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 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委直各卫生医疗单位,州直各学校:
近年来,我州学校结核病疫情呈上升趋势,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及时发现和规范处置我州辖区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疫情,有效防控校园结核病疫情传播流行,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 版)》《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 版)》及《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卫发[2019]104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形成防控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责任担当,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师生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机制、制定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召开部门会商会议和通报辖区内学校肺结核疫情信息、定期联合进行工作指导和检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执法等,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落实学校防控主体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 版)》和《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 2020 版)》要求,全面落实学校教职员工、新生入学结核病检查、结核病防控宣传教育、学校环境卫生保障、日常晨检、因病缺勤学生病因登记追踪、病例报告与管理、疫情处置、密切接触者筛查、心理疏导、休复学管理等防控措施,要主动接受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控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同时每所学校都要由专人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可由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校医务室或校医院等有关人员兼任),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患病学生的全程管理。
(三)结防机构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控技术指导和培训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各类学校要密切配合,以县(市)为单位,每年要对属地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开展督导或技术指导;每年要对属地的学校开展以结核病防控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控培训,对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相关领导、班主任、辅导员、校医、疫情管理等人员的培训率须达到100%。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要开展以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结核病筛查管理、诊疗管理等为重点的专业专贵培训,对结核病预防控制人员及相关医护人员的培训率要达到100%。
二、多措施落实,有效防控校园疫情蔓延
(一)新生入学结核病检查是早期发现学生结核病病例的主要措施之一,是防控结核病校园传播最有效的方法。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结核病检查项目纳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原则上在新生入校前完成,最晚应在开学后1 个月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学校和体检机构共商确定,也可按就近就便原则由学生自行到体检机构检查后凭结核病检查报告入学。其中将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作为小学和非寄宿制初中入学新生必查项目,对有密切接触史者或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结核感染检测试验;将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和结核感染检测试验作为高中和寄宿制初中新生入学体检的必查项目;将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和胸部X 光片检查作为大学入学新生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的必查项目,特殊教育类学校等其他学生体检内容参照上述同等年龄段学校开展。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开展其他年级的在校师生体检。对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结核感染检测试验( 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y-干抗素释放试验阳性)或胸部X 光片检查异常者,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建立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档案,把结核病相关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健康档案栏目之中,并规范存档。
(二)落实日常晨检工作。 每日晨检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宿舍长等负责,重点了解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应立即报告学校疫情管理员。
(三)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因病缺课学生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院系)要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结核病,要立即报告学校疫情管理员,并由学校疫情管理员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或治疗情况,严防患病学生及家长隐瞒病情。
(四)落实学生患者转诊制度。 对通过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体检、日常晨检、因病缺课学生登记及病因追踪、主动就诊等渠道发现的具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疑似(确诊)病例的学生或教职工,校医室、体检机构、诊断单位必须转诊患者到属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学校应督促具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疑似病例的学生或教职工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跟踪了解诊断情况。
(五)加强学校疫情监测分析,及时响应预警信息。 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学校结核病预警信息系统和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由专职人员常规开展日常监测,接收到肺结核预警短信,要在24 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信息系统响应。若同一所学校半年内发生2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要求县(市)疾控中心24 小时内填写《疫情发生情况记录表》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结防所)。同时采取每周零报告制度,县(市)疾控中心每周星期一上午9:30 前上报上周疫情情况到州疾控中心结防科。州疾控中心收集后10 点前报省疾控中心(结防所)。各级疾控中心定期汇总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根据疫情现状、特征进行流行趋势分析和预测,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并将分析结果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向教育部门进行通报。
