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栗坡县县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21〕8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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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政办发〔 2021 〕 86 号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麻栗坡县县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其他各办、局:

经 2021 年 6 月 25 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麻栗坡县县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栗坡县县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和《文山州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麻栗坡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及救灾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 分级负担。县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县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积极争取中央、省、州资金支持。

(二)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对受灾的其他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 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列支工资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 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批复救灾资金使用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 上级财政及各部门补助的救灾资金。

(二) 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三)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

(四) 县财政局和慈善会办公室(县民政局)、红十字会接受的救灾捐赠资金。

(五) 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六) 其他救灾资金。

第七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和抢险、转移、安置、医疗等方面支出。

(二) 因灾毁损民房恢复重建或修缮加固支出。

(三) 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支出。

(四) 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运输等支出。

(五) 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八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 救灾资金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和抢险、转移、安置、医疗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 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 春荒、冬令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的口粮救助和御寒衣被救助;旱灾救助资金,用于解决因灾带来的饮水困难或生活困难等问题。

(五)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六) 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由接收资金单位重点安排救助受灾特困群众。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用途和具体使用范围的救灾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资金所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救灾捐赠资金由县慈善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其他各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但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县财政局直接接收,纳入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 政府间的捐赠资金缴入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有需要使用时,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统一下达资金。

(三)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资金,县慈善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接收的缴入麻栗坡县慈善会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需专项调入预算使用时由县慈善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 县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缴入麻栗坡县红十字会账户,由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同时将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报县慈善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商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联合下达资金。

(二) 上级财政安排用于地震灾害以外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联合下达资金。

(三) 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严格按照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

(四)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县财政局可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 救灾应急资金。县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 7 日内下达安排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在收文后 7 日内下达安排到使用乡镇(农场),乡镇(农场)应当在收文后 15 日安排到受灾群众。

(二) 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含旱灾、冬春救助资金),除上级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外,县级应在收文后 15日内制定使用方案并及时落实到位。

(三) 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拨付。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计划。上级安排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在上级确定的补助数额内包干使用。恢复重建方案应当符合灾区经济发展水平,严禁盲目攀比和超前建设。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下达救灾资金文件时,应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抄报上级财政、应急管理及其他对口部门,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

第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慈善会办公室(县民政局)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并按国库集中收付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慈善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每年 2 月 5 日前分别将上年安排的救灾资金使用情况报上级财政、应急管理及相关对口部门。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进行监督,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使用管理。相关部门恢复重建资金建设项目接受各对口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职责,分别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签订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救灾资金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慈善会办公室(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报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委、审计局要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进行监督和审计,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和各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和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慈善会办公室(县民政局)、红十字会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意向性捐赠资金应同时将使用情况向捐赠者反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责任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慈善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使用救灾资金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灾区受灾群众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损民房重建或修缮加固等补助标准,根据实际灾情及上级补助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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