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县级 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5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双柏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粮食储备安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发〔 2020 〕 19 号)以及双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2 次常委会议纪要第 15 期(县级储备成品粮大米利息费用议题)有关要求,参照《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财建〔 2021 〕 54 号),结合省、州政府储备粮管理政策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储备粮补贴)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损失补贴。储备粮财政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为保障原有的双柏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收支平衡,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在省州未下达新的储备粮规模和未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之前,仍按照省州核定的双柏县政府储备粮计划 143万公斤(其中成品粮 30 万公斤)规模,将其所产生的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损失补贴,纳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保障列支;将原粮轮换价差损失补贴新增纳入 “ 粮食风险基金 “ 的列支范围,往后造成粮食风险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储备粮补贴的,形成的储备粮补贴缺口资金,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新增预算后,财政追加预算安排。
第三条 按照 “ 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 ” 的原则确定储备粮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储备粮财政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县发展改革局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监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承储企业粮食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负责粮食储备信贷资金供应管理,保障承储企业粮食收购资金需求,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收回储备粮贷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监管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支付合规性和封闭运行情况。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原则和标准如下:
(一)贷款利息:据实补贴。
(二)保管费补贴标准:储备粮(原粮)按每年每公斤 0.12元补贴;大米按每年每公斤 0.15 元补贴。
(三)轮换费补贴标准:储备粮(原粮)按每年每公斤 0.03元补贴;大米按每年每公斤 0.20 元补贴。
(四)菜油保管费(含轮换费)补贴标准:目前,上级未下达双柏县储备菜油品种计划,以后上级若下达该品种储备计划后,我县参照州本级和州内其他县市的补贴标准执行。
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标准每两年根据情况动态调整一次,并与州内其他县市的补贴标准持平。
第六条 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粮食销售回款后未及时偿还的贷款,不安排相应的利息补贴。因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而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的,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第七条 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补贴。 轮换费补贴可以用于弥补轮换价差亏损。
第八条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县级财政按照不超过价差亏损的 90% 进行补贴,承储企业动用轮换风险准备金承担不少于 10% 。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人力不可抗力等因素,出现较大亏损时,应上报县人民政府决策。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临时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级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建立轮换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承储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本着既有利于加强政府储备粮油安全管理,又能激发承储企业活力、节约储粮成本费用的原则,鼓励承储企业在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范围内积极作为,在确保储备粮保质保量保安全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轮换价差亏损。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实现的价差收益,在承储企业全额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后,县级财政按照缴入收益的 60% 返还拨付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将财政返还收益的 70% 用于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 30% 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承储企业各项补贴资金申请。其中:
(一)利息和费用补贴:每年 3 月 10 日前和 9 月 10 日前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审核确认后的承储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提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审无误后,分别 于 3 月 31 日前和 9 月 31 日前,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将补贴资金拨付承储企业。
(二)轮换价差补贴:承储企业轮换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益或亏损,报经县发展改革局审核确认后,由县发展改革局提交县财政局作为补贴依据。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的,应按照承代储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代储企业代储费用,不得滞留、克扣。
第四章 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开设专户,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收益财政返还部分及轮换费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 (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轮换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主要由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收益财政返还部分、轮换费补贴和轮换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构成。
财政拨付的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收益财政返还部分和轮换费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轮换风险准备金专户。轮换风险准备金专户利息收入直接转增轮换风险准备金。轮换风险准备金按年度滚存使用。
第十五条 轮换风险准备金使用范围。轮换费补贴主要用于弥补储备粮轮换时发生的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收益财政返还部分和专户利息收入专项用于弥补轮换价差亏损,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弥补后仍不足的可用轮换费补贴进行弥补。
轮换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报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用于政府储备粮采购资金周转。未报经备案,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的认定,按照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粮食市场行情大幅波动,价差亏损过大,造成轮换风险准备金余额不足以弥补价差亏损的,由承储企业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向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提交情况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决策。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安排或扣回已安排的相应数量粮食保管费补贴。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积极探索向保险公司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分别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和 1 月 31日前向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报告上半年和上年度的轮换风险准备金收支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粮食销售回款后要及时用于归还储备粮贷款。承储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严格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实施绩效跟踪,加强问题整改,做好评价结果运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目标;县财政局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财政绩效再评价,指导督促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依据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于每年 10 月前谋划和测算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需求,形成 “ 年度补贴资金需求计划 ” 提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余额情况和补贴资金需求计划确定是否增加下一年度县级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规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拨付的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双柏县财政局会同双柏县发展和改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