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 2021 〕 19 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 年修正 )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 2019 〕 11 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2019 〕6 号)精神,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 2020 〕 5号)及《中共昆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的通知》(昆农办发〔 2021 〕 1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实现全县宅基地管理工作“管到、管住、管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工作职责,建立三级联动机制
认真落实“县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见附件 1 ),压实各部门行业责任,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建立健全、有效运行。
(一)县级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县级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宅基地审批等管理改革工作。建立工作例会、工作通报、督促协调、联合审查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压实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保障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必要经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全过程除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
(二)乡级建立落实主责机制。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乡镇(街道),依法合理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审批和执法权限。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凡未经审批擅自建盖宅基地住宅的均为违规行为。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联审联管办公室在农经部门,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农经部门负责人为常务副主任,建立联审联管定期会审制度,统一办理宅基地申请审批具体工作。由联审联管办公室牵头,依托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形成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做到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力量充实、工作经费落实。推行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机制,落实好宅基地和农户住宅建设乡镇(街道)联审联批联办联管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制定下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及相关流程,并在办理场所公布办理流程(附件 2 )和要件,明确办理期限,健全操作规程,主动公开宅基地申请审批情况,广泛告知农户,接受社会监督。
(三)村级建立主体责任机制。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加强源头审核把关,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承担村内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由村级自然资源信息员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小组(含涉农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民小组长承担农民建房管理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兼任宅基地信息员。各村应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村规民约,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民主决策制度,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实施。村组要建立宅基地违建线索发现、排查和上报处置机制,加强动态巡查管控,对违建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对违建查处情况,将作为各村组党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乡村振兴建设等涉农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严格管控,规范高效开展审批
农村宅基地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镇级审批”的程序,在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村家庭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等行为。宅基地建房优先使用村庄内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周边低丘缓坡等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建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格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开发商品住宅,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一)依法严格审批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主体建筑和开放空间的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分配,鼓励采用多种形式在规划的集中建设区域内建设农村村民新居。
(二)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1. 农户申请(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 3 )
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 3.1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 3.2 )、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 3.3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设住宅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的,农村村民可以直接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实行“带方案审批”制度,农户提交申请时应在承诺书中初步明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原则上应明确建房位置、四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外观风貌等内容,详细建筑方案可选用有关部门提供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
2. 村组审查公示(相关审查材料见附件 4 )
( 1 )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接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材料后,采取实地核查、召开会议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层高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有建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及时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核记录。初审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初审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和面积、房屋设计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10 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申请材料、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的审核记录(相关审查材料见附件 4.1 )、公示(相关审查材料见附件 4.2 — 4.3 )等材料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 2 )村级组织审查上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两委”定期依法组织召开会议,重点审议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农房建筑方案、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审查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做好政策讲解和宣传引导。审查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两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 3.1 )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全套申请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联审联管办公室。对于占用农用地的,应当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两委”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宅基地申请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本集体范围内及时公布、公示审批结果。
3. 乡镇(街道)审核审批(相关审批材料见附件 5 )
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联审联管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采取实地核查、查阅档案、对照规划、会议审核等方式开展联审、联批。审核中,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资料,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乡镇(街道)规划建设中心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住宅建设是否符合风貌等;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公路、电力、燃气、水务、环保等部门单位业务职能范围的及时征求意见。联审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相关审批材料见附件 5.1 )中分别签署意见,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批准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相关审批材料见附件 5.2 ),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审批材料见附件 5.3 ),在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公布,并组织力量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所需资金,统一向上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公布。联审不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相关村组配合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工作。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审批材料保管及查阅等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于每季度末将审批等情况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4. 竣工验收
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意见表》提出验收意见,并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5. 确权发证。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三)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六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建筑方案、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验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复核到场。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全过程管理要求,确定办理部门和具体经办人、严格办理时限、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宅基地审批规范有序。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组织领导,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管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审批及施工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
各乡镇(街道)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组织力量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免费进行定位放线,督促村级协管员、监督员指导农户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引导农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按图施工;施工中加强动态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施工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到位;村民住宅建成后,要根据核定验收申请及时组织验收复核,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相关审批材料见附件 5.4 ),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整改通知书(相关审批材料见附件 5.5 ),限期整改。
乡镇(街道)、村、组三级要依法组织力量,经常性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严格按照规定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将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统一规范执法。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宅基地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遵循“新旧划断”原则,对历史存量农村宅基地及建房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政策及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查处到位。各乡镇(街道)负责日常检查“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宅基地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监督检查和查处;住建部门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按权限和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压实工作责任,综合施策确保成效
