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南县深化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的通知
广政办发〔 2021 〕 9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广南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广南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19 〕 4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0 〕 40 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政办发〔 2020 〕 125 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南县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含地方管养省道)、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与养护管理。
第三条 广南县农村公路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 主要包括:路基路面、路基边坡、路基路面排水设施、桥梁和涵洞、行道树与路肩草、百米桩与警示桩和道口标注以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四条 到 2022 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 100% ,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 5% ,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 75% 。到 2035 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将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
(二)按照“县道(含地方管养省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三)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四)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县级财政给予保障,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第六条 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负责配合州级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县级养护补助资金计划,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会同县财政局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县级养护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类矿产资源申请登记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负责执行上级有关配套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将农村公路绿化养护纳入林业绿化政策支持范畴,充分整合绿化资源,解决公路绿化养护资金不足问题。
县审计局强化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将乡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二)指导并督促村务监督委员会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章资金保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二)省级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
(三)州、县(市)人民政府配套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四)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国、省、县道每年每公里 7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35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 元)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不得用于公路新建。2022 年起,该项资金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第十条 2021 年起,省、州、县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 10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50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3000 元。文山州属于三类地区,省、州、县(市)三级财政分担比例为 40% 、 20% 、 40% 。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对补助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第十一条 从 2021 年起,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纳当年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 BT )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统筹公益林资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对已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但又没有进入养护计划的农村公路,可采取由农村护路公益岗、护林员公益岗等进行兼职养护。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财政部门要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四章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州级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文山州“四好农村公路”建设考评办法》,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 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第十六条 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要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 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同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和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重大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要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试点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要遴选工作基础扎实、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乡(镇)向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推荐,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