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泽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会政办发〔2021〕22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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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会泽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政办发〔2021〕2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会泽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5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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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会泽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村集体资金,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泽县关于进一步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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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的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以下简称“村级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资金为村民集体所有,按照“四权”(所有权、审批权、监督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借用、挪用、占有。村集体资金主要由村委会(社区)负责管理,村民小组资金主要由村民小组负责管理。

第四条 村委会(社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村级集体资金实行乡(镇、街道)专户存储,由村(社区)集体委托乡(镇、街道)经管站代为管理,村级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对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经管站具体负责。

第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于2021 年1 月1 日起,统一使用由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开发的系统平台和管理软件,各乡(镇、街道)不得再自行配备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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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的集体资金管理中,凡是开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U 盾等网络银行的,必须开通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或分管领导、经管站长(审核员)、出纳的手机余额变动提醒短信。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村级财务收入包括:

1.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付的工作经费、项目经费、捐赠收益、由集体获得的奖励、补助收益等。

2.村级发展集体生产及兴办村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

3.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投资经营等收益;

4.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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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

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的村级其他收入。

第九条 村级财务支出包括:

1.村级办公支出;

2.村级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3.村级生产性建设性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4.村级公益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5.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6.村级零星接待支出;

7.村级临时用工支出;

8.村级其他支出。

第十条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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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集体统一经营税后的可分配收入及其他可分配收入中,应优先保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基金,以保证集体资金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同时,做好对本村村民成员资金的分配。在税后可分配收入中,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基金和农民个人分配额以及未分配结余所占的比例,由村(社区)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并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备案。

第三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 村委会(社区)及村监委会应对本村的集体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备案。

第十二条 村委会(社区)负责清查和追回单位、个人向本村集体的借款(包含固定资产、物资等)。对确实无法追还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乡(镇)

会泽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审批、经管站备案后,方可作为呆坏账核销或盘亏冲销处理。

第十三条 在清理村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的界定工作,主要应查清产生债务的原因、程序。一切假借村集体名义产生的债务,一律谁借谁还。

第十四条 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束后,村委会(社区)应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做出债务偿还计划和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村级现有的债务要设法进行偿还、化解,无法化解的债务,要做好清理登记和移交工作。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任何村委会(社区)都不能举债办事。全县村委会(社区)实行谁举债谁偿还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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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村级财务现金管理采用“报账制”,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不准到乡(镇、街道)经管站借支现金。

2.出纳员(报账员)应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准确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村级报账员要按时与经管站会计和出纳员定期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利用现金日记账本,做好“报账流水”记录,对账时间每季度至少1 次。凡是存留超过一年未报账的单据,一律不允许再报账。

3.出纳员(报账员)具体负责村组的现金管理。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现金,必须在2 日内存入乡(镇、街道)的代管账户,并向经管站报备。如果发生遗失、被盗等现象,一律由出纳员(报账员)限时等额偿还。

第十七条 财务审批制度

村集体的一切财务开支,必须经经办人签字、村委会(社区)主要领导和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同意,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审核、主要领导或分管(挂钩)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各乡(镇、街道)可以自行决定金额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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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制度

1.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发生的集体经营业务,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2.村委会(社区)在收取“一事一议”的筹资款项时,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

3.村委会(社区)因工作正常接待需自办伙食,在购买农副产品时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可以使用原“会泽财政局、会泽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监制的“零星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按采购次数,每采购一次填制一张零星费用报销单,并附采购菜品等的原始明细单据,报销单上需注明就餐事项或原由、就餐人员及人数以及所购菜品食用天数。物资采购不能出现烟、酒、汽油、高档茶叶。

4.村级原则上不允许外出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就餐的,须提供餐饮业就餐发票、就餐的文件或接待函、菜单、就餐人员名单,菜单上不得出现烟、酒消费,每人每餐不超过30 元。如果没有接待文件,必须要有村两委关于接待的会议纪要,并附相关报销凭证,完善签字手续,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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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级使用的零星用工单据,可以使用务工花名册进行报销,但必须规范报销签字的审批程序(同零星费用报销单),并注明领款事由、联系方式等要素。零星用工每人每天工资不超当地该工种的平均工资。

6.村、组干部出差的车旅费参照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村、组干部因公到本乡(镇、街道)出差,车旅费按照本乡(镇、街道)的统一规定执行,报销的比例不准高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报销比例。

7.村、组干部因公事到乡(镇、街道)出差,无法乘坐公共交通的,经村(社区)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选择包车外出,不准采用加油单据作为报销凭证。村组干部反其搭乘他人车辆外出办公,不准报销车费。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制度

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应接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结果应向村民张榜公示,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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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要完整、系统、安全;

2.村级当年财务档案资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乡(镇、街道)经管站统一管理;

3.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村级的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和外借。

第五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个乡(镇、街道)必须选优配齐3 名(审核员、会计、出纳)村级财务管理人员。村级财务审核员、会计、出纳不能交叉兼任,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级两委班子成员兼任。在选用村级报账员时,应该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选用德才兼备

会泽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人员进行工作。村财务人员应由乡(镇、街道)组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组的报账员工作。

村级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人员的任免和调离,必须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备案。在村财务人员变更交接工作时,乡(镇、街道)经管站应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保证财务交接工作完整、规范、清楚。乡(镇、街道)经管站财务人员任免和调离报县级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人员主要由四名人员负责。其中:审核、会计、出纳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筹,经管站人员具体负责。报账员由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委派。

审核员的主要职责:负责审核报账员、会计、出纳款项收支的合法性、完整性等,并全面负责村级财务的管理工作。

会计的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出纳所收集原始单据的合法合理合规性,并进行会计核算、装订凭证,负责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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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的主要职责:负责收、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款项,收集与整理相关原始单据,并与会计和银行核对账目。

报账员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的收支管理和报账工作,建立现金日记账,与出纳核对账目等工作。

第六章 村级财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社区)应定期(每季度不得少于1 次)将村集体财务状况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要详细、真实,便于群众了解。对重大财务事项,要逐项逐笔公开,并作详细说明。

第七章 集体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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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山林、土地、草地、滩涂、荒山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明确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并做到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村级固定资产限额为价值500 元以上,使用年限1 年以上的资产。

村级会计需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全县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处理,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照原值的3%计算。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村级固定资产采购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为管好集体资金,村级采购价值1 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共同决定,监委会参与,自行采购;1 万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报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后方能采购;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处置金额在2 万元以下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金额在2 万以上的资产出租、转让、入

会泽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股、拍卖等处置,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决定,报乡(镇、街道)审批,经管站备案;

第三十条 使用村集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经营,须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认可行性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确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经管站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各类工程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不能超出预算增加项目,没有经过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意,不能变更项目。

第三十二条 村级项目实行专款专用,项目造价在2 万元以内,按照“一事一议”程序自行组织实施;2 万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并报乡(镇、街道)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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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村级所有项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方可实施,工程款项的支付需要出具统一的税务发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后,严格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做好项目移交、登记和使用等手续。应该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纳入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结合会泽县村级财务管理的特殊性制定,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矛盾,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会泽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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