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1〕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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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政办发〔 2021 〕 57 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病媒

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昭通学院,市直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昭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昭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 年 8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以病媒生物为媒介的传播性疾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昭通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包括老鼠、蟑螂、蚊、苍蝇等。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面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以治理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为主、药物或物理灭杀为辅的综

第四条 昭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市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昭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媒体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工作,利用各类媒体向公众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相关知识,对典型案例、好经验、好办法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群众主动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国有粮食储备库、政策性粮油销售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监督管理直属学校、托幼机构、职教中心以及市教育体育局审批设置的民营教学机构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病媒生物监测、预防与应急控制工作经费财政预算和经费划拨。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闲置土地和已征收但还未建设土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公园、建筑工地、水厂、城市主次干道绿化带、排水管网设施、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公租房、廉租房,城市主次干道及两侧、城市河道、广场以及周边公共绿地、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点)、垃圾处理场、公厕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汽车客运站、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网约车公司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八)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定点屠宰场所、农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九)市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城市河道除外)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文化歌舞娱乐场所、 A 级以上景区景点、星级旅游饭店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如:宾馆酒店、“四小行业”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由市卫健委审批设置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实施突发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对粮油销售、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三)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森林、草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四)昭通机场。负责机场内外环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五)昭通火车站。负责本站和本站所辖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六)辖区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按照单位办公地点所在地县、市、区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与爱卫会组织的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共区域病媒生物的统一防制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单位和居民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承担。县、市、区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市爱卫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综合统筹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县、市、区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住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治理等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全市每年春、秋两季灭鼠和夏、秋两季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由市爱卫会统一组织、部署,各县、市、区爱卫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条 加强对医院、学校、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机场、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粮库、定点屠宰场等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完善各项工作记录。

第十一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规划与建设,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二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文化经营许可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相关许可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设置情况。

第十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预防控制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接受单位办公地点所在地爱卫办、村居民委会的监督。

(二)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或办公区,其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居民区等,其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社区居委员会组织住户分担负责;村居民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四)建设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六)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规定参加群众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密度监测、抗药性监测等工作,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同级爱卫办,为辖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评价、督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市场化服务。同级爱卫办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质量监管。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研究,积极推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技术。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二十条 县、市、区爱卫办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病媒生物防制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举报人,并对市民病媒生物防制需求开展技术咨询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拒不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单位,不得参加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卫生单位等评比;未按规定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不力导致病媒生物密度超标,影响病媒生物先进城区验收或复审的单位,由县、市、区爱卫会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问责等处理;未按规定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不力导致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及流行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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