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21〕36号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1)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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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镇政办发〔2021〕36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7 月 25 日

镇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 〇 二一年七月

目录

1 总则

1 .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 .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 .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附录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 . 3 . 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

(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 . 3 . 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 . 3 . 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下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 . 3 . 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 .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 . 4 . 1 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水、大气、危险废物、电磁辐射、放射源、危化品、生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1 . 4 . 2 发生在县外,但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 . 4 . 3 跨乡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 . 5 工作原则

( 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

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2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确保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 3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镇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 . 1 组织体系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处置中心、综合股、污染防治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环境监测站相关人员组成。

2 . 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 . 2 . 1 现场应急指挥部构成

成立镇雄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构成如下: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保工作的副县长副指

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工科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指挥部。

2 . 2 . 2 指挥部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及处置;平时负责组织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乡镇(街道)应急演练。

2 . 2 . 3 各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要有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相关内容,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2 . 2 . 3 . 1 县政府办: 承接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 . 2 . 3 . 2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对事件报告的信息审核,全过程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新闻报道审核,确保上报和发布信息准确无误。

2 . 2 . 3 . 3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 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拟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监测方案;按权限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级别确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件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污染的消除;负责法律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2 . 2 . 3 . 4 县卫健局: 负责对紧急疏散的受伤(中毒)人员进行院前急救;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

2 . 2 . 3 . 5 县公安局: 负责拟制人员疏散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警戒措施;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按法律规定,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置工作。

2 . 2 . 3 . 6 县消防大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 . 2 . 3 . 7 县应急管理局: 参与和协助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抓好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2 . 2 . 3 . 8 县工科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除非煤矿山外的工业企业)开展污染源治理工作,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相关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2 . 2 . 3 . 9 县交运局: 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措施;必要时负责疏散人员和救援物资,转送危险物品;协同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对公路沿线的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2 . 2 . 3 . 10 县民政局: 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对生活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参与善后工作。

2 . 2 . 3 . 11 县气象局: 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气象服务措施,及时提供气象服务。

2 . 2 . 3 . 12 县发改局: 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 2 . 3 . 13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地质灾害的防范及应对工作。

2 . 2 . 3 . 14 县能源局: 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抓好煤矿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查整改,防止诱发突发环境事件。

2 . 2 . 3 . 15 县住建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加强救援避难场所的建设;协助现场检查,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疏散和安全防范工作。

2 . 2 . 3 . 16 县教体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 . 2 . 3 . 17 县人社局: 协同县民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对生活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参与善后工作。

2 . 2 . 3 . 18 县司法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咨询和援助工作。

2 . 2 . 3 . 19 县林草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林草污染级别的鉴定和林草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负责对生态敏感区发生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 . 2 . 3 . 20 县财政局: 负责组织筹措救灾所需经费,参与救灾资金的安排和物资的调配工作,监管救灾资金。

2 . 2 . 3 . 21 县供电公司: 负责环境污染区域的电力调控,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所需电力。

2 . 2 . 3 . 22 县水务局: 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水域污染级别的鉴定工作。

2 . 2 . 3 . 23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耕地受污染区域的调查、划定、农作物及牲畜、家禽养殖场污染级别鉴定及处置工作。

2 . 2 . 3 . 24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证照办理及经营情况检查,查处无照经营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2 . 2 . 3 . 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指挥各乡镇(街道)辖区内所发生的一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 3 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联合相关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 . 1 信息监测

3 . 1 . 1 应急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 . 1 . 2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 1 )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负责;

( 2 )内河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水务局负责。

3 . 1 . 3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负责;内河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县水务局负责。一般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较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3 . 2 预防工作

( 1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 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 . 3 预警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适时调整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1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 2 )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 3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 4 )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 5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 6 )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 . 4 预警支持系统

3 . 4 . 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4 应急处置

4 . 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属一般(Ⅳ级)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属较大(Ⅲ级)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属重大或特大(Ⅱ级或Ⅰ级)环境事件,除启动市、县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外,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 . 2 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的基本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上报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由县政府领导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4 . 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 . 3 . 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4 . 3 . 1 . 1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应当在 4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应当在 2 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 1小时 30 分内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 . 3 . 1 . 2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 2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 3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 4 )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 5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6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 3 . 1 . 3 县人民政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先于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 . 3 . 1 . 4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后,应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

