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印发《永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永政发〔2021〕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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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发〔 2021 〕 7 号

永仁县人民政府印发《永仁县人民政府工作

规则(修订)》《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永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8 月 27 日

永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和《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 ,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中共永仁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协同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 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有关事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县委部署要求,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永仁。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建设平安永仁。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不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 + 政务服务” , 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县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并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不得设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定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督查、决策后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五条 凡是符合《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规定中明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及其六个配套程序规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未进入乡镇和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州、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积极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依规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备案;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五)研究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 1 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草案、议案;

(三)审议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五)研究确定向州人民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研究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 1-2 次,如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督促、推进有关工作落实,一般不作决策。如确需对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及时作出决策的,会后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第四十三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县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须向县长请假,获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会,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照程序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照程序报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六条 规范并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计划报审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应事先征得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以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会议,需县委、政府领导参加的,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召开。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全县性会议,应于本年度 12 月中旬前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送县政府办公室,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个别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领导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照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有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 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公文,按照程序报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 1 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加大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力度,推行无纸化办公,进一步减少纸质文件数量。

第十章 督促落实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十七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完善督查督办台账和限时报告提醒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五十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交办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永仁县《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五十九条 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方式,应更多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互联网 + 政务督查” , 建立完善政策不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加大督查调研和媒体曝光力度。

第六十条 强化政务督查结果的分析运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照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照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出访,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县人民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向县委报告。

县政府班子成员、各乡镇乡镇长和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必须提前 3 天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领导同意后将外出报备情况报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因紧急事项需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获批准后方能外出。涉及出访、外出学习、开会的在返岗后 3 天内要及时将学习和相关会议情况向政府领导汇报,因私外出的可微信或短信报告请销假及所办事宜相关情况。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一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防止走形式、走过场。要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 年 6 月 14 日印发的《永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政发〔 2017 〕 13 号)同时废止。

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党内法规,以及省、州、县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永仁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以下简称“县政府党组”)是中共永仁县委在县政府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委负责。县政府党组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

第三条 县政府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议大事、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县政府党组开展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提高履职尽责的政治性和有效性,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第四条 县政府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提高发展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 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4.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5.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6. 坚持县政府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县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县政府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议大事、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县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1. 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

2. 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 需要政府党组研究的“三重一大”等事项;

4. 政府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 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6. 需要政府党组研究的人事任免事项;

7.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党组自身建设和政府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统筹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做自觉遵守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的表率。

党组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党组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 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分管领域日常业务工作,

做到抓党建与抓业务相统一、相促进,积极向党组提出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建议。

党组成员严格落实在党建、统计、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方面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县政府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学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争当合格党员的表率。

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 8 次集中学习或讨论。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按照规定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或专题党性分析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党组成员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指导县政府办公室机关党的建设。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受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县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县政府党组每年至少向县委作一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以及县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征求意见。重要情况须向县人大、政协进行报告沟通的应当及时进行报告沟通。

第十三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县政府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或者少数成员不擅自作出决定。

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其他党组成员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党组成员要服从全局,对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关心,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须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须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须符合县政府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党内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应当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也可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党组决议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议落实。

第五章 廉洁自律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县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党组及其成员应当按照省州县党委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述职述廉工作,接受履职情况的考核。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各部门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参照《云南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报县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党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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