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21〕32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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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发〔 2021 〕 32 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 程建设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 年 7 月 8 日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

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依法依规加快推进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项目建设,妥善做好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95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 2011 〕 77 号)、《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 2014 〕 27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镇政发〔 2010 〕 50 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020 〕 173 号)和《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镇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镇政发〔 2020 〕 18 号)等规定,结合镇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范围

(一)土地征用范围

1 .苏木水库工程土地征用范围: 以镇雄县苏木水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区域及用地范围为准。工程建设拟征收永久性土地总面积 1472 . 95 亩,临时性占地总面积 704 . 66 亩。

2 .安尔水库工程土地征用范围: 以镇雄县安尔水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区域及用地范围为准。工程建设拟征收永久性土地总面积 1438 . 26 亩,临时性占地总面积 1613 . 99 亩。

3 .摆枝娃水库工程土地征用范围: 以镇雄县摆枝娃水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区域及用地范围为准。工程建设拟征收永久性土地总面积 640 . 35 亩,临时性占地总面积 192 . 02 亩。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时限

1 .苏木水库工程房屋征收范围: 苏木水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区域及用地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相关设施。 房屋征收时限: 自《关于禁止在苏木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镇政通告〔 2019 〕1 号)发布之日起至水库下闸蓄水前半年止。

2 .安尔水库工程房屋征收范围: 安尔水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区域及用地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相关设施。 房屋征收时限: 自《关于禁止在安尔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镇政通告〔 2020 〕1 号)发布之日起至水库下闸蓄水前半年止。

3 .摆枝娃水库工程房屋征收范围: 摆枝娃水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区域及用地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相关设施。 房屋征收时限 :自《关于禁止在摆枝娃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镇政通告〔 2020 〕 2 号)发布之日起至水库下闸蓄水前半年止。

二、土地征用、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依据

(一)补偿原则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2 .坚持“同地同价分类补偿”、“一次性补偿”、“拆一补一”、“先拆迁优先安置”。

3 .原公路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4 .厂、场、棚、圈、厕、烤烟房、炕房、杂房、加工房等生产生活设施不纳入安置,只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5 .苏木水库工程 2019 年 6 月 13 日 24 : 00 后的栽树和建筑、安尔水库工程 2020 年 1 月 18 日 24 : 00 后的栽树和建筑、摆枝娃水库工程 2020 年 3 月 12 日 24 : 00 后的栽树和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6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及其他作物不予补偿。

(二)补偿依据

1. 被征收人凭《土地承包责任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含已交纳相关税费的票据)等有关房地产权属依据申请补偿安置。若无上述证件的,由各水库工程涉及乡镇(街道)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认定纳入补偿安置范围。

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云南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范围的通知》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以征收部门派出的中介机构依据上述规定现场测绘为准。如征收双方当事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量计算,委托费用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3. 《征收公告》发布前设立有抵押权的私有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4. 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后组织调解或依法确权。权属确认期间不影响该土地和房屋的具体征收拆迁。

三、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各水库工程建设涉及的永久用地、林地,青苗、地面附着物、坟墓迁移及临时用地,树木分别按《镇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青苗、地面附着物、坟墓迁移及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表》、《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一览表》进行补偿。

(二)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1 .房屋面积计算方式

( 1 )房屋拆迁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外墙(柱)基脚以墙体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永久性结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 2 )房屋楼层的计算,主房从前墙丈量,楼枕以上 2 . 2 米以上(含 2 . 2 米)算 100 %的楼层; 0 . 5 米以下(含 0 . 5 米)的不计算楼层, 0 . 5 米以上至 2 . 2 米之间每增加 0 . 3 米增计 20 %的楼层(不足 0 . 3 米的按 0 . 3 米计算)。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走廊、檐廊,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按《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表》进行补偿。

3 .其他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按《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其他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表》进行补偿。

4 .房屋征收以奖代补方式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在规定的拆迁时限范围内,被征收人主动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交房屋的,对其实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 1 )乡镇(街道)对被征收人下发房屋征收通知之日起 30天内配合量测房屋、签订协议、腾交房屋并自行拆除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 300 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 2 )乡镇(街道)对被征收人下发房屋征收通知之日起 45天内配合量测房屋、签订协议、腾交房屋并自行拆除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 200 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 3 )乡镇(街道)对被征收人下发房屋征收通知之日起 60天内配合量测房屋、签订协议、腾交房屋并自行拆除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 100 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 4 )乡镇(街道)对被征收人下发房屋征收通知之日起 60天后拆除房屋的,一律不予奖励。

