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的 实施意见(大政发〔2021〕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25
收藏
详情

大政发〔 2021 〕 14 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切实解决我州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偏低、功能不全等问题,全面提高全州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州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平灾结合”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全州灾害风险分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密度和公共资源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以推进全州在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达标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快城乡应急避难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和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至上。 坚持把以人民群众的安全和便捷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充分考虑群众居住环境和实际情况,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仅符合灾后应急避难场所的规范要求,还能满足平时群众文化生活的现实需要,切实让成果真正惠及民生福祉。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纳入“十四五”规划,融入安全城市的理念,在规划城乡发展、旧城改造中优先考虑保障群众安全的避难避险空间,将避难场所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等结合起来,并结合乡村振兴、美丽县城、特色小镇等建设,积极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科学合理地划定其服务范围,共享资源。

(三)建管并重、平灾结合。 在现有应急避难场所中增设防灾救灾设施,使之满足避难场所的条件。平时正常发挥功能,灾时用作避难场所,最大限度使用现有资源和节约利用土地。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统筹做好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升与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技术资源和专业优势,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在“十四五”期间,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 )和《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180-2017 )等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全州达到Ⅲ类以上面积要求的323 个避难场所建设提升任务,其他避难场所具备基础避难功能。其中大理市完成 3 个以上 Ⅰ 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升目标,其余县市完成 1 个以上 Ⅰ 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目标,各县市 Ⅱ类、 Ⅲ 类及其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全面完成。省级确定的地震、地质灾害重点监视防御区域内的县市、乡镇(街道)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满足 70% 城乡人口应急避险需求。

四、重点工作

(一)构建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1. 构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与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固定应急避难场所与临时紧急避难场所相结合的合理布局。

室外应急避难场所:适用于地震及其它需要室外避难场所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受灾人员的疏散和安置,主要包括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大型体育场馆、学校运动场、停车场及其它公共开放空间。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适用于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核设施事故及其它需要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受灾人员的紧急疏散和临时安置。主要包括学校、社区(街道)中心、福利设施、体育馆等条件较好的室内场所。

固定(长期)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指相对于紧急避难场所用地来说面积规模较大的公园绿地,各类体育场、城区边缘地带的空地、城市绿化隔离地区等,主要用于安排居住区(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县(市)级政府等管理范围内的居民相对较长时间的避难使用。

紧急(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主要是指发生地震等灾害时受影响建筑物附近的面积规模相对小的空地,包括小公园绿地、小花园(游园)、小广场(小健身活动场)等。这些用地和设施一般起到发生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具有提供用地周围若干个邻近建筑中受灾居民临时和紧急避难使用的功能。

2. 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标准。全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标准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地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规定执行,根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和《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 2017 〕 25 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全州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以下几类进行规范建设:

Ⅲ 类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 ( 生活 )10 天以内,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 1000 米左右,应具备基本通水、通电、通信功能。应配置应急电源(汽油、柴油或者太阳能发电机)、应急给排水系统(水井、蓄水池、水泵房或净水器)、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垃圾储运、排污、厕所等)、应急通道、应急广播设施、应急标识、应急物资储备(简易活动房屋、帐篷、彩条布等)及灭火器等设施。

Ⅱ 类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 10 天以上至 30 天以内,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 2000 米左右,在 Ⅲ 类避难场所的标准配置上增加应急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供水、防火安全带)、应急指挥管理设施(卫星电话、指挥中心办公室)等。

Ⅰ 类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 30 天以上,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 5000 米左右,在 Ⅱ 类避难场所的标准配置上增加应急停车场、停机坪、通风洗浴设施、气象信息接收终端、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

其他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基本通水、通电、通信、卫生防疫点、厕所、应急标识等可供受灾居民临时生活和紧急避难的场所。

3. 配套应急交通和生命线系统。要完善各类基础保障设施,建立适应区域发展要求的生命线系统。应急交通系统是指在发生灾难时,用于抢险救灾、人员疏散和物资运送的海陆空交通通道。应急生命线是指发生灾难时,用于保障受灾人员避难救援所需的包括供水、供电、医疗救护、物资供应、通信在内的基础设施。紧急(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要满足通水、通电、通信等基本功能定位,具备固定或流动厕所、医疗卫生防疫点、垃圾存放点、应急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固定(长期)应具备应急供水系统(水井或蓄水池、水管、净化水设备等)、应急供电系统(发电设备或应急照明设备等)、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设施、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储运、排污、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供水)、应急指挥中心用房等。各功能区应设置醒目标志牌,各类设施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4. 建立健全制度。健全完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启用关闭制度体系,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形成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抓好建设提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

