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2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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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普政办发 〔2022〕5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普政办发 〔2015〕85 号)同时废止。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普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 年 07 月 11 日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统筹协调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做到思想上早准备,工作上早部署,措施上早落实,切实把防汛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普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普洱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防汛抗旱职责,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编制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普洱市实际编制本预案,并与《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普洱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

普洱市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辖区江河湖泊洪水灾害、内涝和渍涝(沥涝)灾害、山洪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水库垮坝、堤防渠道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防汛抗旱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5.2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1.5.3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1.5.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普洱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及其办公室和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基层组织组成。工业园区、各级高新区、度假区、开发区等设立防指,负责本区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指的统一指挥。市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见图 2 - 1 。

图 2 - 1 普洱市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图

2.1 市防指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指,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组织指挥、督查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发挥指挥决策的关键作用。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2.1.1 市防指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和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队长、市森林消防支队队长担任。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广电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普洱供电局、思茅机场、澜沧景迈机场、市气象局、普洱水文水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市防指成员。

2.1.2 市防指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省防指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总抓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拟订全市防汛抗旱政策和规定,依法组织制定市辖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县(区)防汛抗旱责任人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成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防汛抗旱责任人。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如下:

( 1 )市应急局:负责市防办日常工作。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统筹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工作,指导、支持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监督、指导、协调、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处置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灾害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协调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 2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雨情、水旱灾害气象风险分析预测,为防洪抢险、抗旱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3 )普洱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江河、湖泊、水库来水和旱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对水情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负责发布全市洪水、枯水水情预警信息,根据实测数据作出实时水文预报,及时、准确、安全测报洪水。密切关注墒情、水情和河道径流的变化,及时向市防指和有关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 4 )市水务局: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负责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负责水利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水利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中型水库、重点小( 1 )型水库度汛方案审批。负责防洪影响跨县(区)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审批。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指导灾后水毁工程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监测点的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装机 5 万千瓦以下(不含 5 万千瓦)小型水电站汛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水上采砂船防汛安全管理。

( 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协调、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市气象局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防预警体系;向市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协调各类城乡专项规划与防洪规划的关系,确保城乡防洪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 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城市排水防涝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指导灾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指导灾后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县(区)应急供(排)水预案的编制、演练和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汛期安全工作。

( 7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导致的农业灾情信息调度,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技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农药、化肥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灾民救济粮的组织和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做好灾后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治;负责农业水旱灾情的统计工作。

( 8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跨县(区)及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项工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内防灾减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组织指导编制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在建水电站的防汛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预警,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负责灾后灾民救济粮调拨供应。

( 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督促电力运营企业开展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组织做好水旱灾害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无线通信频率及其安全使用。负责检查、指导装机 5 万千瓦以上(含 5 万千瓦)水电站汛期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和恢复重建工作。

( 10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逃生避险避灾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督促指导县(区)教育体育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汛前和汛期安全隐患检查。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师生。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助灾区建设临时学校。

( 11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重要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 12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水旱灾害后的救灾捐赠和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妥善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理。

( 13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协调落实市级恢复重建资金。

( 14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灾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指导灾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 15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组织公路、水路水毁抢修,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配合、协调有关单位调运抢险救灾物资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指导灾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 16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市场调控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灾后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等工作。

( 17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单位防洪安全。

( 18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参与水旱灾区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组织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组织灾区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健康教育。

( 19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防灾减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建设项目资金和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

( 20 )市广电局: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 21 )市林草局:负责收集、上报水旱灾害对全市林业和草原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林业和草原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用材竹等防汛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汛期江河、湖泊中的漂竹、浮木管理工作。

( 22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信息发布。

( 23 )市地震局:为震后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服务。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监测预警信息,为震后恢复重建提供服务。

( 24 )普洱供电局:负责辖区输变电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用电需求。协调统调水电厂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汛调度指令。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 25 )思茅机场:负责监督检查管辖机场及设施防洪安全。组织修复水毁机场设施。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航空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受灾群众、伤病员紧急转移及时提供航空运输保障。

( 26 )澜沧景迈机场:负责监督检查管辖机场及设施防洪安全。组织修复水毁机场设施。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航空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受灾群众、伤病员紧急转移及时提供航空运输保障。

( 27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和抗旱保民生应急送水工作。对接外市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配合市防指做好应急队伍水域救援技术培训工作。

( 28 )市森林消防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市外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 29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汛期通信网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工作。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灾区通信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积极为各级防指提供公网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除以上成员单位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和实际需求情况,指定承担相应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