(六)规范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和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旦发现确诊的学生(教职工)病例,要24 小时内填写《学校结核病病例处置通知书》,并告知学校,在学校配合下和结核病防控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科学确定密切接触者的筛查范围,并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县(市)疾控中心每季度及时统计辖区学校密切接触者筛查情况并于季度末下月5 日前录入国家结核病监测系统。同时,学校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结核病可疑症状时,应及时就诊。对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胸部X 光片未见异常,排除活动性肺结核病和无预防性治疗禁忌症情况下,定点医院结核门诊医生应在其知情同意并签字的基础.上进行预防性治疗;相绝接受预防性治疗者学校应督促其在首次筛查后3 月末、6 月末、12 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 光片检查。对居家或在校治疗和复学后继续治疗的学生,村医、校医或班主任应根据结核病防控机构的技术要求,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并做好相应记录的全程管理工作。
(七)规范诊断治疗。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诊疗路径进行科学诊断,特别是对病原学阴性结核病病例的诊断,要成立病原学阴性结核病病例诊断小组,严格按照临床诊断病例的要求,必要时请上级医疗机构和专家进行会诊;对学生疑似病例要仔细进行鉴别诊断,根据所获得的诊断依据,确诊或排除结核病,并及时订正网报信息。
(八)严格休、复学管理。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学生(教职工)结核病患者,根据要求需休学的要开具休学诊断证明。病原学阳性结核病患者和重症病原学阴性结核病患者经规律治疗完成全疗程达到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方可复学。符合休学条件的病原学阴性结核病患者,必须经过2 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 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 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 个月),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方可复学。根据以上要求,必须由治疗管理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方才有效;学校根据治疗管理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休、复学诊断证明,对患病学生实施严格的休、复学管理。
(九)强化健康教育。 学校要积极开展在常态下的结核病防控宣传教育。通过专家讲座、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以校园内传统媒介和新媒体为平台,向入学新生、在校学生、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等,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控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利用学校组织的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课程等,积极组织学生及其家长参加结核病预防控制志愿宣传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提高学生及其家长对结核病防控的认知水平和自主参与性,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学生家长对学校结核病防控的了解,争取学生家长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支持,同时减少对患有结核病学生的歧视等。
(十)严格通风消毒。 各级各类学校应制定合理的教室、宿舍及其他场所的开窗通风、消毒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教室、寝室、图书室、阅览室、食堂、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室内体育运动场馆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工作。温暖季节宜实行全日开窗通风换气,寒冷季节利用教室课前、课间休息、午休、放学和晚自习后都要开窗开门通风,其他场所结合实际进行通风换气;自然通风不良的场所有条件的学校应采取换气扇等机械方式通风。将开窗通风情况作为对学校卫生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学生密集场所设置醒目的开窗通风提醒标识。校园不同场所消毒可采用紫外线照射、化学方法、光照开展消毒,消毒标准和方法参考《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 版)》(结核分枝杆菌的常用消毒方法)。进行紫外线照射和化学消毒时,必须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专业人员指导后,在无人状态下进行。学校应确定专人管理,严防方法不当对师生健康造成伤害。
(十一)建立舆情监控。 各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当地舆情监测部门合作,逐步建立校园结核病疫情舆情监控体系,多渠道获得舆情信息,及时发现核实学校肺结核病例和疫情信息,尽早规范处置疫情,确保有效应对舆情。当学校发生结核病疫情时,教育、卫生部门应及时进行例会,科学研判疫情状况、采取控制措施、根据处置进展情况统一提供和对外发布疫情信息,并及时对学生、必要时对家长进行疫情状况、控制进展等的说明或通报,做好结核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患病学生及家长的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到正确引导、正面宣传、科学教育,平息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规范疫情处置。 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依据现场调查,病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性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情况,科学判断疫情,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处置流程,科学规范处置,减少结核病在校园内的传播蔓延。出现3 例及以上疫情时,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疫情处置例会,通过严谨评估、规范处置、认真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吸取教训、严防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三、强化督导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督导考核,每年联合组织对辖区各机构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降低学校传染病发生风险。对发生校园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学校要开展重点督导,县(市)要对辖区学校结核病疫情风险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指导调整防控措施。疾控、定点医疗、监督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多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