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21〕24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雄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2)(1)(1)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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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发〔 2021 〕 24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雄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 年 6 月 19 日

为切实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和服务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 (云自然资审批〔 2021 〕 370 号)和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昭自然资〔 2021 〕 61 号)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在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制定实施全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全县征地补偿提供依据。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对进一步完善全县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补偿标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科学测算。补偿标准测算,充分调查、合理采样,基础资料真实可靠。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GDP 增长等因素;青苗补偿标准测算,综合考虑区域内土地资源条件、利用水平和农作物产值变化等因素,科学测算。

(三)协调平衡、充分衔接。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要对乡镇(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平衡,确保补偿标准价差合理。同时,制定的补偿标准要符合实地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行补偿水平充分衔接。

(四)定量评价、定性分析。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以定量评价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以提高成果的准确性。

三、工作对象与范围

工作对象: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具体测算不包括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工作范围:包括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具体为:一是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二是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类等作物;三是林木、果木、苗木、花卉等地上定着物。

四、技术路线

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二是青苗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为房屋类补偿标准、设施类补偿标准以及林(果)木花卉类等,具体路线为首先确定评估基准,在不同区域选取样点,按照《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房地产估价规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农用地估价规程》等规范要求分别测算各类样点价格,最后通过算术(加权)平均计算县域各类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在原青苗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确定测算范围并编制工作底图;运用科学的方法划分青苗补偿等级区;测算相应青苗补偿等级区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结合耕种季数确定各青苗等级区补偿标准。

(三)其他情形。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据实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五、提交成果

(一)纸质材料

1 .县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技术报告;

2 .县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工作报告;

3 .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意见。

(二)图件

县级青苗补偿标准分布图。图件大小不做特别规定,以清晰完整表达为主。

(三)附件资料

附件材料可提交原件,也可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彩色复印件。

六、工作步骤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南,开展工作培训动员等。

(二)基础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填写相关调查表格,开展基础资料收集,对存在问题的数据和表格重新进行调查,资料整理等。

(三)编制工作底图。为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满足今后征地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为基础,结合最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编制“青苗补偿等级区分布图”。

(四)测算县域各类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结合现有补偿标准以及《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房地产估价规范》《资产评估法》等要求,测算各类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五)测算青苗补偿标准。采用因素法和调整法确定青苗补偿等级区后,测算各分区青苗补偿标准。

(六)论证和听证。各地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要求开展听证论证,广泛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相关部门对成果进行听证,确保农民群众知悉测算过程的科学性、应用相关标准数据的准确性、补偿标准制定的合理性。

(七)编制成果。编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表格、成果图件、数据库等。

(八)做好衔接。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过渡和衔接工作,并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九)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通过州(市)级、省级审核后,按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公布实施。

七、工作时间安排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及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间的要求,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具体工作实施要求如下: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外业组协调配合,全面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资料补充和调查,完成相关调查表格的填写和数据收集,并对外业资料整理分析。

2021 年 6 月 21 日— 6 月 30 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技术单位配合完成工作底图编制,进行县域各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编制完成县级初步测算成果。

2021 年 7 月 1 日— 7 月 10 日,对初步测算成果进行自检自查,并进行听证前期准备工作,发布一号听证公告。

2021 年 7 月 11 日— 7 月 20 日,将初步测算成果提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2021 年 7 月 21 日— 7 月 31 日,发布二号听证公告。

2021 年 8 月 1 日— 8 月 10 日,积极对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局审核要求修改完善成果资料。

2021 年 8 月 11 日— 8 月 20 日,进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的论证和听证, 根据论证和听证意见进行测算修正。

2021 年 8 月 21 日— 8 月 25 日,编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成果图件、数据表格,数据库等形成完整的成果。

2021 年 8 月 26 日— 8 月 30 日,成果检查并上报至市级。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切实推进镇雄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镇雄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胡炯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翟阳春 县发改局局长

彭高敏县财政局局长

王家银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才章县住建局局长

刘正斌县林草局局长

罗以鑫县人社局局长

周铭强县交运局局长

赵静县统计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胡炯同志兼任,袁超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职责。统一领导全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政策要求及技术要求;研究、制定、审议全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重大政策,解决重大问题,督导检查重要事项;协调各部门之间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重大事项;与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日常业务;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汇报对接,及时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协调配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技术单位开展资料收集、编制工作地图、测算成果初稿的论证和听证、上报等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技术单位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编制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结合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全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有关工作。

(二)技术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制定工作按质、按时完成,符合省厅相关规定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严格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具有土地评估资质,并承担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制定任务的技术单位完成全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

(三)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根据县政府的统筹安排,适时划拨工作经费,确保本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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