2.1.4 市防办的组成及职责

市防办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和普洱水文水资源局各 1 名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防办主要职责: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全市雨水情、洪旱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防汛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防汛抗旱预报预警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建防汛抗旱专家组。承办市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区防指

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县(区)防指,在市防指和县(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县级防指指挥长由县(区)长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应急部门。工业园区、各级高新区、度假区、开发区等防指指挥长由该区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本区负责应急管理的部门。

2.3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区)防指和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 监测和预报预警

3.1 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1.1 各级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洪旱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预警,并向市、县(区)防指报送信息。

3.1.2 市、县(区)防指应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灾情、险情的信息收集、研判、报告等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短期、短时和临近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各级防办、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文等部门要组织对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指。

当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当发生大暴雨、暴雨等强降水气象情况,以及重要江河湖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气象、水务、水文部门要加密监测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重大雨情、水情要在 40 分钟内报告市防指,重要站点应在 20 分钟内上报市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市防指在接到县(区)防指报告后要在 10 分钟内电话报告、 20 分钟内书面报告至省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

3.2.2 工程信息

( 1 )河湖工程信息。当主要行洪河道、湖泊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县(区)人民政府、防指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指。县(区)防指要每日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区)防指要在险情发生后 20 分钟内电话报告、 40 分钟内书面报告市防指;市防指在接到县(区)防指报告后要在 10 分钟内电话报告、 20分钟内书面报告至省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县(区)防指和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以及堤防管理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市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在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方案调度,其调度的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指报告。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时,县(区)防指要在险情发生后 20 分钟内电话报告、 40 分钟内书面报告市防指;市防指在接到县(区)防指报告后要在 10 分钟内电话报告、 20 分钟内书面报告至省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措施处置险情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市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3.2.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统计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县(区)和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 2 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县(区)防指要在灾情发生后 20 分钟内电话报告、 40 分钟内书面报告市防指;市防指在接到县(区)防指报告后要在 10 分钟内电话报告、 20 分钟内书面报告至省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

当城市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2.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特大旱情 1 日一报;重大旱情 5 日一报;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 15日一报。

3.2.5 堰塞湖险情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市防指和涉及的县(区)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影响区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SL450 — 2009 ),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安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指。

3.3 预防预警

3.3.1 预防预警准备

( 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 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建设和预警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常规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 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 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 , 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 5 )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种类。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 ,以应急需。

( 6 )通信准备。保证防汛通信系统完好通畅,充分利用公网、专线,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 7 )防汛抗旱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设施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抗旱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3.2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有关行业标准,结合普洱市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湖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 5 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 4 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 1 )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时,气象、地震、水务、水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 2 )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出现水位上涨时,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务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湖泊达到防洪高水位时,或小型水库水电站、湖泊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本级防指。水务部门要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地震、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地震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或者水库、湖泊、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发出预警。

( 3 )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加强观测,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每个乡(镇、街道)、村、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汛期实行 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周边群众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

( 4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对江河来水、水库水电站、湖泊蓄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进行预测,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适时发布干旱预警。

( 5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指报告,由当地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组织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

3.3.3 预警发布

市、县(区)防指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 1 )发布权限。气象、水务、水文、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本级防指。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水务、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山洪灾害预警;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水务、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水文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 2 )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 3 )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定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 4 )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 5 )信息通道保障。市广电、工业和信息化、通讯管理等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3.4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市、县(区)防指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市、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1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有关信息。

( 2 )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 3 )组织有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 4 )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 5 )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 6 )有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 7 )新闻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 8 )视情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5 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

3.3.6 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4 个等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长签署命令,Ⅱ、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主任签署命令。启动市级防汛抗旱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市级防汛抗旱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县(区)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 1 )国家防总、流域防总、省防指发布普洱市境内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 2 )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可能对普洱市境内造成严重影响;

( 3 )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 24 小时以内两个及以上县区部分地区≥ 20% 站点将出现或者已出现100 毫米以上降雨,并有 10 站及以上站点将出现或者已出现≥200 毫米的降雨),或者省气象部门发布普洱市境内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 4 )省、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 5 )普洱市思茅区主城区发生重度内涝,或市行政区域内3 个及以上县城发生重度内涝;

( 6 )大型、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 7 )大型、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 8 )大型水库水电站、 1 座以上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 9 )大型水库水电站或 1 座以上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且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 10 )市内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 11 )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SL450 — 2009 ),出现Ⅰ级风险堰塞湖;

