《巍山县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指导意见》(巍政办通〔2021〕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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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巍山县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指

导意见的通知

巍政办通〔2021〕41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巍山县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指导意见》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 年9 月6 日(此件删减后公开)

巍山县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2007〕29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 号)和《大理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两年攻坚行动方案》(大政发〔2019〕33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以满足农村群众安葬需求,以解决散埋乱葬为出发点,不断促进巍山县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省“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战略目标,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大力倡导生态绿色的殡葬方式。按照“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属性,覆盖农村居民,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整体推进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建设,为辖区内已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保障,大力营造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坚持科学规划原则,按20 年需求规划,首期规划建设满足5年使用,统筹考虑,合理布局,避开“三沿六区”,并配套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坚持绿色殡葬原则,秉承绿色、生态、环保理念,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坚决制止林地坟地私下交易,遏制“青山白化”“坟墓围城围村”现象。

二、目标任务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以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消除散埋乱葬,实现100%火化、100%入公墓集中安葬的目标。积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不破坏现有森林植被,不改变林地使用用途,保持林地用地性质不变。进一步整合资源,依法将现有坟山、“龙山”集中安葬点等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逐步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建设,到2022 年底前,全县符合条件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全覆盖。

三、规划布局

(一)规划选址。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辖区内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覆盖范围、地域、交通等情况统筹规划,将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建设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置,要优先考虑当地群众的合理需求,以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为主。区域跨度小、户数较多、人口密集的以合建的方式开展建设,避免出现资源浪费。不得占用耕地、公益林地和国有林地、天然林和单位面积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住宅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 米内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二)土地性质。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在审核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时,遵循“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选用集体所有的育林荒山荒地林地或商品林地,不破坏现有森林植被,不改变林地使用用途,保持林地性质不变,乡镇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时调整农村公益性公墓土地性质,使公墓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建设规模。根据区域人口数及死亡率(年6‰)测算,以满足辖区内常住人口20 年骨灰安葬安放需求为基本标准,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的建设规模,实行“一次规划,分步建设”。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面积不少于5 亩,自然村(村民小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面积不少于2 亩,并明确所涵盖的人员范围,满足规划区域内常驻人口20 年骨灰安葬安放需求。

四、建设标准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1.道路:进入墓区有道路,设置标识标牌,有条件的逐步提高路面等级。

2.墓穴:依山就势建设,可按阶梯式建设,骨灰公墓台地每排前后宽1.9 米左右,建设有通道,墓穴前后宽60 厘米(内空尺寸大于40 厘米即可)、墓穴长80 厘米(内空尺寸)、前后左右侧进行绿化,两个墓位之间的绿地面积共用。

3.面积:同一公墓只能选择安放卧碑或竖碑一种方式。骨灰单双墓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l 平方米。安放卧碑:碑长不得超过80 厘米,宽不得超过60 厘米,前后高差20 厘米;安放竖碑:高不得超过80 厘米(从地面硬基起算),宽不得超过60 厘米,不得安放碑头,不准建石围栏和其它装饰。

4.墓区:除骨灰墓区外,设置有草坪葬、花葬、壁葬等墓区的,每个墓穴不超过60 厘米×60 厘米,墓间距40 厘米。以200 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l.5 米。

5.绿化:尽可能不砍伐原有乔木和灌木,凡裸露地表要全面绿化,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要绿化或种植乔木。

6.设施:有条件的村可建厕所、停车场、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

(二)管理方式和有关要求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实行自建自管或共建共管,围绕节地安葬目标和可持续性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1.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只能安葬安放本辖区已故村(居)民,其中:原户籍在本地转出的村(居)民,夫妻一方或父母子女属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死亡后可安葬在原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

2.推行绿色殡葬:在墓区内设置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的绿色生态安葬区,倡导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3.公益属性:禁止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转为经营性,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合作等商业活动。

4.共建共管:突出自然村(村民小组)辖区地域性,打破家族(宗族)性,禁止建设和恢复家族宗族墓地。每个自然村(村民小组)最多只能选定建设一个公益性公墓,公墓建成后要为所有辖区居民开放,不得划定家族范围,不得设立禁止辖区村(居)民安葬的条款。

