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东川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9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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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 2021 〕 92 号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川支行:

《东川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 8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8 月 16 日东川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促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 2021 〕 6 号)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的通知》(云银保监发〔 2021 〕 6 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过渡期内向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的 5 万元(含)以下、 3 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放贷、财政全额或部分贴息、区级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包括承贷金融机构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检查等贷款全流程管理,以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的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息共享和协助开展的评级授信、贷款监督、风险防控、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精确瞄准发展产业,用于提高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内生发展动力或能有效带动其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促使贷款户长期受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为全区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贷款资金只能用于: 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

(二)贷款资金不得用于: 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和个人消费,更不能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贷款使用原则: 必须坚持农户自愿参与等原则,使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其内生发展动力。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贷款的农户必须通过承贷金融机构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纪录,无不良嗜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借款人年龄应在 18 周岁(含)以上,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 65 周岁(含)。

(三)符合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2. 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3. 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4.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三章 贷款发放原则与职能职责

第八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为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能抬高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成本、改变贷款用途。

(二)生产性原则。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则上用于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确实需要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的,必须与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的项目相匹配,且能够带动生产项目产生成效,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三)补偿性原则。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到期后确定不能按期偿还并形成损失事实的,损失部分按规定比例由风险补偿金和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承贷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四)安全性原则。 各乡镇(街道)对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进行精准识别,并实施好产业帮扶和监管,承贷金融机构做到精准发放,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使用精准、安全、高效。

(五)适量性原则。 承贷金融机构要根据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评级授信额度,按照实际需要发放贷款,防止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九条 部门职能职责。

(一)区乡村振兴局要加强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通过区、镇、村三级联动,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负责对贷款农户和贴息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所需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等相关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按区乡村振兴局提供的资金分配计划,及时将贴息资金分配下达到各乡镇(街道),通过“一卡通”发放至贷款农户。

(三)人民银行东川支行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承贷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四)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产业扶持和产业发展指导工作,充分应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撬动农业产业发展。

(五)保险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不断增强欠发达地区风险保障功能。

(六)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小额信贷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把好产业项目审核关,做好产业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三委和帮扶责任人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产业规划、评级授信、汇总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及产业发展,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负责按季度将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至贷款农户。

(七)承贷金融机构要成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部专项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做好贷款风险监测,及时识别贷款风险,并负责贷款本金到期收回,确保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

(八)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要加强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贴息、贷款利率标准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四章 贷款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贷前调查。各乡镇(街道)年初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查分析和宣传动员工作,统计汇总当年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贷款意愿,并将汇总情况及时报区乡村振兴局。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各乡镇(街道)、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并筹备当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拟申请脱贫人口小额贷款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填写《东川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交由村委会对其身份及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区乡村振兴局对其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的身份进行终审。最终审查通过的贷款农户名单由区乡村振兴局反馈到申请农户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委会后由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同时公示公告 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区乡村振兴局统一交合作的承贷金融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评级授信。各承贷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评级系统,制定差异化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客户评级授信工作。鼓励承贷金融机构之间共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评级授信信息。

第十三条 资料提交。已评级授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应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东川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

(二)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身份证明;

(三)承贷金融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承贷金融机构在接到区乡村振兴局递交的贷款申请名单后,原则上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承贷金融机构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承贷金融机构与符合贷款条件并审批通过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及审批未通过的,承贷金融机构需向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书面说明原因。承贷金融机构应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发放和回收贷款的详细清单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必须实行面签制度,承贷金融机构可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办理专柜,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办理效率。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对象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包括续贷及展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按银行机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 1 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 1 年期 LPR , 1年期至 3 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 5 年期以上 LPR 。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贷款还本付息方式。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不定期还本,到期还清的方式还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对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承贷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补救措施。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三委、帮扶责任人要积极协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

对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合作经营使用的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对合作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和防控潜在风险。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闲置贷款管理。加强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承贷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将贷款闲置情况报区乡村振兴局,区乡村振兴局审核确定后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及时收回闲置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收回。承贷金融机构提前 60 天通知借款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做好还款准备,提前 30 天再次进行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到期后,因病导致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的,承贷金融机构应持续追索 3 个月以上;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的,承贷金融机构应持续追索6 个月以上。确实追索不到的,将追索情况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区乡村振兴局。

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合作经营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承贷金融机构要按照协议约定,落实合作经营主体偿还贷款责任。逾期未能收回贷款的,应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清偿前死亡的,承贷金融机构应妥善做好贷款债务的落实和债权保全工作。借款人因故死亡导致借款到期 3 个月仍无法收回的,应对贷款人产业继承人追偿;无产业继承人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拍卖清偿。

第二十四条 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合作经营主体逃债的,承贷金融机构要依法催收,并将不良行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以采取诉讼等风险处置措施。

各乡镇(街道)将逃债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经营主体列入不扶持黑名单,贷款清偿前不给予安排相关扶持、补助项目,并依法组织追缴。