( 12 ) 1 个县(区)或 1 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 30 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1 万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 50 万人以上;

( 13 )普洱市思茅区、其他 3 个及以上县发生特大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 14 )普洱市思茅主城区、其他 3 个及以上县城发生特大干旱,出现极为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1.2 Ⅰ 级响应行动

( 1 )市防指总指挥长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应急的副指挥长陪同总指挥长指挥并参与会商,指挥长、分管水务的副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其他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 2 )市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视情况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 3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市防指依法行使有关权力。

( 4 )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市防指总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外州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防指报告省防指,并按照省防指的指令做好有关工作。

( 5 )市防指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受灾县(区)防指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 6 )市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请驻普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省防指给予支持。

( 7 )市防指 6 小时内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 8 )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务、水文、应急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 24 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 9 )市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 10 )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普洱日报、普洱电视台、普洱人民广播电台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 1 )国家防总、流域防总、省防指发布普洱市境内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 2 )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普洱市境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 3 )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 24 小时以内一个及以上县(区)部分地区≥ 20% 站点将出现或者已出现 100 毫米以上降雨,并有 5 站及以上站点将出现或者已出现≥200 毫米的降雨),或者省气象部门发布普洱市境内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 4 )省、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 5 )普洱市思茅区主城区发生中度内涝,或 2 个县城发生重度内涝;

( 6 )一般中型水库水电站、重点小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 7 )一般中型水库水电站或重点小型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 8 )大型水库水电站或 1 座以上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 9 )市内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或重要江河干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 10 ) 1 个县(区)或 1 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含 30 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0.5 万人以上、 1 万人以下(含 1 万人);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 20 万人以上、 50 万人以下(含 50万人);

( 11 )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SL450 — 2009 ),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 12 )普洱市思茅区、其他 3 个及以上县发生严重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 13 )普洱市思茅主城区、其他 3 个及以上县城发生严重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2.2 Ⅱ 级响应行动

( 1 )市防指总指挥长委托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应急的副指挥长陪同指挥长指挥并参与会商,受委托的副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其他副指挥长和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 2 )市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视情况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 3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情况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市防指依法行使有关权力。

( 4 )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市防指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外州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防指报告省防指,并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有关工作。

( 5 )市防指及时通知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安全,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 6 )市防指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受灾县(区)防指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 7 )市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请驻普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省防指给予支持。

( 8 )市防指 8 小时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防灾减灾救灾指导。

( 9 )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务、水文、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 24 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 10 )市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和单位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 11 )市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普洱日报、普洱电视台、普洱人民广播电台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 1 )省防指发布普洱市境内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 2 )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本市境内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 3 )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或者省气象部门发布普洱市境内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 4 )省、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 5 )一般小( 1 )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 6 )一般小( 1 )型水库水电站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 7 ) 1 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 8 )市内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较大险情,或重要江河干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 9 ) 1 个县、区或 1 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含 10 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0.1 万人以上、 0.5 万人以下(含 0.5 万人);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 5 万人以上、 20 万人以下(含 20万人);

( 10 )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SL450 — 2009 ),出现Ⅲ级风险堰塞湖;

( 11 )普洱市思茅区、其他 3 个及以上县集中发生中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 12 )普洱市思茅区、其他 3 个及以上县城发生中度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3.2 Ⅲ 级响应行动

( 1 )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受灾县(区)防指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 2 )市防办密切跟踪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并向省防指报告。

( 3 )市防办 12 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市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

( 4 )市防办在普洱日报、普洱电视台、普洱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 1 )省防指发布普洱市境内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 2 )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普洱市境内可能造成影响;

( 3 )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时启动Ⅳ应急响应。当省、市气象部门发布普洱市境内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蓝色预警时,视情况启动Ⅳ应急响应;

( 4 )省、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 5 )小( 2 )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 6 )小( 2 )型水库水电站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 7 )多座小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 8 )市内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江河干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较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 9 ) 1 个县(区)或 1 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 3 人以上、 5 人以下(含 5 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5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含 1000 人);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含 5 万人);

( 10 )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SL450 — 2009 ),出现Ⅳ级风险堰塞湖;

( 11 ) 3 个及以上县(区)集中发生轻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 12 ) 3 个及以上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发生轻度干旱,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4.4.2 Ⅳ 级响应行动

( 1 )市防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市防办有关人员参加,部署相应工作。受灾县(区)防指,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市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 2 )市防办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并向省防指报告。

