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五政办通〔 2021 〕 68 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华区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
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局办、各直属单位、企业(公司):
《五华区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 年 8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华区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
机制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与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2019 〕 6 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 2019 〕 11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 2020 〕 5 号)和《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160 号)、《中共昆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的通知》(昆农办发〔 2021 〕 1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整合各有关部门力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全面畅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称成员)依法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通道,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常态化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现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 “ 管得到、管得住、管得好 ” 的工作目标。
二、定义、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定义: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只有使用权。
(二)适用范围: 五华区本次新增审批农村宅基地仅适用于西翥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华山、护国、大观、龙翔、丰宁、莲华、红云、普吉、黑林铺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审批农村宅基地。
(三)原则: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应当注重乡村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先批后建、适度集中、建新拆旧、生态环保、风貌协调和保护权益的原则。
三、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 “ 部省指导、市县主导、街道主责、村级主体 ” 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有关部门和街道职责、压实责任,确保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健全、高效运行。
(一)建立区级联动工作机制。 为全面履行区级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西翥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管、财政、公安、交运、水务、生态环境、商投、司法等部门及西翥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五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1 ),认真履行职责,统筹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
(二)建立街道主责落实机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乡(镇)人民政府,结合五华区实际,由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职责。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依托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中心、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等科室,形成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制和定期会审制度。推行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科室内部联动运行机制,落实好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联办联管制度。
责任单位:西翥街道办事处
(三)建立村组责任主体机制。 社区和小组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加强源头审核把关,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平、公正、公开。社区 “ 两委 ” 、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村内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并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小组组长承担农民建房管理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兼任宅基地信息员。社区要在为民服务站设立专门的业务服务窗口,接收、审核小组上报的申请资料并宣传宅基地管理政策;各社区、小组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民主制定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决策制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要建立宅基地违建线索发现排查和上报处置机制,加强日常动态巡查管控,对违建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责任单位:西翥街道办事处各社区
四、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农村宅基地实行 “ 一户一宅 ” ,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户是指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户口本中所登记的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一户。夫妻应当共同申请(一方为非成员的除外),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为一户;未成年人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户口均在本集体的家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房或住房达不到人均标准的,可以分户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子女计算人口,不得单独分户申请。
2. 农村占地住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确定。有下列情形的可参照执行。
( 1 )已婚尚未有子女、成员已超婚龄、属于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但实际仍在原家庭生活居住且无其他住房家庭,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 2 )家庭成员在本集体无常住户口,但原籍为农业(村改居,下同)户口的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原籍为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原农业户口服刑人员,可计入建房人口;
( 3 )因离婚造成一方无房居住的,无房一方人员可以计入落户家庭建房人口;
( 4 )子女入赘或出嫁但户口尚未迁出,且对方已申请使用有达到标准面积宅基地的,不计入户口所在家庭建房人口;
( 5 )未明确的特殊情形的户、人口认定等,由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程序议定、社区 “ 三委 ” 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批准认定。
3. 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的农村个人宅基地建房,住宅楼层不得超过 4 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
4.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宅基地占地最高不得超过 20 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人均宅基地占地最高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
5. 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建设住房:
( 1 )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建设住房的;
( 2 )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 3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
( 4 )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
( 5 )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6. 成员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
( 1 )永久基本农田;
( 2 )国家一级保护林地、一级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
( 3 )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 4 )行洪、灌溉、排涝通道等水利设施与河、湖、库等管理范围;
( 5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6 )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设施管理范围;
( 7 )需修复的污染或者有污染风险的地块;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 1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 2 )申请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 3 )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 4 )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5 )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 6 )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 7 )不符合用地和建设规划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
( 1 )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 2 )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 3 )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 4 )继承的农村住房(户籍在本村本组子女继承且符合一户一宅的除外),只能部分维修;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注销其产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1 )街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 2 )实施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 3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 4 )未履行建新退旧承诺的;
( 5 )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 6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 7 )住宅所有权人去世,没有继承人的;
( 8 )建设集中建房点后,已迁入集中建房点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 9 )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流程
宅基地审批按照 “ 农户申请、村组审查、街道审批 ” 的程序进行,具体流程及要求如下:
1. 农户申请(相关材料见附件 2.1 、 2.2 、 2.3 )
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逐步施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附 “ 方案 ” 审批制度。其中,成员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原则上应先分户办理新户户口薄后,凭 “ 户 ” 申请使用宅基地,对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办理新户户口簿的,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符合相关条件并同意建房后,可先提供原址户口薄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薄复印件。
2. 村组审查(相关材料见附件 3.1 、 3.2 、 3.3 、 3.4 、 3.5 )
( 1 )小组初审公示。村小组级自治(经济)组织接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材料后,通过实地核查、召开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等程序,对建房选址是否在村庄规划范围(可会同社区先行到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查询)、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层高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及时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核记录。初审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初审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和面积、房屋设计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10 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小组将申请材料、小组盖章的审核记录、公示等材料提交社区进行审查。
( 2 )社区组织审查上报。社区 “ 三委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组织召开审查会议,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建房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农房建筑方案、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审查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查通过的,由社区(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全套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应当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 三委 ” 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街道办事处批准宅基地申请后,社区应在本集体范围内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3. 街道办事处审批(相关材料见附件 4.1 、 4.2 、 4.3 、 4.4 、 4.5 )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按对照规划、实地核查、查阅档案和会议审核等程序开展联合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农业农村、国土、住建、城管等区级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其他涉及公路、电力、燃气、水务、生态保护等区级部门业务职能的,应及时征求意见。
街道办事处内设科室联审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在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开工建设前,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力量到实地放线,划定四至范围。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联审不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要按照 “ 一户一档 ” 建立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管理台账,审批材料保管及查阅等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于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批前审查。 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结合申请人的条件和负面清单及面积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查。根据我区实际,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未正式发布之前,街道办事处可函请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联审,综合出具审批意见。相关规划正式发布后,由街道办事处独立出具审批意见。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宅基地资格权,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农村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宅基地使用方面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批后全程监管。 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审批及施工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全面落实宅基地审批和成员建房 “ 六有三到场 ” (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建筑方案、有施工管理、有监管制度,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验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复核到场)要求,为农民群众提供 “ 一站式 ” 便捷高效的服务。
在宅基获批并开始建房后,街道要督促村级协管员、监督员指导农户签订施工安全责任文书,引导农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按图施工;施工中加强动态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施工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到位;住宅建成后,要根据核定验收申请及时组织验收复核,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人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街道办事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区级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小组要组织人员力量,经常性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严格按照规定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坚决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 八不准 ” 规定,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对历史存量农村宅基地及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要遵循 “ 新旧划断 ” 原则,依照相关政策及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查处到位。
(三)强化监督问效力度。 区级和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监督管理制度,要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投诉和举报台账,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区级要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督导,重点检查街道审批程序、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违法查处和规范村民建房等情况。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街道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及 “ 三农 ” 发展综合考评,建立健全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处理机制,加大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如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或相冲突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1. 五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职责
2.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3.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3.1.×× 居民小组关于 ××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审核记录
3.2.×× 居民小组关于 ××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情况公示
3.3.×× 居民小组关于 ××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审查情况
会议纪要
3.4.×× 社区关于 ××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拟占用农用地
情况说明(涉及拟占用农用地的)
3.5.×× 社区关于 ××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获得批准情况
公示(街道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4.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2.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单, A3 )
4.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