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政办发〔 2021 〕 21 号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行业监管,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曲政办发〔 2020 〕 80 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移风易俗
持续加强对丧事活动的引导和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文明丧葬行为,努力做到“四个提倡”,严格执行“六个禁止”。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党员干部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移风易俗要求和殡葬政策规定,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陈规陋习,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节地生态安葬新风。
(一)做到“四个提倡”。 提倡丧属佩戴黑纱和白花代替孝服和白手巾,以开家庭追思会(吊唁会)的方式哀悼逝者;提倡在公墓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提倡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网上祭奠等方式文明祭祀、低碳祭扫;提倡在殡仪馆或红白理事会等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反对大操大办、浪费攀比,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
(二)严格执行“六个禁止”。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禁止在治丧、祭祀期间,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骗取财物,给丧属指定遗体出门、遗体火化的时间,唆使丧属违反殡葬管理制度;禁止在城市公共区域、集镇广场、村庄等公共场所和公路沿线搭建灵堂、停放遗体、绕棺搭桥、游丧、抛撒和焚烧丧葬祭祀用品;禁止在治丧、祭祀期间扬钱,制作和焚烧狮马鹿象、俑人等纸扎用品;禁止跳“狮子”、开“演唱会”等闹丧活动;禁止其他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一)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 公墓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墓穴定价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合理定价,杜绝虚假宣传,禁止炒买炒卖或转让墓穴。杜绝擅自扩大墓穴面积、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严格按规划许可,加快设施建设进度,确保墓穴数量充足、质量可靠。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丧葬需求。民政、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
(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大村级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古敢乡不再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富村镇规划建设 4 个— 5 个村级公益性公墓,其他镇和 2 个街道规划建设 3 个— 4 个村级公益性公墓,从 2021 年起分批建设,县财政对纳入规划建设的村级公墓每个补助建设资金 20 万元。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基础设施,县财政在原补助的基础上对每个公墓再补助 30 万元,专项用于墓穴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已故村民,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的,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安葬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拒绝符合条件的对象进入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不得向村民摊派,可以通过接受社会赞助和捐赠等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民政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发改收费〔 2015 〕 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收取建墓穴的成本费和管理维护费,按照“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报县发改和县民政部门审核。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其配偶死亡后安葬在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严格资金和票据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办理营业执照、设立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支付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资金收支情况及时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收费票据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管理维护责任,负责做好消防管理、墓穴维护、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墓区绿化等工作,确保墓位完好整洁、墓区环境优美。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运营督促检查制度,县民政局牵头定期组织对村级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到位。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的原则,突出“三沿六区”,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进一步核查、认定、统计大墓、豪华墓、活人墓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核查认定工作精准无错漏。动员指导群众自查自纠,自觉拆除活人墓,对拒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依法依规进行拆除,对“三沿六区”可视范围内的大墓、豪华墓,采取拆除一批、迁移一批、遮挡一批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管控处置工作,严防矛盾激化引发负面舆情,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全县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富源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照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一)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协调全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殡葬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殡葬管理阶段性工作任务,指导殡葬管理业务工作;指导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查处公墓运行管理及殡葬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县殡葬改革政策执行监管,督查检查殡葬管理工作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二)县民政局: 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转报及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丧葬用品明码标价,坚持“群众自愿、阳光殡葬”原则,禁止捆绑消费、欺诈消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乱收费以及向丧户“吃、拿、卡、要”等行为。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原则,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及公墓价格定价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殡仪服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并备案,严肃查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依法查处制造、销售俑人、狮马鹿象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经营的行为,净化丧葬用品市场环境;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配合民政部门依法查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企业和个人。
(五)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禁止在太平间等场所开展殡仪服务和封建迷信活动;按规定报送居民死亡信息,规范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严格履行遗体交接手续,配合做好遗体跟踪管理;落实好传染病防治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患传染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六)县公安局: 负责对阻碍殡葬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罚;查找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的丧主,并出具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处理。
(七)县自然资源局: 加强殡葬用地管理,将殡葬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殡葬用地,依法依规对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用地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依法查处因殡葬产生的违法用地行为。
(八)县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做好丧葬用地(林地)审批工作,指导、支持开展生态安葬;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制作棺木和毁林建墓行为。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殡葬改革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国家公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发放。
(十)县财政局: 将殡葬设施建设、惠民殡葬政策经费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做好经费保障。
(十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加强宗教场所的殡葬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的民族宗教有关政策,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做好少数民族群众殡葬的各种服务工作。
(十二)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做好坟墓搬迁后,田地的复垦、改造工作。
(十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做好殡葬设施建设许可审批工作,做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
(十四)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负责查处县城建成区公共场所搭建灵棚等行为;加强对县城建成区游丧、抛撒或焚烧冥币纸钱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监管。
(十五)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负责查处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殡葬行为;负责殡葬改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六)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 A 级以上旅游景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乱建坟墓行为的监管;配合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对非 A 级乡村旅游点、风景名胜区乱建坟墓行为的查处。
(十七)县融媒体中心: 负责积极倡导殡葬文明新风尚,及时报道殡改动态,曝光典型事例,使殡葬陋习对社会的危害和政府对殡葬管理的政策家喻户晓。
(十八)乡(镇)、街道: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抓好本乡(镇)、街道殡葬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和完善殡葬管理机制,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丧事活动管理,推动殡葬改革健康有序发展;开展殡葬政策法规宣传,推进移风易俗;加大对殡葬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强对殡葬信息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十九)公墓管理单位: 严格落实公墓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核验、登记、保管进入公墓的骨灰,监督骨灰入墓穴安葬;严格按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费用;负责墓区绿化和墓区设施维护修缮,保持墓区设施完好整洁;加强殡葬管理政策宣传,维护公墓丧葬、祭祀秩序,对在墓区进行的封建迷信活动予以劝阻、制止,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二十)村(居)委会: 负责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政策宣传,将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监督、落实移风易俗各项规定,严格落实殡葬管理政策规定,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违规丧事活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二十一)村(居)民小组组长: 负责将本村(居)民小组人员死亡信息及时报送给殡葬信息员,配合殡葬信息员宣传政策、签订承诺书、发放告知书,对丧属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上报至所在村(居)委会。
(二十二)殡葬信息员: 按要求报送殡葬信息,组织丧属签订承诺书、发放告知书,告知丧属殡葬有关政策,落实遗体跟踪处置制度,全程跟踪骨灰流向直至安葬完毕,对丧属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总召集人,联系民政工作的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富源县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殡葬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严格督查考核。 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督查工作机制,由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从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3 个督查工作组,加强对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公墓管理规定、遗体跟踪管理制度、殡葬移风易俗规定等工作的经常性督查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将殡葬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设定职能目标,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群众参与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监督执纪力度。 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对疏于监管,工作中渎职、失职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对违反殡葬改革规定、开展封建迷信活动、丧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党员、干部,严格按《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深入宣传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引导群众旗帜鲜明反对封建迷信。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倡导移风易俗,传递文明理念,弘扬尊重生命、孝亲敬老、慎终追远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