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推动企业企业升规达限促进全县财源培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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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发电发电单位: 南华县人民政府 签批盖章: 纪菊丽等级 平急 ● 明电 南政电〔 2021 〕 11 号 南机发 号

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华县推动企业

升规达限促进全县财源培植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州驻南华有关单位:

《南华县推动企业升规达限促进全县财源培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 8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5 日

南华县推动企业升规达限促进全县财源培植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积极培育企业升规达限,促进全县财源培植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结合《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5 条措施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奖励扶持对象为在南华县内注册并已交纳税费的各类民营企业。

第二章 企业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为目标,积极引导培育发展 “ 四上 ” 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及大个体、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下同)。

(一)凡工业企业主动申报纳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工作,并积极按国家和省、州统计制度要求提交统计入库资料的,县级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一次性业务培训补助 2 万元;成功纳规的,除省、州奖励政策外,县级再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除省、州奖励政策外,给予一次性 12 万元奖励。

(二)凡商贸业企业及大个体,当年申报并达限的,除省、州奖励政策外,批发业(含大个体)、零售业企业(含大个体)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 4 万元奖励,住宿业企业(含大个体)、餐饮业企业(含大个体)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

(三)凡重点服务业企业当年申报并达限的,除省、州奖励政策外,租赁和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4 万元奖励。

(四)凡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及房地产企业当年申报并达限的,除省、州奖励政策外,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战略,加快推进全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县内企业扩销促产,进一步提高 “ 四上 ” 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促进二、三产业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 。

(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县级下达的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责任目标任务,产值每超额完成 1000 万元给予 5000元的补助,每户补助奖励最多不超过 10 万元;同时,对产值首次达 1 亿元、 3 亿元和 5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5000元、 1 万元和 2 万元的奖励。

(二)对批发业企业及大个体,销售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奖励 2000 元,达 5000 万元以上奖励 5000 元,达 1 亿元以上奖励 1 万元;零售企业及大个体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奖励 2000元,达 2000 万元以上奖励 5000 元,达 5000 万元以上奖励 1 万元;住宿业、餐饮企业及大个体主营业收入达 200 万元以上奖励1000 元,达 500 万元以上奖励 2000 元,达 1000 万元以上奖励5000 元。

(三)对重点服务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1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5000 元,达 2000 万元以上奖励 1 万元。

(四)对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产值达 1亿元、 3 亿元和 5 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5000 元、 1 万元、 2万元的奖励;房地产企业完成销售面积达 1 万平方米、 3 万平方米分别给予 5000 元、 1 万元的奖励。

全部行业的 “ 四上 ” 企业当年完成任务数低于上年度完成数及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扩销促产奖励。

第五条 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力度,支持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按企业当年申报成功的研发经费入库数给予 0.5% 奖励;聘请国家 “ 千人计划 ” 、 “ 万人计划 ” 专家, “ 百千万人才工程 ” 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 、 “ 洪堡基金 ” 等获得者,以及在所属学术和行业领域里具有科技领军地位的教授、专家、学者,合作成立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新通过的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云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云南省星创天地认定、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云南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认定、云南省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认定、云南省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的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奖励。对获得一个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申请国家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专利人 0.5 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认定的每项奖励 0.2 万元。

第六条 对按要求时限报送报表、统计基础资料完善,工作达到国家和省、州统计制度要求,完成年度统计工作任务的 “ 四上 ” 企业,给予企业统计人员业务工作补助奖励 2000 元 / 年。

第三章 部门职责及考核运用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南华县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 县非公办 ” )牵头负责,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住建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政管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根据企业行业主管范围明确部门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及升规达限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积极做好 “ 四上 ” 企业培育发展协调服务,协调升规达限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发挥 “ 四上 ” 企业在全县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为充分调动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培育发展“ 四上 ” 企业的积极性,将 “ 四上 ” 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年度大比拼,并按当年大比拼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加以运用。

(一)升规达限责任单位。 每完成 1 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升规达限工作任务,在当年年度大比拼考核中给予责任单位加 6 分;每完成 1 户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升规达限工作任务,在当年年度大比拼考核中给予责任单位加 4 分;对未下达任务的单位主动协调成功申报“ 四上 ” 企业,在当年年度大比拼考核中参照责任单位行业类别给予相应加分,最高不超过 30 分。如相关责任单位未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升规达限工作任务的,按加分权重予以反向扣分。

(二)升规达限配合单位。 全县每完成 1 户 “ 四上 ” 企业升规达限工作任务,在当年年度大比拼考核中分别给予县统计局、县政管局、县税务局各加 2 分,最高不超过 30 分。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扶持奖励政策申报兑现,采用企业自主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受理审核,牵头部门收集汇总、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认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的方式进行奖励。

(一)企业根据本实施意见的奖补措施和依据,按行业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资金。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在受理企业申报奖励时,要严格对照奖励标准和条件审核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已纳入统计的,要与统计部门核实,依据统计局认可的结果进行确认,通过审核确认后拟定奖补建议方案报县非公办汇总。

(三)以上奖补政策按年度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进行,企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 3 月底前完成组织企业申报和确认并统一汇总至县非公办,各乡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该奖励政策,主动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自主申报,并积极配合各责任单位做好年度奖励工作及材料收集。企业逾期不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

(四)县非公办负责收集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认定的奖励扶持建议方案,报请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进行意见征求和讨论后,形成最终奖励扶持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奖励资金兑现。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第六条, “ 四上 ” 企业统计工作业务达标情况由县统计局负责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兑现企业统计人员业务补助奖励。

第十一条 扶持奖励对象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相关部门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如需追回奖励、扶持、补助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按有关规定追回奖励、扶持、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和数据的;

(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欠缴税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扶持奖励相关要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南华县推动企业升规达限促进全县财源培植健康发展所需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不同奖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但不影响其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试行)由南华县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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