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4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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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被 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1〕4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8 月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切实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 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累计增收专项资金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 “ 先保后征 ” ,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二、保障范围

(一)纳入保障范围及对象。全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 年1 月1 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 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及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且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

(二)不纳入保障范围及对象。

1. 已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安置军人)和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 在企业就业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4. 未经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农民。

5. 其他不应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对象。

(三)保障对象确认。被征地农民家庭剩余耕地面积和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助人数均以永善县2018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和人数为基准确认。2018 年土地确权后征地的,享受保障的人口基数以征地时具有本县常住户籍人口为基准确认。2018 年土地确权后征地的,享受保障的人口基数以征地时具有本县常住户籍人口为基准确认。对失去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征地时登记人口为基准确认;对应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因其他原因暂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按现有户籍人口为基准确认,剩余耕地面积待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为基准确认。一户家庭经认定后新出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

(四)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 申请认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自然资源部门或用地方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被征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若自然资源部门或用地方没有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协议的,可提供由签订协议的村(社区)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具体征地情况证明);

3. 永善县2018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当年参保缴费凭证及本人农业银行账号复印件。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申请经办程序:

1.申请。申请人须持以上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领取《永善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附件1),据实填写后交村(社区)。

2.初审。村(社区)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查通过材料及名单进行第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完善《永善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附件2)、《永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表》(附件3)连同其他认定材料一并报乡镇。

3.复审。乡镇组织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心、自然资源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派出所等对村(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通过的名单进行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此次集中申报时间为8月31 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今后,在新增征地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农村局。

4.终审。县农业农村局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面积,土地承包人口等信息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后移交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农民所涉及的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并对审查通过名单进行第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名单移交县人社局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内进行标识,落实缴费补助政策。此次集中申报,县农业农村局于9 月5 日前审定后移交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于9 月20 日前审定后移交县人社局。今后,在收到乡镇上报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5.补助。县人社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报送第三榜公示无异议名单办理补助有关养老保障手续。 以上公示,每榜公示期不少于7 天。

三、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保障方式。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二)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当年缴费义务后,每年仅可享受1 次相同标准的定额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 元(今后可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累计缴费补助年限不超过15 年(含15 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保后不履行缴费义务,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以下办法给予参保缴费补助,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

1. 本方案开始实施时未年满60 周岁的,在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 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 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 本方案开始实施时已年满60 周岁且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一次性享受15 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从本方案实施之月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对于因中断缴费还未领取待遇的,从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当月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本人,不计入个人账户,不作为参保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当年仅可申请享受1 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累计年限确定其应享受缴费补助年限(不超过15 年)。本方案实施之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累计年限给予缴费补助(不超过15 年)。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缴费期间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 年的,剩余缴费补助不再发放。在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

五、政策措施

(一)缴费补助资金来源。补助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划拨至指定帐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当年的参保缴费补助。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每亩增收2 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上述标准,可根据永善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适时调整。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在土地出让时,由县财政局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低于5%的标准,提取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县人社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三)严格资金管理使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严格征地社保审核。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按照 “ 先保后征 ”“ 谁用地、谁负责 ” 的原则足额增收每亩不低于2 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严格征地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并将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未出具审核意见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被判刑或死亡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统筹协调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一线抓、落实专人具体抓,确保有序高效开展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要统筹工作力量,按照先易后难的方式分批开展认定,完成认定一批、上报审核一批,务必于2021 年9 月20 日前完成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12 月20 日前完成参保缴费补助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入户走访、群众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宣传,全面做好政策解释,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主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强沟通协调。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在立足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互通,确保上下对接顺畅。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尽责,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 永善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

3. 永善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

4. 永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表

5. 永善县XXX 乡(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补助人员明细表

6. 永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7. 永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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