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21〕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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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 2021 〕 12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 年印发的《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0〕62 号)同时废止。

2021 年5 月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21 年5 月

目 录

(一)总体要求 …………………………………………………… 23

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健全完善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不断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条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州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 修订, 2014 年 4月 24 日发布, 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布, 2018 年 10 月 26 日实施)

3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8 〕 22 号, 2018 年 6 月 27 日发布, 2018 年 6 月 27日实施)

4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0 年修订版, 2020 年 6 月 29 日发布, 2020 年 6 月 29 日实施)

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 2018 〕 875 号)

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 2019 〕 648号)

7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发布,2019 年 1 月 1 日实施)

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 2018 〕 44 号)

9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发〔 2019 〕 19 号)

10 .《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保完成 2019 年及“十三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通知》(云污防字〔 2019 〕 42 号)

11 .《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函》(云污防字〔 2019 〕 50 号)

12 .《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政发〔 2007 〕 1 号)

1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 , 2012 年 2 月 29 日发布, 2016 年 1 月 1 日实施)

14.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反馈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防治现场督导帮扶情况的函》(云环函〔 2021 〕 56 号)

15.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防治挂牌督办第一次专家组会商意见的函》(云环函〔 2021 〕 77 号)

16. 《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 年春夏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云污防字〔 2021 〕 6 号)

17. 《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大于 200 ,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各级各部门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区域联防联控,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迅速恢复环境空气质量。

2 .以民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为出发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最大限度减轻空气质量恶化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的影响。

3 .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结合环境空气污染随机性强、持续时间长、影响面积大等特点,建立健全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分工协作,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4 .强化宣传,公众参与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结果,按规定发布空气环境质量预警信息;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5 .依法监管,杜绝隐患

州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全面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措施,依法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监管。

(五)预案体系

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景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勐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场)一策”方案。景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景洪工业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州人民政府成立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督导检查组、监测预判组、预警会商组。总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对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和州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贯彻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州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督导检查组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督导检查组,组长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测预判组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监测预判组,组长由州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担任,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驻州环境监测站、州气象台和气象服务中心组成。

监测预判组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工作,收集整理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初步进行综合研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大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观测预报数据信息。

(五)会商预警组

会商预警组组长由州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担任,成员由生态环境、气象、应急管理、环境评估等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

负责对各县(市)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应急指挥部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新闻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民政局、州外办等部门组成。

1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并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并落实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定期更新;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一厂(场)一策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 .州政府新闻办: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媒体舆论引导;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污染防治参与意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3 .州发展改革委 : 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优化全州电力运行调度,指导各地做好能源保障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工业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停运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5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辖区内各教育机构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等相关措施。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暂停举办大型体育活动的措施。

6 .州公安局: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减少、暂停特许通行证的核发,严控高污染车辆进入市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预警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 .州财政局:支持好重污染天气各项工作的开展,对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8.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下矿山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监督全州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实行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生产管控及矿区内运输管控要求。

9 .州生态环境局 : 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修订《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负责发布州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同气象部门完善州级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预测、预判、预警、响应及应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治污染的持续建议。严格管控企业物料堆场堆放行为,重点治理水泥、商品砼等企业。严格管控企业废气排放行为,加强对城区家具、木材加工、包装印刷、汽修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必须达标排放。严格管控炉窑烟气排放行为,严厉打击“散乱污”非法企业。

10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减排措施。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指导检查垃圾清运、渣土运输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应急措施。

11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下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负责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落实营运类车船、汽修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控制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 .州水利局:监督指导全州水利工程施工和河道采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 .州商务局: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会展活动的措施;做好成品油市场供给,牵头负责黑加油站整治。

14.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节庆和文化相关活动的措施。

15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下健康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16 .州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启动和解除的审核,负责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配合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各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工作。

17 .州市场监管局: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完成应急期间对特种设备目录内燃煤锅炉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污染违法行为。

18 .州林草局: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期间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禁止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工作落实情况。

19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严格管控秸秆、落叶、垃圾焚烧等烟尘污染(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草局管辖范围外),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秸秆综合利用及网格化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20 .州气象局:负责开展大气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预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判,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1 .州外办:针对秸秆焚烧管控,加强境外协调合作,召开外交会,与周边国家共同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22 .州民政局:负责将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七)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监测、预判、会商、预警

(一)监测

监测预判组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判、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判

监测预判组根据气象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进行预判。

(三)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会商预警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每日对未来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判,一旦达到预警级别,要形成《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审批表》,提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与会商。

(四)预警

1 .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 2018 〕 875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反馈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防治现场督导帮扶情况的函》(云环函〔 2021 〕 56 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防治挂牌督办第一次专家组会商意见的函》(云环函〔 2021 〕 77 号)、《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 年春夏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云环防字〔 2021 〕 6 号)等有关要求,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 AQI (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 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三级,增加景洪市特殊应急管控措施。

( 1 )Ⅲ级(黄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 >200 将持续 2 天( 48 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 2 )Ⅱ级(橙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 >200 将持续 3 天( 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 3 )Ⅰ级(红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 >200 将持续 4 天( 96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 AQI 日均值 >300 将持续 2 天( 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 AQI 日均值达到 500 。

当环境空气质量污染影响明显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确定污染物来源后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按照污染控制范围,将预警分为各县(市)级预警和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两个层级。