1. 全面核查现有应急避难场所分布、规模。加强避难场所建设有关工作信息沟通协调,组织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应急、地震、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现状进行全面核查,准确确定具体位置四周边界、权属单位、面积大小、设施状况等基本数据,精准界定应急避难场所四周边界及管理权属单位。并对各应急避难场所的提升改造潜力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任务安排,确定年度具体建设提升项目。

2. 拟订需新增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规划。在核查清楚建设提升的应急避难场所数量基础上,对需新增应急难避场所提出规划,筛选储备一批能纳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设施配置,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执行。注意新增选址要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并坚持均衡布局、就近就便原则,在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群聚集的地区合理安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强化用地保障,使居民可就近及时疏散。

3. 编制建设提升专项方案。根据现有应急避难场所实际情况及年度任务,编制县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专项方案,具体确定建设提升和新建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规模、服务范围,以及所需配套设施、实施主体等内容,为“一城一策”、“一镇(乡)一策”科学实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提升工作提供遵循。

(三)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提升改造

1. 合理安排项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露天停车场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民防工程应同时进行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 强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标准。在实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时,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合、易于通达、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GB/T35624-2017 )和《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 180-2017 )规定以及现状条件分析评估结果,复核避难容量,确定空间布局,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进行各类功能区设计,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案。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的各类分类标准规范进行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救护、消防、物资储备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 优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提升方案的审查审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审批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升专项方案时,应当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开辟符合应急避难场所需要的项目审查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查审批效率。

4. 规范建设程序。新增应急避难场所要按照规划、选址、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程序有序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施工图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项目招投标要按规定严格管理,施工过程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承担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施工的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施工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应急避难场所工程竣工,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应急、地震等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 进行统一标识。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必须划定各类功能区,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设置统一标识标志牌。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入口处要有 1 : 1000 避难场所平面图和居民疏散线路图。在本避难场所服务区内的街道要规划从居民居住地到避难场所的紧急疏散通道路线,并沿线按一定间隔和拐弯处等设置标识。在应急避难场所中有条件的地点设置消防安全警示宣传栏。

6. 健全信息数据。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避难场所数据登记,采集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信息(如名称、所在地、详细地址、所属管理单位、类型、场所面积、容纳人数、场所经纬度、物资设备等),将信息录入各县市政府应急平台数据库,实现政府应急平台与广播系统、应急通信设备的有效衔接。避难场所基本数据必须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和广播电台向社会公布。

7. 突出宣传演练。应急避难场所建成达标验收后,所在地的县市、乡镇、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避难场所的分布位置和基本功能,做到家喻户晓;要编制《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疏散路线、安置区域、指挥人员责任范围划分等,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应急须知和场内功能设置手册(图)》,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要定期组织社区和基层单位开展应急疏散演练,让公众熟悉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的位置与功能。同时,结合防灾避险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避难场所软硬件建设薄弱环节并进一步加以完善,提升预案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用性。

(四)强化科学维护管理

1. 制定管理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具体管理规定,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和有关启用的办法预案,统筹抓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产权单位要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的功能运转与应急期的正常使用。

2. 做好维护管理。按照属地和归属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由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应急避难场所运转功能与应急使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并确保养护、维修工作的质量。

3. 抓好启用关闭。应急避难场所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启用、运行和关闭。所在地政府根据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实际应对工作的需要,作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乡镇、街道、社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预案就近组织辖区内避难人员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做好避难人员登记、物资调拨与发放、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水、供电、通信等场所运行保障工作。同时,应急避难人员必须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的各项规定,维护和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依法作出关闭应急避难场所的决定,有序组织避难人员撤离和场所关闭,恢复场所原有功能。

五、完善保障机制

(一)完善领导责任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建设提升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的责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严格履行保一方平安、维护一方稳定的政治责任,定期研究本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解决建设提升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落实到有关领导、部门、工作人员身上,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有效、激励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齐抓共建机制。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很高。要把“抓系统、系统抓”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机结合起来,确实形成全州上下齐抓共管,共同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的目标要求,制定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量化分解工作目标,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程经费由各县市负责,各县市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并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稳定的保障机制。鼓励单位、个人以及社会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四)完善工作创新机制。 为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将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重点,组织应急、住建、地震等部门对全州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实行明查暗访、季度考核、排名通报等措施。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完善激励制约机制。 各县市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做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各级领导干部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的实绩,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经费、组织实施等措施不落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严重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大理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任务分解表

2021 年 5 月 19 日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