4 . 3 . 1 . 5 县人民政府接到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其及时报告书面信息。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要求其及时核实补充信息。

4 . 3 . 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其中,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按照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 . 4 指挥和协调

4 . 4 . 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成立下列处置专业组:

4 . 4 . 1 . 1 污染源控制组: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负责控制污染源,同时督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调查处理。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供电局、县消防队等单位人员组成。

4 . 4 . 1 . 2 抢险救援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含矿山救护队)、县人社局、县卫建局、县工科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能源局、县消防大队及移动、电信、联通等单位人员组成。该组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所需的救援情况,必要时可请示动用武警、民兵等参加抢险救援。

4 . 4 . 1 . 3 安全警戒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县交警大队、武警中队等单位人员组成。

4 . 4 . 1 . 4 安全疏散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围人员及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街道)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 . 4 . 1 . 5 经费、物资保障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受灾人员及抢险救援人员所需经费、物资等各项保障工作。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工科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交运局以及银行、商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4 . 4 . 1 . 6 环境监测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工作,确定污染级别、污染区域的划分和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环境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等单位人员组成。

4 . 4 . 1 . 7 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和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人员组成。

4 . 4 . 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 1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 2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 3 )协调各单位、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 4 )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 5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 6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 7 )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 . 5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 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 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 . 6 信息发布

在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 . 7 安全防护

4 . 7 . 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 . 7 . 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 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 2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 3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 . 8 应急终止

4 . 8 . 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 1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 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 3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 4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 5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 . 8 . 2 应急终止的程序

( 1 )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间,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 2 )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 3 )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 . 8 . 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 1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 2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 3 )应急过程评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4 )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 5 )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后期处置

5 . 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 . 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5 . 3 调查与评估

相关专业处置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环境监测组根据监测情况形成完整监测分析报告。专家咨询组根据专家结论及监测分析报告形成污染事故认定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组报告,形成完整事故应急处理报告。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及人员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作出科学评价,并按照程序上报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5 . 4 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 . 1 资金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6 . 2 装备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 . 3 通信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 . 4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街道)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故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 . 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7 监督管理

7 . 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 1 . 1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 . 1 . 2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 . 1 . 3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 2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 . 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 3 . 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 )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 2 )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 3 )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 . 3 . 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 2 )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 3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 4 )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 5 )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 6 )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8 )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 . 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 .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 . 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6 年印发的《镇雄县突发环境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镇政办发〔 2016 〕 32 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 . 1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 1 )前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件类型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件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 2 )事件单位概况

事件单位成立的时间、改(扩)建时间、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产生及处理情况、劳动组织情况。

( 3 )事件发生及应急救援情况

①事件经过(事件发生过程、主要违法事实、事故后果等);

②事件报告(速报、确报)、处置情况。

( 4 )事件原因及性质

①事件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②事件性质与分级。

( 5 )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按以下顺序排列:

①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③对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

( 6 )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 7 )附件

①事件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②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

③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④事件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⑤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9 . 2 信息通报内容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初步原因:

事件地点: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救护情况:

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部的设置

情况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预计事件事态发展情况:

需要支援的项目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时间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

9 . 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 1 )事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 2 )相关领导的批示或指示;

( 3 )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 4 )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 5 )需要澄清的问题。

9 . 4 宣布预案启动的格式

( 1 )信息来源;

( 2 )事件现状;

( 3 )宣布事项;

( 4 )宣布人。

9 . 5 宣布应急结束的格式

经过省州(市)县人民政府和专业(部门)的团结奋

战,发生在年月日的(地方)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现场基本恢复,现场指挥部(小组)撤销,相关部门认

真做好善后恢复工作。

(签字)

年 月 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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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6 专家库成员名单

9 . 7 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名单

723 N 分 光光度 计

9 . 8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应急处置联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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