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 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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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发〔 2021 〕 42 号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

2021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建水县 2021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6 日

建水县 2021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实施建水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顺利完成我县 2021 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 〕 37 号)和红河州棚户区改造 “ 十四五 ” 总体规划及州委、州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改善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严把棚改范围和标准,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稳步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工作原则

根据《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棚户区改扩建项目建设的通知》《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建水县 2021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州建水县 2021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红河州建水县 2021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建水古城传统风貌保护与恢复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按照 “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产权不变,限时改造,政府补助 ” 原则,对危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基础不配套、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改扩翻建。

二、工作目标

(一)临安镇老城片区三期

拟改造户数 1000 户,分古城和梨园街 2 个部分。其中,古城部分,为古城四大城门内及新桥街、马市街,涉及东林社区、朝阳楼社区、梨园社区、崇正社区和文庙社区,拟改造 800 户;梨园街部分,东至南正街、南至马路沟、西至大板井、北至朝阳南路,拟改造 200 户。该片区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紫陶特色小镇片区

拟改造户数 1500 户,主要涉及双龙桥湿地公园周边及老 323线沿线白家营、荒地、马坊和马家营 4 个村委会。该片区由西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临安镇老城片区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主体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紫陶特色小镇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主体为西庄镇人民政府;建水县 2020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临安镇老城片区二期,实施主体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临安镇零星片区,实施主体为临安镇人民政府;曲江镇集镇片区二期,实施主体为曲江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资金筹措

预计总投资 22381.37 万元(不包含建水县 2020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资金来源:申请上级资金补助,不足部分自筹(住户自筹和县级政府自筹相结合)。

四、时间安排

(一)签订协议: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完成(由各实施主体负责与户主签订协议);

(二)开工建设: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全面开工;

(三)施工完成: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五、重点工作

(一)严格改造程序

摸底调查 → 签订协议 → 个人申请(提交资料) → 委托设计 →审核批准 → 组织施工 → 组织验收 → 兑付补助款。

(二)严格资金管理

1. 补助标准。根据上级下达资金及我县实际,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相关保障房资金使用要求支付。

2. 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结算后,根据审定价格,补助部分统一支付给施工单位,超出补助部分由产权人承担并由产权人支付给施工单位。

3. 鼓励政策。积极按要求进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严格建设内容

城市棚户区改造改扩翻建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对房屋主体进行基础、功能、结构改造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等。

1. 房屋主体建设。危旧房修缮,对棚户区范围内的危旧房进行整体修缮、整体翻建。功能改造,对棚户区范围内的功能不完善、不配套的房屋进行功能配套,包括厨房、卫生间等设施改造和建设。险情排除,对棚户区范围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包括拓宽、清理消防通道,更换老化线路,完善排水防涝设施等。结构改造,对棚户区范围内墙体、屋顶、梁柱等存在结构问题及简易结构的房屋进行修缮、改造。经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建筑物主体改造内容。

2.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包括棚改项目范围内道路建设。供水,包括棚改项目范围内的供水管网建设。电力,包括棚改项目范围内的供电管网建设和输变电设施。环境卫生,包括棚改项目范围内的雨水排放设施、污水排放设施、中水处理系统、垃圾处理设施及公厕等。园林绿化,包括棚改项目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及简易景观园林等。路灯照明,包括棚改项目范围内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通讯、电视,包括棚改项目范围内的电话、网络、电视等管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棚户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完善配套。经认定的其他形式的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内容。

3. 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形象改造,对棚户区重要地段、主要街道的形象进行整治、改造。风貌特色,临安镇老城片区三期的改造要与古城传统风貌相协调。

(四)严格改造要求

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房屋风貌、统一测设放线、统一技术标准。具体改造要求如下 :

1. 临安镇老城片区三期框架、砖混建筑的平顶房,须按古城风貌要求提升改造,青瓦坡屋顶或土掌房顶处理、屋顶防水等;紫陶特色小镇片区框架、砖混建筑的平顶房,风貌协调区及重要地段、主要街道须按青瓦坡屋顶或土掌房顶处理、屋顶防水等。

2. 拆除建筑物外立面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瓷砖、石棉瓦、彩钢瓦等现代建筑装饰材料,使用青石、青瓦等传统材料装饰或墙面部分上色处理,原则上不超过三种颜色。

3. 拆除有安全隐患的附属设施,完善房屋功能设施,对存在墙体开裂风化、屋顶漏水、梁柱腐蚀等房屋进行改造。

4. 大门、窗、墙壁等如需装饰,风貌协调区及重要地段、主要街道原则使用传统材料、传统图案、装饰绘制。

5. 拆除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各种灯箱、户外广告、招牌等,风貌协调区及重要地段、主要街道尽量使用招旗、布幡、灯笼或实木制作的匾额等明清风格的店面招牌。

6. 危房整体修缮、整体翻建的,风貌协调区及重要地段、主要街道必须按古城保护规划及片区控详规要求建设,采用传统结构、传统工艺、传统材料进行修缮,经审查批准的,可以采用钢结构加木料进行修缮。对需要整体拆除重新建盖的房屋,需按规划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7. 一户一册,具体材料如下:

( 1 )建水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协议书(改扩翻建)。

( 2 )入户调查表。

( 3 )房屋改造施工图或改造方案(一户一方案)。

( 4 )危房整体修缮改造审核审批证明材料。

( 5 )改造工程量清单。

( 6 )工程现场签证。

( 7 )房屋改造验收表。

( 8 )房屋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照片资料。

( 9 )改造工程造价结算资料(须由造价方审定)。

( 10 )改造补助资金兑付证明材料。

8. 项目所涉部门及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组或工作专班,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五)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和领导负责制、分户验收制度。严把棚改安置房(改扩翻建房)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建材供应、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关,让棚改群众住上 “ 放心房 ” 。开展多形式的质量安全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质量安全隐患 “ 零容忍 ” 。

(二)认真做好 “ 一户一方案 ” 。 按照 “ 一户一方案 ” 的要求,认真填写每户改造房屋的改造清单、计价计量工作,改造清单不允许出现 “ 千篇一律 ” 的情况,改造中还要及时收集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等资料,按照 “ 一户一册 ” 材料要求,做好改造资料档案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 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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