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文山州安全 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安发 〔 2021 〕 3 号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第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 73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文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5 月 14 日
文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 一 )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全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 二 )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法规和《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山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 三 )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以下类型:
1 .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油气输送管道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 .铁路、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及民用航空事故灾难。
3 .地质灾害、资源勘探和非法开采引发的事故灾难。
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灾难。
5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6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7 .农业机械、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8 .电力设施大范围损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 四 ) 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 .发生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 1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2 .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县(市)行政区域和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 .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五 ) 工作原则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的原则。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 一 )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职责
州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有关行业(领域)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和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明确较大事故调查组的组长单位和参与单位。
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通信保障、医疗救护、环境气象监测、治安交通、专家技术、资金物资保障、新闻宣传、善后处理九个工作组。
( 二 ) 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及职责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办事机构,设于州应急局,由州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州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其工作职责是:
1 .报请州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2 .协调或调集相关救援组织参加救援。
3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负责编制和修订本预案。
4 .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州内各类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演练。
5 .监督、指导、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工作。
6 .负责日常信息报送,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为州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 三 )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1 .现场指挥部的成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1)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县(市)人民政府能够处置的,指挥长由所在地县(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县(市)长和州级部门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县(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由州人民政府组织救援处置的,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州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州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2) 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并服从省政府的决定和指挥,各工作组组长由州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 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 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确定并设置危险区域警戒线。
(4) 落实中央、省、州党委、政府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并及时向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汇报处置进展情况。完成抢险救援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5) 完成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抢险救援工作组
由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驻军和武警部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研究、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 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等。
(3) 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人员疏散。
4 .通信保障工作组
由州、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 保障现场的通信畅通。
(2) 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按照各自的预案适时启动通信保障应急处置。
5 .医疗救护工作组
由州、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 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
(3) 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 向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6 .环境气象监测组
由州、县(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 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2) 监测气象情况。
(3) 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
(4) 向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环境污染及处置情况报告。
7 .治安交通工作组
由州、县(市)公安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 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 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 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 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 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8 .专家技术工作组
由州应急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邀请州级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参加,也可向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求派省级专家给予支援。主要职责是:
(1) 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
(2) 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
(3) 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4) 研究、提出抢险救援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5) 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9 .资金物资保障组
由州财政、民政、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交通运输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组成,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 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补偿。
(3) 负责受理社会捐助等事项。
(4)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负责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10 .新闻宣传工作组
由州、县(市)宣传、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 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省、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
(3) 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 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11 .善后处理工作组
由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以及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 做好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 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 协调做好事故灾难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 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 指导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 四 )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州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的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能职责,做好事故灾难有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1 .州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宣传报道、舆情监控、舆论引导等工作。
2 .州发改委:负责在建和试运行水电站、审批的技改项目等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所审批建设项目、在建项目的应急救援工作。
3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无线电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等工业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配合应急、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4 .州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大型群众性活动、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以及民爆物品购买、流通、运输、使用(储存)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协助应急、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控制和依法查处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5 .州民政局:负责因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受理社会捐助等工作。
6 .州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参与州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州应急局指导、检查和督促州属国有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7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开展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8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矿产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等项目工程和资源勘探、非法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9 .州生态环境局:协助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对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建议。
10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构筑物建筑施工(含建筑、高空安装清洗、装饰装修、高空拆除改造、机械与设备租赁企业)、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管网、排污工程、城市照明、园林绿化、供水、供气、大型市政广告牌、垃圾处理)、城市公园及设施、物业公司、洗车场所、城市广场设施和城市防洪等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1 .州交通运输局(含地方铁路筹建局和地方民航发展局):负责公路运输企业(含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和公路客运、货运企业、出租车公司)、检测站、车辆维修企业、物流中心、租车行、汽车美容与装饰、驾驶培训企业、公路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高空维修)及地方公路管理(含行道树高空裁杆修枝)、辖区内陆水上交通、公路管理养护权限的公路沿线大型广告牌等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上交通、铁路建设工程等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按照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授权,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协调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2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国债沼气、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非企业初级农产品储藏、农药和兽药的经营和使用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3 .州水务局:负责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及相关设施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4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单位及设施、设备、器材、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制氧和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组织协调。
