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绿色生态殡葬的指导意见(大政发〔2021〕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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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 2021 〕 18 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绿色生态殡葬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生态殡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推行绿色生态殡葬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对大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为目标,以公益、惠民、文明、绿色、生态殡葬为方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抓样板、树重点、带全盘,加大绿色生态殡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提升优质人文殡葬服务能力,使满足殡葬需求与保护生态资源环境协调推进。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推行绿色生态殡葬工作中的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推广绿色生态殡葬改革。

2.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绿色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科学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安葬点,创新推广绿色生态葬式葬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减少安葬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 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尊重、引导、发挥好安葬习俗对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通过依法管理、提升内涵、激励引导、探索创新,使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绿色生态葬法,注重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逐步革除丧葬陋习,大力倡导移风易俗,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改革安葬方式。

4.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根据城乡、地域、民族、葬式及安葬设施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施策。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推动绿色生态殡葬与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

(三)主要目标

逐步扩大火葬区,巩固和提高火化率、入公墓集中安葬率和节地生态安葬率;到 2025 年末,各县(市)建成 1 处县(市)级示范公益性绿色生态安葬点,每个乡镇至少建成 1 处乡级或村级公益性绿色生态安葬点,每个经营性公墓至少建成 1 个以上生态园区,以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为主的公益性绿色生态安葬(放)设施基本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修订完善,绿色生态殡葬纳入村(居)委会村规民约率达 100% ,建立红白理事会的村(居)委会达 100% ;全面实施火化补助惠民殡葬政策,健全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机制;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和公墓墓位硬化超标等现象得到有效治理,绿色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改革主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二、推行绿色生态殡葬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绿色生态安葬评价体系。 绿色生态安葬是指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使用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绿色生态安葬率是指当年选择绿色生态安葬方式的数量占当年骨灰和遗体安葬数量的比例。绿色生态葬式葬法包括: 1. 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在规定区域内采取植树、植花、植草等形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 2. 不保留骨灰:在规定区域进行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处置方式; 3. 遗体深埋安葬:在规定区域将遗体深埋于地下,遗体深埋的深度大于 3 米,不硬化、不立碑、不留坟头; 4. 其他安葬形式:少数民族群众长期选择的、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绿色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其他葬式葬法。

(二)大力推行绿色生态殡葬改革。 在火葬区,倡导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在土葬改革区,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大理市、漾濞县、洱源县要结合苍山和洱海保护工作,积极鼓励支持树葬,探索符合林地、墓地复合用地的林下墓地或园林式树葬公墓林建设。

(三)加快绿色生态安葬点规划建设。 各县市要制定和完善绿色生态安葬设施建设规划,与地方城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因地制宜,以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为主,合理确定设施数量、布局和规模,科学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安葬设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安葬需求。

1. 采用划定区域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葬式葬法,使用可降解材料,提高土地利用率。

2. 绿色生态安葬点要优先选择在荒山、瘠地 , 禁止占用耕地、农田,禁止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不得建在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 200 米内,不得建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严格控制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要绕开国有林场、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选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注重公众参与,适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邻避”问题。以林下墓地建设为重点,在非禁止使用的林地,建设林下墓地,确保林地与墓地融合式发展。同时,结合本地区地貌特点和丧葬习俗,在山地和丘陵地区,结合植树造林荒山绿化,建设园林型树葬公墓林;在历史形成的传统墓地或墓葬点,通过平坟改造或原址改建、扩建,植树绿化,规划建设树葬纪念林,加快绿色生态安葬纪念设施建设。安葬点用地必须进行勘测定界,明确具体范围,按有关规定报批。

3. 绿色生态安葬(放)点由乡镇申请,报县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市殡改办汇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提出具体规划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鼓励乡镇或若干相邻村委会联合规划。建设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方案,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规模等内容;( 3 )规划设计方案;( 4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 )相关管理制度。

4. 绿色生态安葬点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民政、林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监管。绿色生态安葬点及其附着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不属于安葬人及其后人。

(四)提升绿色生态殡葬服务水平。 探索和实践符合绿色生态殡葬特点的服务模式,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激励经营性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发绿色生态安葬区,提供优质的绿色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倡导绿色生态殡葬,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

(五)积极培育现代化殡葬文化。 把推行绿色生态安葬与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相结合,厚植符合绿色生态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参与绿色生态安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传统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上来。

三、建立健全推行绿色生态安葬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要切实将推行绿色生态殡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共同推进绿色生态殡葬。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绿色生态安葬点规划方案,加大绿色生态安葬资金、土地等公共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激励引导措施,强化殡葬活动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引建及应用,结合农村环境整治改进殡葬服务管理,支持保障推行绿色生态安葬;林草部门要做好树葬等绿色生态安葬的指导工作。

(二)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绿色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办理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各有关部门要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推行绿色生态安葬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中,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建立绿色生态葬式葬法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流程,实行“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单位”三方见证机制,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后,出具生态安葬证明,保障丧属权益。

(三)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引导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绿色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坚持清明节等节日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殡仪馆开放日、绿色生态安葬宣讲、集中生态安葬等活动,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四)健全激励机制。 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各县(市)要强化政府职责和投入,健全完善,把不保留骨灰、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以及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符合绿色生态葬式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或逝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加大政府投入,不得向群众摊派,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绿色生态安葬点建设。

(五)加强能力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绿色生态安葬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各县市要积极引入环保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做好绿色生态安葬设施和安葬方式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葬样板工程。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创新绿色生态葬式葬法,定期组织专业服务人才教育培训,着力提升生态文明素养和服务能力。

各县市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将绿色殡葬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州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 绿色生态安葬审批表

2. 绿色生态安葬三方见证证明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 年 7 月 21 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县(市)绿色生态安葬审批表

编号:

县 ( 市 ) 年第 号

县(市)生态安葬三方见证证明

县 ( 市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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