( 3 )市防办及时将受灾情况及抢险救灾工作措施报市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4.5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5.1 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5.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报送,以及气象干旱信息报送;水务部门负责山洪灾害信息报送;水文部门负责水文干旱信息报送;水务、水文部门负责水情、旱情、江河湖库洪水信息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灾害信息报送和城市干旱信息报送,以及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灾害信息和沥涝灾害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市防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市、县(区)防办必须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上级防办报送。

4.5.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上级防指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5.4 当突发重大洪涝险情、灾情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5.5 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险情、灾情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5.6 市防办接到重大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并及时跟踪续报后续情况。

4.5.7 信息发布

( 1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防办负责审核发布洪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市水务局、普洱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发布水情;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市雨情。

( 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 3 )各县(区)防汛抗旱动态由县(区)防指审核和发布。

4.6 指挥和调度

4.6.1 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整理灾情、抗御水旱灾害情况,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级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6.2 遇较大以上险情、灾情,市防指负责人主持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和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有关县(区)防指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当省、市气象部门发布重特大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按照《普洱市重特大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当各地出现重特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洪涝灾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当地防指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等通告,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6.3 市防指负责辖区重要江河干流、重要湖泊和水库、重点防洪城市等重大水利水电、防洪工程的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境应急调水;督促指导县(区)、有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水工程的调度由有关县(区)防指或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指可直接调度。

4.6.4 市防指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和有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驻普解放军、武警部队,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组织人力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市水务局负责辖区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县(区)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局做好市级防汛抗旱资金调度。市应急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4.6.5 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市、县(区)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7 抢险救灾

4.7.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级和事发地县(区)防指要根据掌握的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有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7.2 处置重大以上险情时,在省防指和市人民政府指挥下,市、县(区)防指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及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1 市、县(区)防指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8.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承担应急救援指挥职能的市防指或有关县(区)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8.3 出现水旱灾害后,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4 市、县(区)防指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 发生水旱灾害后,各级防指要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9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市、县(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10 响应终止

4.10.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层级的防指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10.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终止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0.3 紧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市、县(区)防指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由市通管办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县(区)防指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2 出现突发事件后,市通管办和有关通讯运营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1.4 各级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2 技术保障

5.2.1 市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加大本级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对县(区)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市各级防办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

5.2.2 市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普洱水文水资源局承担江河、湖泊、水库来水和旱情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驻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指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4 供电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普洱供电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协调有关电力企业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供水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部门和自来水公司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以及临时供水及供水设施的抢修、恢复。

5.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普洱公路局负责各自管辖公路和桥涵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确保交通干线的安全和畅通,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紧急防汛期,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禁航保障;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普洱站负责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5.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旱灾区传染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9 物资保障

市、县(区)应急、水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指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10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统筹、管理和监督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水毁修复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市、县(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县(区)防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广泛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市防指负责县(区)防指有关人员和大型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区)防指负责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有关人员和中型工程等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设置规范合理、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市、县(区)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特别是要开展针对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有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

6 后期处置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害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6.1 调查评估

重特大水旱灾害发生后,在省防办的组织下,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重特大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较大水旱灾害发生后,市防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一般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由事发地县(区)防办负责,必要时,可请求市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支持和协助。

6.2 灾后重建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调应对,密切配合,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对经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市、县(区)防指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市、县(区)各级防办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调查,对应急工作全过程、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形成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县(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组织编制本级有关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有关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市防指备案。

本预案批准实施后,市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 编制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牵头编制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 年印发的《普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普政办发〔 2015 〕 85 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附件 1 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附件 3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表

附件 4 普洱市防汛抗旱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联系方式

附件 5 普洱市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装备清单附件 1

名词术语解释

1. 洪水:指暴雨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2.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5 — 10 年一遇的洪水。

3.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10 — 20 年一遇的洪水。

4.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20 — 50 年一遇的洪水。

5.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

6.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 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 20% 以下。

8.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 — 50% ;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 21% — 40% 。

9.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 — 70% ;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 41% — 60% 。

1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 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 60% 。

11.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2. 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 — 10% ,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3. 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10% — 20% ,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4. 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20% — 30% ,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5. 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 30% ,出现极为严重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6.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7.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有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8. 流经普洱市重要江河:澜沧江、李仙江、南卡江。

19. 流经普洱市重要江河主要支流:红河主要支流:阿墨江、李仙江;澜沧江主要支流:小黑江、补远江、威远江;怒江支流:南卡江、南垒河。

20. 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

21. 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附件 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附件 3

附件 4

普洱市防汛抗旱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联系方式

附件 5

普洱市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附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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