四、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将本方案在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所涉及的村(社区)予以公示。

(二)方案公示后,用地单位持用地设计图、用地报件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待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建设用地后,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为用地单位提供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面积按照设计图投影面积,由用地单位、监理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共同现场放线测量、埋桩定界、现场核实、共同签字盖章认可。根据放线范围,所涉及到的农户土地面积,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中介机构、施工单位以及被征地农户共同参与,按照地类实际测量、计算面积。

(四)各水库工程拟征土地和房屋(含其它设施)丈量及零星树木、地上附属物、坟墓等核实登记造册工作实行五级签字负责制,即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社区)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现场丈量员、登记员及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并由县自然资源局、各水库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涉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村民小组各存一份,各水库工程涉及的乡镇(街道)同步做好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农户的土地测量面积、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以花名册形式在所涉村(社区)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 7 天无异议后组织兑现补偿,补偿费原则上通过银行“一卡通”方式兑现。

(六)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兑现到户,由征地单位统一上缴县人社局专户,应由被征收地农户自已承担的部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地单位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补偿费中代扣补缴。

五、安置办法及要求

安置工作采取就近实行分散自行安置(分散自建)与集中安置(统规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分散自行安置(分散自建)。选择分散自行安置的,其宅基地及“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按房屋征收确定的实际住房占地面积(住房占地面积据实计算,畜厩、厕所占地面积统一按 10平方米/每户计算)以 300 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被征收人自行选址的宅基地,必须确保在基本农田范围外,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并按照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批准面积最多不得超过 150平方米/户。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规划、农村宅基地批准、施工许可证和房产等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其余费用全免。

(二)集中安置(统规自建)。选择集中安置的,不再对宅基地进行补助,待安置地块完成“三通一平”后,按安置协议确定的住房面积和编号排序依次分配宅基地。

六、安置过渡期租房及搬迁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安置过渡期为 3 个月。在此期间的居住问题一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无论被征收人是否租房居住,均按以下标准给以补助:原住房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按 300 元/月计算;10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含 200 平方米)的,每户按 400元/月计算; 200 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 500 元/月计算。同时,一次性给予每户 1500 元的搬迁补助。

七、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细则及工作经费

为确保各水库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程序按照《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3 %计付给涉及的乡镇(街道)。

八、组织保障及工作要求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筹领导下开展, 各水库工程涉及的乡镇(街道) 负责完成辖区内库区、枢纽、渠道、安置区、库区公路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做好工程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水务局 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对各水库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进行监督管理,完成有关手续报批等工作。 各水库工程建设管理机构 要按照水库初设批复,提供征地拆迁范围、移民安置点建设的图件资料,与乡镇(街道)采取招标方式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配合处理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审计部门开展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对移民安置点的建设进行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 县自然资源局 要积极协调上级相关部门完成工程用地审批手续,指导涉及乡镇(街道)及时关闭影响水库建设的弃土场。 县农业农村局 要统筹做好征用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林草局 要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林地指标征占用等手续的报批,统筹做好林地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 要统筹指导做好水库工程建设涉及的突发事件处置和社会维稳工作。 县信访局 要协调做好相关信访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 要积极配合各水库工程涉及的乡镇(街道)搞好水库移民安置区选址建设等工作。 县民政局 要统筹做好移民搬迁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救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予以保障配合。

九、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本方案由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和各水库工程涉及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三)未尽事项,由辖区乡镇(街道)按照单项申请的方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镇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青苗、

地面附着物、坟墓迁移及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表

3.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房屋

收补偿标准表

4.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其他

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表

5.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零星

木补偿标准一览表

6.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零星

材补偿标准一览表

7.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征

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细则》附件 1 : 镇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1 . 1 1 1 1 0 . 6 0 . 6 -- 1

443 00 4430

383 00 3830

4 : 6

288 00 2880

28800附件 2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青苗、地面附着物、 坟墓迁移、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表附件 3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表附件 4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其他构筑物征收补偿 标准表附件 5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零星树木

补偿标准一览表

2 . 苹果、李子、杏树直径 10 cm 以 上(含 10 cm )为 Ⅰ 类成树, 5 — 10 cm (含 5 cm )为 Ⅱ 类成树, 5 cm 以下为幼树。