5.严禁墓地私下交易: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审批使用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主要审批和整合利用现有的集中安葬点。严禁任何集体和村(居)民将自己承包的林地和土地提供给他人安葬骨灰或遗体,乡镇、村和林草、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提供用地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家族式或家庭式私自建设、交易的墓地不允许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墓地、建造坟墓行为,坚决遏制土地私下交易后用于建设墓地的行为。

6.严格标准:严格限制墓穴、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墓碑高不超过80 厘米,宽不超过60 厘米,占地面积不超过1 平方米。同一公墓统一使用一种样式墓碑,墓碑的大小和高度以封住墓位即可,不能使用大于墓位的墓碑,不准建石围栏。墓碑材质必须严格执行长宽高标准,对违规建设和超标准立碑的要设置强制拆除条款,避免相互攀比产生新的大墓豪华墓。

7.妥善处理公墓“邻避”问题:建设有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的行政村,在可以便利服务辖区群众安葬安放需求的辐射范围内,不得再建设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一个自然村涵盖多个小组的,原则上以自然村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自然村有多个村民小组且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村民小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

8.实行年检:对已批准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年检,县民政部门组织县级相关单位进行抽查。对超标准建设,超高、超宽、超占地面积的要进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除强制拆除外,并可暂停或取消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资格。

9.移风易俗:充分发挥党支部、村民代表、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把文明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树立殡葬新风尚。

五、审批程序

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由村(居)委会通过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实地查看后,向所在乡镇提出建设申请,自然村(村民小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以村民小组长为发起人,多个村民小组组成的自然村,多个村民小组小组长为共同发起人,向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经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草、自然自源、等站所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商县林草、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保、民宗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并报州民政局备案。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1.项目建设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3.规划设计方案;4.相关管理制度;5.项目建设承诺书;6.其他相关材料。

六、资金筹措

(一)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筹集,不得向村(居)民强制摊派。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要积极谋划,充分发动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参与建设,乡镇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民生工程,多方整合资金,县级通过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及配套的方式对建成并验收后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给予适当补助。行政村公墓建设不少于5 亩,每建设完成一个行政村级公益性公墓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覆盖5000 人以上给予补助资金10 万元,覆盖3000—5000 人补助8 万元,覆盖3000 人以下补助5 万元;自然村(村民小组)建设不少于2 亩,每建设完成一个自然村(村民小组)公益性公墓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覆盖500 人以上补助1 万元,覆盖500 人以下补助0.5 万元。资金筹措时可以接受社会赞助,但不得接受以经营为目的的投资、股份合作或承包经营。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建设完成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组织相关站所进行初验,验收合格形成相关初验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县民政局收集好相关建设材料,连同验收报告一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其中可安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的情况,仅指夫妻一方属本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原户籍农村公益性公墓。领取国家规定的丧葬抚恤待遇的相关人员和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原则上要在经营性公墓安葬,符合回原户籍地安葬的,在已领取国家补助的前提下,不得无偿占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应当向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组织缴纳一定费用,用于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标准由各村根据建设成本经“一事一议”自行制定,同一乡镇内缴费标准保持一致。

七、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级各部门要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合理规划和建设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既满足群众入墓集中安葬需求,又不造成资源的重复投资和浪费,真正急民所需。

(二)强化监管,突出效能。各乡镇要统筹谋划,把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建设纳入政府中心工作,合理布局、紧密实施。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人要扎实牵起头,明确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列出时间表,推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建设工作积极有序开展。要积极引导村组把殡葬改革的各项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使村(居)民自觉主动支持丧葬习俗改革,并制定相关管护措施,加强对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真正惠及于民。

(三)加强宣传,严格督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建设作为推进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基石,要进一步加强宣传,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引导全社会共同推进。要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管理考核监督体系,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目标未实现、散埋乱葬现象严重的乡镇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问责;对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大操大办,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工作成效突出、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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