第七章 续贷与展期

第二十五条 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支持承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过渡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第二十六条 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确实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承贷金融机构应帮助其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其因债返贫。贷款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能超过 5 万元。

第二十七条 续贷、展期在脱贫过渡期内各项贴息政策保持不变,程序参照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贷金融机构对下列情况不予续贷和展期:

(一)自主经营使用贷款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已不具备相关贷款条件。

(二)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或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用于合作经营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

第八章 合作经营贷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贷款用于户贷企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产业发展,禁止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使用,采取合作经营等方式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按本章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承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作经营的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应具有带动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致富意愿和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社会责任担当且经过乡镇(街道)认可。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经乡镇(街道)认可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应收回其承接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

第三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与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承贷金融机构共同签订《三方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贷款资金用途、收益比例及方式、还款责任及违约追责条款等。

区乡村振兴局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制定出台《三方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范本,切实保证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合法权益。经营主体应在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报对应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通过合作经营使用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必须用于经营主体的自主经营业务,不得转借第三方使用,也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承贷金融机构、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稳妥做好后续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每半年至少对经营主体进行 1 次贷后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违规使用或挪用信贷资金、不如实公开经营情况、经营困难等风险情况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乡村振兴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防范贷款风险。

第九章 财政贴息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三十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由区财政局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统筹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年度贷款的贴息比例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承贷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月 10 日至 20 日结息期间应暂停发放、回收该类型贷款,并在该月 10 日前将当季度需贴息的贷款农户清单和金额报区乡村振兴局,区乡村振兴局对贷款人员贴息资格进行审查后于 12 日前将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转送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该月 14 日前将贴息资金分配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在该月 19 日前拨付到贷款农户的“一卡通”账户。 2021 年之前已发放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贴息工作由区乡村振兴局按原模式开展。

对因承贷金融机构不按时完成送审手续产生的复利,应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对因政府部门不按时进行审核或资金划拨手续,产生复利后造成财政贴息资金损失的,按职能分工承担责任。因贴息资金预算申报不精准,导致贴息资金不足的,由区乡村振兴局承担责任。因贴息资金未足额安排预算,导致贴息资金不足的,由区财政局承担责任。不按时划拨贴息资金到农户“一卡通”账户的,由各乡镇(街道)承担责任。同时,区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第三十六条 对享受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关政策后的剔除户,承贷金融机构应在其退出之日起 1 个月内,将符合商业贷款申贷条件的剔除户补办完善转商业贷款手续。不符合的给予办理其他适合种类的贷款或督促其提前还款。

各乡镇(街道)、帮扶责任人、驻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剔除户积极主动配合完善相关转商业贷款手续或办理还款。

第三十七条 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在脱贫过渡期内可持续享受财政贴息。

第三十八条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是为弥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包括续贷和展期后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按照共同管理协议规定,将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在共管账户,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存、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资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区乡村振兴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安排和补充风险补偿资金。承贷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险补偿资金放大倍数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第四十条 在领导小组下成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参加,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贷款损失认定以及补偿审核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区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承贷金融机构继续负责贷款本息的追索工作,区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及相关村组积极做好配合。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由承贷金融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四十二条 加强保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农业保险、人身意外险、大病保险、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产品,鼓励贷款户积极购买,有效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和降低贷款户的负担。

第十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档案归入农户信贷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专夹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在册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资产负债、经营情况、收入情况、贷款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四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档案主要包括:

(一)《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评级授信表》;

(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三)《东川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

(四)借款合同;

(五)借款借据;

(六)贷款调查检查照片、贷中管理服务照片、贷后检查报告、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

(七)其他资料。

第十一章 贷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区乡村振兴局要建立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理清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中的尽职要求。对工作懈怠、推动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报请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第四十六条 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属实,用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示公告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是否到位。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对小额信贷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名义骗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到期后,贷款贫困农户逾期不偿还贷款的,由乡镇(街道)协助承贷金融机构依法进行追缴。

第四十八条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加强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承贷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评级授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不尽职的;

(二)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贷中检查,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其他违规或不尽职的行为。

第五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于置换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不良贷款的,区财政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五十一条 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于承贷金融机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 3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以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第五十二条 承贷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区乡村振兴局审核的人员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承贷金融机构擅自发放的,不给予财政贴息。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加强统筹协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承贷金融机构应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情况,以及合作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贷后检查、经营风险等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意见、建议。

第五十四条 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区乡村振兴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自上而下层层明确责任,提高政策认知度;要组织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村三委、致富带头人等骨干人员接受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培育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意识,以诚实守信规范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的贷款行为。

第五十五条 落实产业振兴行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区属部门要落实“ 5+3 ”产业到户方式,建立健全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参与和受益机制,引导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特色产业发展,增强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和“造血”能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上级政策有变动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同时废止《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 2019 〕 53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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