3 . 核桃直径 20 cm 以上(含 20 cm ) 为 Ⅰ 类成树, 10 — 20 cm (含 10 cm )为 Ⅱ 类成树, 10 cm 以下为幼树。

4 . 板粟直径 20 cm 以上(含 20 cm ) 为 Ⅰ 类成树, 10 — 20 cm (含 10 cm )为 Ⅱ 成 10

8 . 樱桃、花红、柿子参照苹果树 标准。

9 . 石榴参照桃树规格。 10 . 杜仲直径 20 cm 以上(含 20 cm )为 Ⅰ 类成树, 10 — 20 cm (含 10 cm )为 Ⅱ 类成树, 10 cm 以下为幼树。

11 . 木江子直径 10 cm (含 10 cm ) 以上为 Ⅰ 类成树, 5 — 10 cm (含 5 cm ) 为 Ⅱ 类成树, 5 cm 以下为幼树。

12 . 用材料直径 20 cm 以上(包 括 20 cm )为 Ⅰ 类成树, 10 — 20 cm (含 10 cm )为 Ⅱ 类成树, 10 cm 以下为幼树。

13 . 几样品种混种的,以数量多的 品种计算补偿。

14 . 表上没有标准的品种参照相 似的品种标准执行。

15 . 被征土地内种植树木超过亩 规范种植棵数的,以表内规定的亩规范 种植棵数计算,不足的有多少算多少。

16 . 苗圃内的花草、树木均不予补 偿,结合镇雄县南部新区苗圃解决处理附件 6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零星药材

补偿标准一览表

1 . 牡丹按一年生为 Ⅰ 类,二年生为 Ⅱ 类,三年生为 Ⅲ 类。

2 . 芍药按一年生为 Ⅰ 类,二年生为 Ⅱ 类。

3 . 天麻按无性繁殖为 Ⅰ 类,有性繁 殖为 Ⅱ 类。

4 . 建设征地过程中,若出现表中 未涉及药材,按相关标准执行。附件 7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征

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项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保障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5〕81 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府登1476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项目区建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对项目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作出规范。

第三条 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县人民政府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由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为镇雄水投水利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人民政府负责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水库工程涉及的乡镇(街道)负责完成辖区内库区、枢纽、渠道、安置区、库区公路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做好工程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征地搬迁工作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 征地移民资金是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资金来源:上级专项债 劵 资金、镇雄水投水利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贷款自筹资金,由项目法人统一负责筹集,用于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

第七条 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

第八条 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方案进行统筹安排,内容包括农村征地补偿以及移民安置、工矿企业和专项设施及管线迁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工程的投资。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分解任务,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相关协议,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的《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移民资金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按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法人和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兑付水库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必须在银行系统内部运行,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项目工程资金。工程承建单位在申领工程款时,须经监理单位签证后,向项目法人提出付款申请,项目法人派出的技术代表和项目法人相关领导负责审核项目进度、核定付款额度,逐级上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审核意见将工程款拨付给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支付给工程承建单位。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应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监理签证后,按管理程序报批,方可拨付;项目进度款要根据项目的复杂难易程度在工程竣工时将拨付到位资金控制在项目中标合同价的80%以内 ,余下项目款在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项目竣工审计结果确认后全额拨付。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变化的,须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按管理程序报批后方可拨付资金;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必须经审计后,方可拨付工程结算款;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时,必须按合同规定预留合同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建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维修;工程质保 期满,如无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承建单位,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移民征地补偿资金。乡镇(街道)提出资金申请,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复核签署意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项目法人、相关人员及领导签署意见,水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县水务局签署意见,再逐级上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算是反映水库建设资金使用的最终成果,其要素包括:

(一)项目的批文;

(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审查意见;

(五)招投标情况,是否具有中标通知书,无招标的项目是否报经相关上级部门批准;

(六)施工合同、开工令;

(七)设计变更依据;

(八)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十)建设单位工作报告;

(十一)项目验收签证;

(十二) 项目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苏木水库、安尔水库、摆枝娃水库工程已纳入镇雄县审计局跟踪审计工作范围,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属于审计重点内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等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或公示后,向县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职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征地移民资金按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用于征地移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地移民规划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征地移民资金。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报送年度征地移民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财务报告。单项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加强内部审计和检查,积极配合和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情况,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以村(社区)为单位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稽查、审计、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对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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