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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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尼族 彝 族

宁民政发〔 2021 〕 45 号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

《宁洱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宁洱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1 年 6 月 21 日

宁洱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

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 民发〔 2021 〕 41 号 )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 云民发〔 2021 〕 73 号 ) 和《普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 普民发〔 2021 〕67 号 ) 要求,宁洱县民政局决定在全县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基础上,开展全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 ( 以下简称巩固提升行动 ) ,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巩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整治巩固拓展兜底保障成果、扩大社会救助覆盖范围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加快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重要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1. 采取入户走访、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与财政及社保部门数据比对等方式,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村(居)两委和监督委干部、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兄弟姐妹)违规享受低保的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近亲属为外县在职及离退休财政供养人员的低保对象的清理整治,对符合继续享受低保的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并在系统中进行标注,对不符合享受低保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并追缴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同时,对已经实施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两委及监督委干部“近亲属”备案的低保人员享受低保情况进行逐一排查核实,对家庭状况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的坚决予以清退,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问题清理整治,各乡(镇)排查清理情况填报附件 1 ,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前上报县民政局。

2. 再次排查核实各乡(镇)因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征地、维护社会稳定或化解棘手问题,经当地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会议研究、书面批示或口头批示,将失地人员、移民搬迁及安置、企业改制、破产关闭等某些特殊群体批量纳入低保(即“政策保”)的在保人员情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清退,各乡(镇)排查清理情况填报附件 2 ,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前上报县民政局。

3. 加强与乡(镇)派出所、卫生院、县殡葬管理所的死亡数据信息比对,按月对低保对象死亡情况进行核查,对已死亡的低保对象按规定及时注销并停发低保金,对死亡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进行全额追缴。

(二)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回头看”

联合扶贫部门开展为期 1 年的巩固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工作,各乡(镇)要对未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的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持续增收能力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重点人群开展摸排核查,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人员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坚决防止“脱保”“漏保”问题,确保兜住底、兜牢底。

(三)全面排查疫情防控等相关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办发〔 2020 〕 8 号)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民发〔 2021 〕 48 号)精神。

1. 全面排查在保的“独人独户”(附件 3 )低保对象 , 对确实为“独人独户”(“独人独户”指无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人或共同生活人)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在系统中标注为“单人户” ( 系统居住地址后面标注);对排查出的非独人独户低保人员,符合条件(低收入家庭中持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符合 36 个大病病种的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城镇人员参照同等条件执行)拟继续参照“单人户”施保的(附件 4 )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继续参照“单人户”施保,在系统中标注为“参照单人户施保” ( 系统居住地址后面标注);对未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不符合参照“单人户”施保条件的低保人员,符合整户施保条件的,在系统中补充录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新增成员实施整户施保;对既不符合参照“单人户”施保条件也不符合整户施保条件的,及时清退停发低保金,各乡(镇)排查清理情况填报附件 3 、 4 ,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对在保人员开展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整户施保成员信息补录、清退、系统标注等工作,要求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全面完成。自 2021 年 6 月起,宁洱县辖区拟参照“单人户”施保的人员,必须先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认定结束后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批低保,严禁未经低收入家庭认定直接参照“单人户”施保的情况发生。

2. 全面排查因病因灾因学因残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因疫情影响连续三个月失业未参保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加大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失业未参保且未纳入低保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的宣传力度,帮助符合条件人员渡过生活难关。

(四)整治低保金管理发放不规范问题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财务室要对 2018 年以来低保金发放台账进行梳理排查,发现发放账户与低保对象姓名不一致、向统一账户频繁支付或大额支付等存疑信息,及时开展复核纠正。采取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按月公示低保金支取情况、按月对账等方式完善生活不能自理低保对象卡折委托代管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对代管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各乡(镇)要深入排查资金发放、使用、银行卡代管代支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强化风险意识,加强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防范社会救助资金安全隐患。全县所有社会救助资金要确保通过“社银一体化资金发放平台”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或家庭,严禁其他人或组织以任何名义违规违法代管代支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各乡(镇)排查清理情况填报附件 5 ,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前上报县民政局。

(五)集中化解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事项

全面梳理 2018 年以来各乡(镇)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件,对其中的重复信访事项建立工作台账,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对账销号,各乡(镇)排查清理情况填报附件 6 ,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信访矛盾较为突出的乡(镇)组织开展专题调研、重点督办,指导各乡(镇)摸清情况、化解矛盾,集中解决一批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六)持续整治低保等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作风问题

各乡(镇)要持续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问题,严肃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搞形式、走过 场,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纸上整改等形式主义问题。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为民服务质量和效率,县民政局将采取抽查方式,对各乡(镇)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估,指导督促乡(镇)规范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值守和事项办理程序,提升基层为民办事能力和服务态度,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三、工作安排

(一)谋划部署阶段 (6 月 25 日以前 ) 。 各乡(镇)按照县民政局统一部署,立足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落实举措和完成时限。

(二)排查整改阶段 (6 月 21 日 - 10 月 31 日 ) 。 各乡(镇)对照专项治理重点任务和时限要求开展全面梳理排查,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各乡(镇)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前填报附件 1 、 2 、6 报县民政局,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前填报附件 3 、 4 报县民政局,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前填报附件 5 报县民政局。

(三)重点督导阶段 (8 月 - 10 月 ) 。 根据各乡(镇)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县民政局将组织力量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乡(镇)开展督导。

(四)全面总结阶段 (11 月 - 12 月 ) 。 各乡(镇)对全县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县民政局将对各乡(镇)工作成效开展评估,就下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作出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抓好巩固提升行动作为坚持人民立场、维护困难群众利益的有力举措,提高政治站位,完善领导机制,强化责任担当,精心安排部署。

(二)狠抓工作落实。 将巩固提升行动纳入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按照项目化推进、台账式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并按季度更新,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巩固提升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县级社会救助年终考核评估。

(三)强化部门联动。 健全完善部门联动的社会救助资金问题线索查处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保持问题整治高压态势,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震慑作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总结、宣传、推广巩固提升行动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适时组织群众满意度第三方调查,用群众的现实获得感检验巩固提升行动成效。

(五)同步开展城市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 为有序推进城市低保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协同开展,各乡(镇)在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过程中,要同步开展城市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

请各乡(镇)于 7 月 23 日前、 12 月 14 日前将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形成总结报送县民政局。联系人及电话 : 罗香莉、常宏涛, 0879 - 3239143 。

附件: 1. 宁洱县财政供养人员、村(居)两委和监督委干部、民

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人员排

查清理统计表

2. 宁洱县城乡低保“政策保”排查清理统计表

3. 宁洱县城乡低保“独人独户”排查清理统计表

4. 宁洱县城乡低保参照“单人户”施保排查清理统计表

5. 宁洱县城乡低保金发放不规范清理整治统计表

6. 宁洱县社会救助领域信访问题排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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