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曲靖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环通〔2021〕6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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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曲靖市自然资源和和规划局

曲 靖 市 水 务 局

曲环通〔 2021 〕 60 号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曲靖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报废矿井、

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 5 部委联发的《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 2019 〕 25 号)、省生态环境厅等 5 部门联发的《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云环发〔 2020 〕 4 号)以及市生态环境局等 5 部门联发的《曲靖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曲环发〔 2020 〕 12 号)相关工作,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云南省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工作的通知》(云环通〔 2021 〕 137 号)要求。现将由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曲靖市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落实。

附件:曲靖市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工作实施方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曲靖市水务局

2021 年 8 月 25 日附件:

曲靖市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

排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 2019 〕 25 号)《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云环发〔 2020 〕 4 号)《曲靖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曲环发〔 2020 〕 12 号),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水利厅联合关于开展云南省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工作的通知》(云环通〔 2021 〕 137 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进行排查登记,掌握基本情况,建立并动态更新曲靖市名录库,配合建立全省名录库,为下一步开展封井回填和加强对废弃井管理奠定基础。

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报废矿井和钻井排查登记和动态更新,负责或指导完成《报废矿井、钻井排查登记基本信息表》(附件 1 )填报,并负责填报信息数据的审核和报送。

各县(市、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报废取水井排查登记和动态更新,负责指导或完成《报废取水井排查登记基本信息表》(附件 2 )填报,并负责填报信息数据的审核和报送。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井类信息数据汇总、更新和名录库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工作台账。

三、工作安排

(一)排查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区)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以及能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进行全面排查登记,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工作台账。相关信息填写要求详见填表说明(附件 4 )。

矿井主要包括由于矿产资源地下开采而形成的竖井、斜井、平硐等矿山井筒。钻井主要包括勘探和开发石油、天然气、地热、卤水等液态和气态矿产等过程中因开采需要而钻凿的井;取水井主要包括用于汲取地下水的管状设施,包括供水井、地下水监测井、水文地质勘探井和疏降水井等;废弃井指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利用,弃用的矿井、钻井和取水井等。

(二)信息报送

2021 年 9 月 3 日前,各县(市、区)制定排查登记工作方案(含工作联系人信息)分别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备案。

2021 年 9 月 15 日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区)水务局将排查登记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当地分局汇总,并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将汇总表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9 月 20 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全市报废矿井和钻井排查登记填报信息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审核汇总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报废取水井排查登记填报信息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审核汇总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9 月 25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将联合对各县(市、区)审核汇总结果进行审查,建立全市废弃井名录库,并分别上报汇总结果至省级对口部门。

从 2021 年 12 月起,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区)水务局每半年持续报送排查登记更新情况,市级及时审查更新名录库并将汇总结果上报省级对口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区)水务局要高度重视排查登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制定各县(市、区)工作方案或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工作方案并落实,确保辖区内废弃井排查登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区)水务局要建立跟踪督促机制,加强业务帮扶指导,强化填报信息数据审核,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分别建立跟踪督促机制,加强对口业务帮扶指导,强化填报信息数据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信息填报质量差和工作推进不力的,将通报批评。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高 敏

电 话: 0874—3253897

电子邮箱: 894773118@qq.com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黄云忠

电 话: 0874-3117947

电子邮箱: 911287877@qq.com

市水务局 周兴丽

电 话: 0874—3101732

电子邮箱: qjswszb@163.com

附件: 1. 报废矿井、钻井排查登记基本信息表

2. 报废取水井排查登记基本信息表

3. 废弃井排查登记汇总表

4. 填表说明附件 1

报废矿井、钻井排查登记基本信息表

附件 2

报废取水井排查登记基本信息表

附件 3

废弃井排查登记汇总表附件 4

填表说明

1. 废弃井编号:编码由 “6 位行政区划代码 +4 位数字顺序码 +二级水文地质分区代码 +W” 组成。例如,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第0001 号废弃井,则编码为 “53250100010802W” ;

2. 名称: “ 废弃井类型 ”+“ 废弃井编号中的 4 位数字顺序码 ” ;

3. 原始编号:该废弃井建井时的原始编号;

4. 废弃井类型:分为报废矿井、报废钻井、报废取水井 3 类;

5. 废弃井井别:报废矿井(竖井、斜井、平硐、其他),报废钻井(天然气井、瓦斯抽采与排放井、地热井、卤水井、普通地质钻孔、其他),报废取水井(供水井、地下水监测井、水文地质勘探井、疏降水井、农田灌溉井、其他);

6. 工程所有权人:填写所属单位全称,无责任主体的可填“ 无 ” ;

7. 时间:表中涉及时间的,统一格式为 ХХХХ (年) ХХ (月)例如 “201503” ;

8. 联系电话:填写手机号、固定电话等;

9. 废弃原因:包含但不限于政策性关闭或废弃、资源枯竭、无综合利用价值、对资源开发或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等;

10. 经度 / 纬度:经度 / 纬度用 CGCS2000 坐标系度、分、秒表示,如 “119°49′11″” ;

11. 废弃井基本情况:包括建井时间、井深、井径、井管材质、井管(筒)破损及维护情况、是否造成水环境污染、是否需要封井回填等,其中造成水环境污染和不需要封井回填的需分别说明原因;

12. 排查人:有关部门人员或其委托单位的有关人员;

13. 填表人:对有责任主体的废弃井,填表人可为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或排查人;对无责任主体的,填表人即为排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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