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泽县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政办发〔2021〕2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会泽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5 月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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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根据《云南银保监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21〕6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以下简称小额信贷)是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向建档立卡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小额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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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乡(镇、街道)(含村委会、社区、驻村工作队)会同承贷银行做好小额信贷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以及资料收集、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 周岁(含)至65 周岁(含)之间;符合承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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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原则上为5 万元(含)以下。办理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有偿还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农户小额信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 万元,5 万元以上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由乡(镇、街道)(含村委会、社区、驻村工作队)会同承贷银行根据授贷农户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期限。小额信贷贷款期限为3 年期(含)以内,由乡(镇、街道)(含村委会、社区、驻村工作队)会同承贷银行根据贷款户产业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鼓励承贷银行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 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得超过1年期LPR,1 年期至3 年期(含)贷款利率不得超过5 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条 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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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5 万元(含)以下给予全额贴息。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采取按季或按年的方式进行申报,承贷银行根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季或年填报《XX 乡(镇、街道)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汇总审批表》、《XX 乡(镇、街道)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明细表》,由乡(镇、街道)审核,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审批后,报县政府审定兑付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在每个结息周期前,承贷银行要加强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的沟通,提前报告贴息资金预测金额并指定专人跟踪,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账。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小额信贷的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利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由贷款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贷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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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有贷款意愿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根据其产业发展计划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会泽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交由村委会(社区)、驻村工作队对拟申请贷款户的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初审,并按相关规定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 天),无异议后,提交乡(镇、街道)进行审核。村委会(社区)和驻村工作队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申请的初审工作(没有驻村工作队的由村委会、社区初审)。
第十六条 贷款审核。乡(镇、街道)挂包村的责任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街道)组织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核,重点对拟申请贷款户的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一步核实。各乡(镇、街道)在7 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按相关要求提交承贷银行受理,并按相关规定对拟申请贷款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 天)。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承贷银行在接到乡(镇、街道)递交的农户贷款申请后,对小额信贷贷款户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原则上要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承贷银行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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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承贷银行与符合贷款条件并审批通过的农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及审批未通过的,承贷银行应向脱贫户说明原因,并按月将上月贷款名册和未能贷款农户名册报县扶贫办,同时将贷款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小额信贷模块。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到户后,乡(镇、街道)和承贷银行要建立贷款台账,由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和驻村工作队全程跟踪监督检查,承贷银行定期跟踪检查,监督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资金的闲置和挪用。
第六章贷款到期回收及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承贷银行会同乡(镇、街道)对到期贷款提前书面通知贷款户做好到期还贷准备工作,一年期贷款提前30 天通知,一年期以上贷款提前60 天通知。贷款到期前10 天,入户走访贷款户,督促其落实好还款资金,申请办理续贷或展期的,要跟踪办理情况,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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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承贷银行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照承贷银行发放小额信贷的年度计划规模,安排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金,为县域脱贫户小额信贷贷款提供风险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户确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造成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贷银行应当在贷款到期后30 天内向乡(镇、街道)申请联合调查:
1.贷款户户主死亡的;
2.贷款户户主因意外事故致5 级以上伤残等级的;
3.因不可抗力致经营实体灭失的;
4.贷款户户主因重大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
经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承贷银行等部门对贷款户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共同调查后,由
会泽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乡(镇、街道)在收到调查申请后60 天内出具调查意见书,确认其无还款能力的,经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情形,承贷银行应在90 天的追索期内运用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提起诉讼、仲裁或调解等追偿手段,依法组织清收。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判决(裁定)的时间,尽快处理损失贷款。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债务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承贷银行及乡(镇、街道)要加强协调配合,抽调精干人员形成合力,做好存量逾期贷款和新增逾期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作用,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切实降低逾期率。
第七章动态调整及异常类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原贷款对象经动态调整后自然减少,如借款人死亡、外嫁或户口迁出、被收监等异常类小额信贷的情形,由乡(镇、街道)联合承贷银行进行清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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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死亡、外嫁或户口迁出、被收监等情形的,若有其他家庭成员符合承接债务条件的,承贷银行可予以办理承接,承接人属全国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对象和边缘易致贫对象的继续给予贴息。承接人不属于全国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对象或边缘易致贫对象的转为一般农户贷款或商业贷款,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二)对于确实无法偿还贷款,又不具备转换为一般农户贷款或商业贷款条件,且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承接债务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承贷银行按相关规定启动呆账核销程序。
第八章续贷与展期
第二十八条 稳妥办理续贷。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贷款户,经办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贷款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 年且只能办理1 次续贷。脱
会泽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贫攻坚期内发放的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以办理续贷1 次。
第二十九条 稳妥办理展期。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原则上只能办理1 次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 次展期。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以办理展期1 次。
第三十条 续贷、展期的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仍有资金需求,且贷款用途符合规定、具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存在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可向承贷银行申请将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农户贷款或商业贷款,贷款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对贷款本金已经到期并已归还原贷款的贷款户,确因产业发展需要继续使用资金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承贷银行可再给予新发放小额信贷进行支持。
第九章组织保障及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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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行会泽支行要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推进小额信贷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县扶贫办要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及时向承贷银行提供和更新脱贫人口名单、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要发挥好职能作用,负责小额信贷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及拨付等工作。
(三)人行会泽支行要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做好金融政策引导和小额信贷贷款统计监测等工作。
(四)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帮助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改进评级方法,简化评级手续,提高金融扶贫扶持力度。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要成立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扶贫办、财政所、经管站、农科站、林业站、兽医站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审查组,负责完成
会泽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本乡(镇、街道)小额信贷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村委会(社区)、驻村工作队搞好脱贫户贷款需求摸底,负责会同承贷银行做好贷款发放、回收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和驻村工作队要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和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小额信贷贷款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对获贷农户的贷款及贴息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全县小额信贷贷款发放银行及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对脱贫人口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应贷尽贷。
第三十六条 鼓励银行机构基于脱贫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授信模型,推动开展供应链金融、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等信贷新模式,开展高效便捷金融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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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行会泽支行会同承贷银行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属实、用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示公告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是否到位。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要对小额信贷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脱贫户的名义骗贷,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及承贷银行要加大逾期贷款的清收处置力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清收不力,逾期率较高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由县政府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和提醒,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县监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脱贫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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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25年12 月31 日,由于上级调整相关政策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中共会泽县委办公室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泽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会办发〔2016〕4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会泽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乡(镇、街道)分片包干责任表
2.会泽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
3.乡(镇、街道)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明细表
4.乡(镇、街道)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汇总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