(一)分级开展培训。 县、乡、村三级要分别组织召开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业务培训会议,从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审批流程和违建执法处罚等方面作专题讲解培训。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应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等其它形式,主动公开宅基地管理、农房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广泛宣传解读。 2021年 12 月底前完成到村到组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培训,切实提高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和保护耕地的意识,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
(二)开展调查摸底。 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 2021 年底前完成数据建库和全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组织开展全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管理情况调查摸底,自下而上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村内空地、闲置房屋、农村祖屋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相关数据,核准全县宅基地和农房底数, 2021 年底前基本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严格督促考评。 县、乡镇(街道)两级分别建立相应督导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举报、信访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投诉。县级每半年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乡镇(街道)审批程序、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违法查处和规范村民建房成效等情况。县、乡镇(街道)分别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及“三农”发展综合考评,建立健全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处理机制,加大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委目督办、县政府目督办,各乡镇(街道))
(四)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宣传,组织正反面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推进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夯实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基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附件: 1. 石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职责分工
2. 石林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3. 石林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 3.1 — 3.3 )
3.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3.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4. 石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村组审查公示材
料( 4.1 — 4.5 )
4.1.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宅
基地和建房审核记录
4.2.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宅
基地和建房情况公示(样式)
4.3.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宅
基地和建房审查情况会议纪要(样式)
4.4. ×××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宅基地和
建房拟占用农用地情况说明(样式)(涉及拟占用农
用地的)
4.5. ×××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宅基地和
建房获得批准情况公示(乡镇(街道)批准后在村
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5. 石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乡镇核批材料
( 5.1 — 5.5 )
5.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2.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单, A3 )
5.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5. ×××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联审
联管办公室关于×××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情况
告知书(涉及未批准的参照此样式进行书面告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3 日附件1
石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职责分工
1.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审批和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协助建立宅基地网格化联动监管机制,确保逢建必报,对未经报批擅自建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书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县农业农村局将农村宅基地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相关审查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乡镇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监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2.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等工作,具体承担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控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取得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涉及农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建设;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基础数据和资料提供等工作,推动测绘“一村一图”“一乡一图”,构建“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数字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变更、延期、批后监管等工作环节全程留痕和资料归集;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做好规划的动态完善。
3.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农房建设质量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工作;落实“带图报建、依图施工、按图验收”的工作要求,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编制及推广和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镇村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管控的监督管理等。
4. 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宅基地纠纷处理、宅基地违法用地和农村村民违法建房查处,负责规范全县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监管执法工作;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农房违法建设集中查处行动,配合农村宅基地违法建筑的认定等。
5. 县政务服务局:负责指导督导乡镇(街道)建立联动审批机制,将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事项纳入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业务受理范畴。
6. 其他部门职责。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涉及林草、水务、交运、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电力、通信、档案查阅等其他部门的,所涉部门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审查签署意见;具体由县级相关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相关机构实施。涉及宅基地违法违规建设的,供水、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建农房通水接电。
7.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认真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主责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户住宅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机制,建立宅基地和农户住宅建设联审联批联办联管制度;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认真做好农户申请条件、规划情况、权属界线、用地规模、建筑面积等事项的审核把关,认真做好规划许可证办理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落实宅基地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验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复核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认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宅基地网格化联动监管与“两违”防控结合,进行联防联控,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指导村委会(涉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督导建立村民建房协管员、信息员,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乡镇(街道)应将相关职能职责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具体部门,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8. 村组(含涉农社区):负责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初步审核、公示及审查、上报;对建房申请初始材料真实性,申请人原有房屋出卖、出租、赠与用途变更情况,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村庄规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进行审查;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附件2
附件3.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3.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 1. 分户新建住房 2. 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 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 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所建住房占地面积平米、层数层、高度米,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施工中严格按照拟建方案和图纸施工,严格遵循当地提倡的外观风貌标准;
4.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附件3.3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附件4.1
XXX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 XXX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审核记录
附件4.2
XXX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 XXX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情况公示(样式)
按照农村宅基地申请要求,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经实地核查,并于年月日召开村民会讨论审查 , 拟同意户的宅基地申请 , 现将该宅基地申请情况进行公示,若对公示的宅基地申请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 10 日内向村民小组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示的申请有效并按规定予以审批。
XXX 村民小组
XX 年 XX 月 XX 日附件4.3
XXX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关于
XXX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审查情况会议纪要
(样式)
今天召开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会议,讨论 、 、等的宅基地申请,申请具体情况请见 、 、 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及审核记录,请大家对上述宅基地申请的土地提出意见 , 同意 、 、 申请建房,不同意 、 、 申请建房。
参会人员(签字手印) :
参会人员共有 人,同意申请建房 人,反对 人,会议决定同意 农户申请建房。
记录人(村民小组长签名):
XX 年 XX 月 XX 日附件4.4
XXX 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 XXX 申请
宅基地和建房拟占用农用地情况说明(样式)XXX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委会村民小组户申请宅基地建房,拟申请宅基地面积平方米,地址位于 ,四至分别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拟用地类别属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特此说明。
XXX 村集体经济组织
XX 年 XX 月 XX 日附件4.5
XXX 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
XXX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获得批准情况公示
按照农村宅基地申请要求,村委会村民小组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核查、讨论、公示,村委会审查,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该农户宅基地建房申请,现将获批情况进行公示。
XXX 村集体经济组织
XX 年 XX 月 XX 日附件5.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5.2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附件5.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5.5
XXX 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
联审联管办公室关于XXX 申请宅基地和
建房审批情况告知书(样式)
XXXXX :
您于 年 月 日提出的位于 的宅基地申请,经 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联审联管办公室审查,该宅基地审核不通过,原因是:
1. ;
2. ;
3. 。
, 请您按要求进行整改。
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名) XXX
XXX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