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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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爱

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永善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8 月20 日(此件公开发布)

永善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面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2021〕23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健康教育1.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不断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2.广播、电视、网站等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公益宣传活动。3.车站、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4.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者讲座,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6.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行业健康教育,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动。8.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党政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设为无烟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县城建成区无烟草广告。(二)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深入开展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全面开展国家卫生县城创建,积极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提高省级卫生镇、村比例,实现国家卫生乡镇零突破,且比例不断提高。单位积极开展卫生单位创建。通过卫生创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卫生文明意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三)农村改水改厕大力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村群众饮水条件;通过普及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四)病媒生物防制坚持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经常性与突击性、环境整治与药物消杀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健全病媒生物防制长效管理机制,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不断巩固病媒生物防制先进城区工作成果,遏制鼠传疾病和虫媒传染病的发生。(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享”的基本方针。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发改局和各乡镇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七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县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爱卫会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健康促进与教育;(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活动,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等事项;(七)组织开展消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八)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第九条 各乡镇应当设立爱卫会,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爱卫会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各乡镇、村(社区)应有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爱卫办)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一)爱卫组织机构健全,有分管领导、专(兼)职人员。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有工作经费;(二)建立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和内部卫生责任区等长效管理制度,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卫生设施完善;积极开展省、市、县卫生先进单位及健康细胞示范创建活动;(三)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宣传及控烟禁烟活动,办公场所控烟标志明显,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换;(四)规范管理单位职工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各项防制设施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个人卫生习惯良好;(五)扎实开展病媒生物滋生地调查和治理活动,确保病媒生物密度符合国家标准;(六)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月、春秋季重点传染病防控、节假日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一)县委组织部:通过党旗引领党员示范,切实发挥党组织优势和领导干部“群雁效应”,引导群众培养良好的卫生观念和生活习惯,提高爱国卫生认可度、参与度,凝聚爱国卫生运动强大合力。(二)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舆论引导,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多种途径配合做好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统筹媒体准确及时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权威信息发布和解读阐释,及时宣传各级各部门推进爱国卫生的成效亮点、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加强新媒体传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促进群众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三)县发改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投资。(四)县民宗局:积极帮助指导民族地区开展卫生活动,破除旧习俗,树立新风尚。(五)县教育体育局: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改善学校教学和住宿卫生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加强学生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以青少年为重点开展控烟教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大力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鼓励开展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加强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设,扶持和引导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六)县公安局:积极参与支持爱国卫生工作,加强城区宠物管理,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重大疫情防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加强戒毒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七)县民政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政策。配合推进健康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配合做好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性机构的爱国卫生工作。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八)县财政局: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九)县人社局: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相关政策,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十)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深入开展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指导和协调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十一)县住建局(含县城管局):负责城市环卫工作,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十二)县交运局:指导做好道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交通沿线、交通运输工具及客运场站的卫生和环境整治。(十三)县农业农村局: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各地开展村庄整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做好农村厕所粪污、养殖业废弃物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推行标准化、清洁化农业生产,推进农兽药残留综合治理。配合做好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等的防治工作。(十四)县水务局:加强水资源保护。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质量。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健部门预防控制涉水性地方病、寄生虫病发生和传播。(十五)县工信商科局:在拟订贸易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等工作中,体现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商场、超市等各类商贸服务场所的卫生工作。发生重大疫情、灾情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品、防护用品供应保障工作。(十六)县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做好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等旅游活动场所的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十七)县卫生健康局:制定爱国卫生有关工作制度。牵头落实健康永善战略,实施健康永善行动,强化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永善、健康村镇建设。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监测。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组织实施饮用水水质监测,协调开展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健康知识,推动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健康活动。协助地方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十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城乡集贸市场、集市摊点等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落实食品药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开展专项整治;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十九)县融媒体中心: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宣传发布,做好网络视听健康栏目的监管工作。(二十)县医保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做好经办服务,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二十一)县工会、共青团、妇联: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妇女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各项国家法律和卫生法规,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协助开展青少年、妇女、职业群体等重点人群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提高妇女和青少年健康体质,保障妇女和青少年身心健康。(二十二)县乡村振兴局、县易迁办: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巩固拓展脱贫共建成果工作重要内容,在易地扶贫搬迁点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广泛宣传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提高搬迁群众防病意识,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二十三)武警中队:制定部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结合部队建设实际、军事任务特点和官兵健康需求,自行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官兵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二十四)其他各成员单位:把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与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列入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实施,并列为政绩考核和评奖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各乡镇应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农村卫生厕所和搞好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省级及以上卫生镇、卫生村等活动,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集镇管理水平。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卫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大力提高卫生意识,严格遵守社会卫生规范。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每个人都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城市街道、广场、绿地、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应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二)不丢弃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三)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要及时清理;(四)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粪便,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六)不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不断改善卫生设施,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二)医院;(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四)影院、歌舞娱乐厅、网吧、游艺厅(室);(五)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的场所;(六)通讯、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七)图书馆、图书阅览室、档案查阅室、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等的展示厅;(八)车站的候车室及公共运输工具内;(九)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上述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标准、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十八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有碍城市卫生的动物。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以及各村(社区)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县乡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工作制度:(一)以单位、家庭为主体的经常性卫生清洁活动制度。(二)每年4 月爱国卫生月活动制度。(三)每周五、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爱国卫生大扫除制度。(四)网格化管理制度。(五)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六)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七)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八)检查通报制度。每年一次重点抽查,三年一次全面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 年8 月20 日起施行。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8 月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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