15 .州应急局: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坑探)、采掘施工、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仓储)企业和冶金、机械、建材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现场救援工作;协同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调集救灾物资做好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报、传达和统计工作。
16 .州外事办: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涉外事项的处理。
17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8 .州能源局:负责煤矿、油气输送管道、电力运行等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19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同应急部门调集救灾物资做好救灾工作。
20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参加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 .文山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理赔工作。
22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供电局、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保障。
23 .中国电信文山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文山分公司、中国联通文山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负责事故灾难现场通信保障。
24 .驻军和武警部队是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力量,在需要时,参加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25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在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有关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 一 )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1 .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州人民政府。
2 .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
3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州直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4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
(1) 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3) 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2 小时(重大以上事故 1 小时)内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州人民政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4) 事故报告单位要认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正确做好事故灾难续报工作,较大事故每日 1 次;重大以上事故1 日续报 2 次,事故有扩大趋势的随时上报。
5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州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所在县(市)应急局要提供事故灾难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 二 ) 预警行动
1 .各县(市)、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2 .州直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3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经州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较大以上事故和符合启动本预案规定的事故灾难报告后,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州长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州长或州长提请启动预案。州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发生所在行业和事故类别,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州长或州长决定宣布部分或全部启动预案,相关副州长配合指导工作,立即成立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各单位到达现场后分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现场指挥部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反馈有关情况。
( 一 )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1 .Ⅰ级响应: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域、跨国界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Ⅱ级响应:造成 10 人至 30 人死亡(含失踪),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州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 .Ⅲ级响应:造成 3 人至 10 人死亡(含失踪),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 .Ⅳ级响应: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县(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以上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二 ) 分级应急响应
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Ⅰ、Ⅱ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州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2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Ⅲ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根据事态情况启动本预案。如果事故灾难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且当地政府有能力组织救援的,可以暂不启动本预案,需要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的,州人民政府将部分启动本预案。
3 .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处置。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州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州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无人员伤亡,但可能导致社会影响较大的大面积环境污染事件时,结合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
( 三 ) 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启动程序如下:
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较为严重的事故灾难,由州人民政府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
应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的请求,需要州级给予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的,州人民政府作出部分启动预案的决定。
五、应急行动
( 一 ) 预案启动
州人民政府领导宣布启动预案后开展以下工作:
1 .确定现场指挥部的成立。
2 .确定指挥长、副指挥长人员名单。
3 .确定各工作组组长和组成单位名单。
4 .确定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人员带齐相应的装备和物资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集中。
( 二 ) 应急行动
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现场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救援处置方案;各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 三 )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应急处置现场工作以属地为主,凡是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组的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六、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情况和依照应急终止条件作出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 一 ) 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 .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 .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 .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 .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 .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 二 ) 应急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有序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关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设备撤离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终止后 24 小时内写出现场应急处置书面报告,报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
七、后期处置
( 一 ) 善后工作
1 .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 .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好事故发生地政府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 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 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 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3 .相关部门要指导当地政府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 二 )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 三 ) 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进行。由州人民政府明确调查组组成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州人民政府。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州人民政府将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八、保障措施
( 一 )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预案,并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二 ) 救援队伍保障
1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我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努力把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打造成一支骨干救援队。
2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3 .本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好救援工作人员,并将名单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报备。
( 三 ) 通信与信息保障
1 .按照省、州规划,建立相应配套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音、视频指挥监控系统。负责通信的部门应考虑到如遇救援环境特殊,造成一般通信工具不能正常使用时,要架设适应特殊环境的通信设施、设备,确保救援通信畅通。
2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所管行业特点,结合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摄影和办公器材。
3 .建立与省级相应配套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包括“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物资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库”和“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等。
( 四 ) 技术保障
1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全州技术能力较强、身体素质好的安全生产技术人才编入州级应急救援专家库,以便为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2 .州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建立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专家档案,并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五 ) 资金物资保障
1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的建设和管理。物资、器材装备的消耗和报废要及时报告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 .州级财政每年预算应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用于州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以及救援物资装备的补充、更新和维护保养。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资金。
4 .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人员的后勤保障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 六 ) 宣传、培训和演练
1 .宣传。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 .培训。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提交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 .演练。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具体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州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 七 ) 监督检查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 一 )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及时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不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二 )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并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保障部门(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进行修订、评审,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三 )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四 )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 年 1 月 5 日印发施行的《文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安办发〔 2018 〕 3 号)同时废止。
十、附件
( 一 ) 文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 二 ) 文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
( 三 ) 文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终止程序图附件 1
文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附件 2
文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附件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