( 4 )景洪市每年 3 - 5 月特殊应对管控措施(勐海县、勐腊县可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①当出现 AQI 小时值 >100 ,景洪市自行启动特殊应对响应,采取以下差异化管控措施:一是重点行业水泥生产企业烟气综合脱硝率未达到 60% 时,严格限产 50% ; VOCs 年产生量大于 10 吨且治污设施未达到综合治理要求的企业,严格限产 50% ;二是汽车维修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4S 店,责令停业;三是建成区企业(单位)燃煤设施停止生产使用;四是优化道路设置,敏感区域和路段货运车辆限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五是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活动(已全面落实“六个百分百”的建筑施工工地除外);六是每天 10 点至 17 点,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停止建筑施工室外喷涂、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七是对汽车维修行业( 4S 店),停止喷涂、晾置、烤漆等经营活动。

②当预测 AQI 日均值 >100 将持续 2 天( 48 小时)及以上时,且细颗粒物( PM 2.5 )浓度日均值 >75 微克 / 立方米时,景洪市自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或以上预警。

③当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AQI 日均值 <100 时,且预测将持续 48 小时以上,景洪市自行确定解除或调整应对响应。启动、调整和解除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指挥部报备,并在响应解除后 2日内上报应对工作情况。

2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两个及以上县市行政区域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 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 2 小时内完成《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审批表》,报州应急局审核,总指挥长批准或由总指挥长授权人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或其他上级部门预警文件时, 2 小时内完成《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审批表》,报州应急局审核,总指挥长批准或由总指挥长授权人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接到预警通知 2 小时内通知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进行通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同时向相关部门、企业、媒体和公众进行发布,发布方式可以采用文件、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实时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浓度实时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气象条件变化情况,预警预判和应急响应信息等内容。

3 .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小时以上,但未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降低预警级别。

4 .预警解除

( 1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审批表》,报州应急局审核,总指挥长批准或由总指挥长授权人批准,由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 2 )当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或其他上级部门预警解除命令时, 2 小时内完成《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审批表》,报州应急局审核,总指挥长批准或由总指挥长授权人批准,由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5 .预警审批

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由总指挥长批准,或由总指挥长授权人批准。

四、减排清单编制

(一)总体要求

1 .全面推行重点行业差异化减排措施。评为 A 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0 年修订版)要求。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 A 、 B (含 B ­ )级和引领性企业。

2 .严格保障类企业、工程审核程序。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 B 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可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3 .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100 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 .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实施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的源头管控。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 10 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二)减排比例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 SO 2 )、氮氧化物( NO x )、颗粒物( PM )和挥发性有机物( VOCs )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 10% 、 20% 和 30% 以上,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 SO 2 和 NO x 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三)应急减排比例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满足减排比例要求,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四)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相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并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0 年修订版)规定填报应急减排清单。

(五)“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纳入我州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2 .应急响应的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各相关部门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检查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指挥与协调

各县(市)应急响应启动期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区域应急联动响应期间,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联合防控。

(三)应急监测和监管

省级、州级和县(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主动展开应急监测工作,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应主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工作,并实时共享数据,确保应急响应时的应急监测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 .总体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等。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和可核查。重点行业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严格落实,非重点行业和小微涉气行业根据减排具体情况采取相关措施。

2 .分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 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在特殊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适当减少户外活动;

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

建议性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强制性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料堆、土堆全部覆盖;塔吊喷淋、围挡喷淋等降尘设施 24小时开启。

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 1 次清扫保洁作业。

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的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应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以水泥、砖瓦窑、制药、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家具制造、天然橡胶加工等行业企业为管控重点,对于工业企业的限产和停产应根据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要求。停止城市建成区内企业(单位)燃煤、生物质燃料设施使用。

生态环境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建成区内停止城市货运车辆运输通行(日常民生保障货运除外)。

非建成区内工业企业、矿山(含煤矿)、河港、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涉及《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 2019 〕648 号)中重点行业的,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0 年修订版)的要求执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其它减排措施。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内燃煤(生物质)设施等行业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 4S 店)进行错峰建设和错峰经营;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增雨作业,减少和控制大气污染。

( 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减少举办大型节庆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建议性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适时增开公共交通运营班次,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强制性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 2 次清扫保洁作业。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建成区内停止城市货运车辆运输通行(日常民生保障货运除外)。

其它减排措施。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应减少作业时间,必要时暂时停止作业。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喷涂粉刷作业。

( 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停课;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建议性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强制性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 3 次清扫保洁作业。

工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建成区内停止城市货运车辆运输通行(日常民生保障货运除外)。

其它减排措施。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全部停止作业(保障类除外);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五)信息公开

州、县(市)政府新闻发布部门是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的公开部门,应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和有效地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响应结束后的评估结果等内容。

(六)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管

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督导检查组应采用召开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会议、现场督导等方式实时掌握各县(市)应急响应工作的执行情况,各县(市)应按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将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上报,并按照调度的要求及时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调整,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完成。

(七)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区域应急联动

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省级发布的跨各州(市)应急联动预警通知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预警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县(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警和响应。

七、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市)应当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州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应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提出的改进措施等。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会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污染天气出现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部。

八、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并不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队伍,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强化对细颗粒物、臭氧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解析研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长期趋势预测工作。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州、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建立覆盖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通讯录,确保联络通畅。各成员单位应确定至少 1 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员,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四)后勤物资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的调配计划,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医疗应急物资和健康防护器材等物资,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五)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和财政事权和责任划分,负责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

(六)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安排警力,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开展。

九、应急预案管理

(一)监督问责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各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管理与修订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修订,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宣传的方式,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宣传,重点加强公众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提高公众预防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按照各县(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以及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场)一策”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进行。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十、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西政办发〔 2020 〕 62 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依照本预案,对原来的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十一、附表

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审批表

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预警调整审批表

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审批表

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表

西双版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通联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导检查组

监测预判组

会商预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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