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为了要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确保其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农经发〔2018〕4 号)和《云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产改办〔2020〕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是一类特别法人,是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并遵循股份合作的原则,从而形成一个集体所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风险共担的新型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根据农经发(2018)4 号文件精神,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组织建设和发展的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市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责任,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业务管理工作,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更好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作用。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到市级农业农村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农村集体经营活动。
第六条 初次申请登记赋码 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未在其他部门办理类似手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确定经办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全体成员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办理手续时需持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出具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填写申请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情况,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3.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有关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成员名册、组织章程同时提供电子版本word 文件,以便上传至登记赋码管理系统。 4.登记审核。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材料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程序是否完善;确定其是否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责成1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申请材料交由市农经站,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5.登记赋码。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实时赋码、打印《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并加盖公章,以上手续需在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6.领取证书。证书印刷完成后,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派人领取,并签字确认,原则上领证经办人与申报经办人一致。初次申请登记赋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农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文件复印件; (三)农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关会议记录或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公示材料,主要包括成员确认、股权设置及量化、成立农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等的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 (五)成员名册。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同时提供电子版本excel 格式的成员名册。 (六)组织章程。提供农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同时提供电子版本word 格式的章程。 (七)农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证明。
第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于符合登记,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1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领取之日起生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记载的内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登记机关、发证日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含有“经济合作(经济联合)”或“股份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字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分别称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景洪市XX 乡(镇、街道)XX 村(社区)XX 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景洪市XX 乡(镇、街道)XX 村(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中的名称相同。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农业农村部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实时获得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登记类型统一为“集体经济”,改革类型统一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成立日期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载明事项信息发生变更的,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申请变更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办理流程如下: 1.确定经办人。经办人应为原证书所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办理手续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要《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填写申请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情况,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3.提供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等材料;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修改组织章程,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备案。 4.变更审核。登记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变更程序及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确定是否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变更事项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不予变更。 5.换发证书。变更审核通过的,收回原组织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办理换发手续,核发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上述手续需在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6.其他关联手续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颁证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和新换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 (三)修改后的组织章程复印件; (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组织公章的委托协议原件(未委托,则无需提交); (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于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1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补发登记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定的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公告期不少于30 天。公告结束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理登记证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补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补发申请表; (二)未遗失或损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全部遗失或损毁则无需提交); (三)刊登声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报纸; (四)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组织公章的委托协议书原件(未委托,则无需提交)。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补发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于符合补发登记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补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1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一)因征地拆迁,迁移等原因导致整村、整组建制撤销的; (二)因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撤、并、合、分的; (三)其他注销情况。
第十七条 因故被撤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资产进行清算,应在自清查结束之日起30 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审计机构确认的资产清算报告;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撤、并、合、分的政府文件; (四)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 (五)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若无债务,则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件及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组织公章的委托协议书原件(未委托,则无需提供);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十)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下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在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注销登记备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到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或成员出资额发生变更,以及修改后的章程未备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和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景洪市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由景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