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罗政办通〔2021〕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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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政办通〔 2021 〕 10 号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平县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罗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10 日

罗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罗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 “ 被征收人 ”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曲靖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曲政发〔 2021 〕 1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罗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坚持县级统筹,由实施单位负责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 “ 征收部门 ” )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由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申报材料如下:(一)书面请示;(二)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的拟征收片区概念性规划(含主要规划技术指标);(三)拟征收片区土地权属及性质等现状情况说明;(四)补偿安置初步方案;(五)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 施等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情况及公众意见等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予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产权证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三条 因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经 90% 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启动旧城 区改建、棚户区改造。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 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征收范围内总户数 80% 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 80% 签约比例的,房屋征收决定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等,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以 “ 房地合一 ” 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后补偿,即只对房屋及房屋所在区域净用地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空地、公共绿地、配套设施等价值不再进行二次补偿。不同用地性质的住宅房屋,由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后进行补偿。(二)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以 “ 房地合一 ” 的原则 进行评估后补偿。不同用地性质的非住宅房屋,由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后进行补偿。(三)征收房屋为在建工程的,按评估进行补偿。(四)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 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予以公告,并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及奖励户数的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登记面积为准。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三方签字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住宅性质房产的奖励户数认定。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一户产权人进行补偿,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表明有多套房屋的,在计发搬迁费、奖励费时,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时段)内,可以以套为户数进行相应奖励,分别计发搬迁费、奖励费。其他补偿、奖励,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一户产权人计算。

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房屋合法性、面积和用途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日。被征收人对评估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复核不得收取费用。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曲靖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或者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 偿、奖励、补助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装修等因素,依据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在房屋征收片区确定的回迁安置房源或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异地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调换房屋分别评估后,按等价原则互补差价。超、差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选房时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互补差价金额,互补差价金额等费用在接房前结清。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按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在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范围内依次认选。产权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产权属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具备就近安置条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 1:1.2 的比例调换,住房按套内面积 1:1.2 比例给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产权清晰、无权益争议。

第二十二条 搬迁费。非住宅的搬迁按被征收房屋实测合法建筑面积 15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住宅的搬迁按3000 元 / 户(含搬出和搬入)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实测合法建筑面积,住宅、办公用房按每月 15 元 / 平方米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住宅、办公用房实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的,按 50 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实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3 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付给征收部门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接房后 3 个月止计发临时安置补偿。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同类区域租金水平确定单月金额给予 3 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

第二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费。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一)停产停业损失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止生产(营业)的或者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二)商业、服务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 3 个月计算,工业生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 6 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三)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2.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生产(经营); 3.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五条 奖励费。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 15000 元 / 户的奖励;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再给予 10000 元 / 户的奖励;未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按约定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 3000 元的特困补助。(一)五保户;(二)民政部门扶养的孤寡老人;(三)烈士家属。

第二十七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 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 15 日。

第二十八条 补偿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二)补偿方式;(三)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六)搬迁期限;(七)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属地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告知书送达 10 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属地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罗平县旧城改造。

第三十一条 征收补偿费用经审计认定后,纳入土地收储成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的公共绿地、市政道路、河道湖泊整治等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建设,可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审计结果,组织精算工作,召集自然资源、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精算报告进行复核会审。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地块已具备的供应条件(含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规模等条件)及精算复核情况,编制地块供应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人民政府第 195 号令)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 1. 罗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 罗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3. 罗平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 1

罗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 2

罗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附件 3

罗平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标准种植园补偿

种植密度在 56 株 / 亩 —220 株 / 亩(含)的按标准种植果园以亩进行补偿,种植密度小于 56 株 / 亩的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套种其他树木的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一)标准种植苹果、桃、梨、桔子、柿子、樱桃、杏树等水果类:按新种植果园( 2 年内)补偿 1 万元 / 亩,初果园( 3-4 年内)按 2 万元 / 亩,盛果园( 5 年及以上)按 3 万元 / 亩补偿。

(二)标准种植果园核桃、板栗、花椒等干果类:按新种植果园( 2 年内)补偿 1 万元 / 亩,初果园( 3-4 年内)按 3 万元 / 亩,盛果园( 5 年及以上)按 4 万元 / 亩补偿。

(三)标准种植葡萄园:按苗圃 7400 元 / 亩,未挂果 1.5 万元 /亩,初果园按 2.5 万元 / 亩,盛果园 4 万元 / 亩补偿。

(四)标准种植桑园:种植 3 年以下 3400 元 / 亩,种植 3 年以上(含 3 年) 11000 元 / 亩。

二、零星经济林木补偿

主要对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零星林木等附属物的补偿,补偿后附着物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处理。

三、林木补偿

自然林地根据现状密度按亩补偿,人工商品林根据林业部门提供的种植密度标准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附着物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处理。

四、鱼塘补偿

实行包干价 8000 元 / 亩补偿,补偿面积按勘测定界测量的实际有效水域面积计算,鱼塘看守房由拆迁实施单位依据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用。

五、特殊附着物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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