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景政办发〔2021〕6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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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深化农村

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景政办发〔 2021 〕 6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5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19 〕 45 号)精神,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 的通知》(交公路发〔 2020 〕 2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0 〕 40 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 2020 〕 71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乡、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 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景洪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保障。

第四条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到 2022 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 100% ,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 5% ,中等级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 75% 。

到 2035 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二章 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第五条景洪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景洪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我市有关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政策引导,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完善支持政策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指导监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职尽责。主要职责:

(一) 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健全完善路长制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落实各级养护责任。

(二) 足额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正常足额到位。

(三) 督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市直部门加强统筹联动和政策引导。

(一) 市 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全市养护管理制度,编制市级养护补助资金计划,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好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

(二)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市级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三)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等工作。

(四)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在农村公路绿化美化上给予指导和苗木支持,推进全市“美丽公路”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景洪市交通运输局是景洪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及申报工作。

(二) 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养护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 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四) 督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完善乡村路长制及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

(五) 督促落实每年两次爱路护路活动。(即 5 月和 11 月)。

(六) 引导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市场化改革。

第八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乡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居)委员会组织好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 制定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

(二) 督促指导乡村开展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 对村(居)委会、养护施工单位和养护承包人实施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养护质量。

(四) 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五) 健全完善乡、村两级路长制、“美丽公路”、“爱路护路”创建工作并纳入乡规民约。

(六) 负责检查考核各村(居)委会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村(居)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一) 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 加强宣传引导,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发动公路沿线群众投工投劳养好农村公路。

(三) 落实“爱路护路”、“路长制”相关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条鼓励建档立卡户及相对困难群体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将日常养护、应急抢通捆绑由建档立卡户承包;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章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

第十二条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继续执行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即:县道每年每公里 7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35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1000 元。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自 2021 年起,省、州、县(市)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 10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3000 元。按照省、州、县(市)三级财政投入比例四类划分,西双版纳州属于三类地区,景洪市日常养护资金按省、州、县(市)分担比例为 40% 、 20% 、 40% 。

第十四条强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一) 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市财政局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按照 40% 、 20% 、 40% 比例纳入财政给予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 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 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四)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加强乡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监督,并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乡道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受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四章 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第二十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农村公路养护衡量标准,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养护管理思路,引进新的养护模式和管理手段,将农村公路纳入公益性岗位,引进和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省、州要求加强农村公路市场监管,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加强队伍建设和路产路权保护。

(一) 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建制村与村小组护路员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二) 加强路政管理和爱路护路宣传,利用全国路政宣传月推进路政法律法规进乡镇(街道)社区、机关、学校、企业、农户等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三条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要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生态绿色环保理念,因地制宜,结合本地自然民族风情风貌,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精品农村公路旅游路线。

(一) 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云南省“美丽公路”创建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县、乡村道“美丽公路”创建工作。

(二)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利用道路冠名权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金用于“美丽公路”建设。

(三) 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提升公路技术状况,大力整顿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条件。

第五章 健全完善奖惩考核机制

第二十四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市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

(一) 考核主体:景洪市人民政府;考核对象: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 ( 街道 ) 人民政府;考核范围:全市县、乡村道;考核方式:季度考核。

(二) 检查考核内容:依据《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工作规程》(试行)《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对全市农村公路考核。内业:“四好农村路”建设、规范化管理、养护资金筹措管理目标、路况质量及“美丽公路”工作目标、创新养护模式目标、统计(数据库建设管理)工作、管养工作实施效果评价目标、绩效管理目标、社会服务效益目标。外业:日常养护、路基、路面、桥涵养护等。

(三) 抽查频率:

1. 县道检查频率:每季度一次;抽查比例: 30%-50% 。

2. 乡村道检查频率:每季度一次;抽查比例: 20%-35% 、10%-25% 。

(四) 评分办法 :

1. 县道考评使用《景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按季度、半年、年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其中 : 内业30 分 ; 外业 70 分 ( 景洪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分量化表一、表二 ) ;季度所占分值比例:一季度占总分 20% 、二季度占总分30% 、三季度占总分 20% 、四季度占总分 30% 的分值计算方法。内业得分 x30%+ 外业得分 x70%= 考核总分 ; 考核总分 x 各季度所占比例 = 所占比例的分值 ; 各季度考核所占分值相加等于全年考核成绩。

2. 乡村道考评使用《景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按季度、半年、年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其中 : 内业30 分 ; 外业 70 分、 ( 景洪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分量化表一、表二 ) ;季度所占分值比例:一季度占总分 20% 、二季度占总分30% 、三季度占总分 20% 、四季度占总分 30% 的分值计算方法。内业得分 x30%+ 外业得分 x70%= 考核总分 ; 考核总分 x 各季度所占比例 = 所占比例的分值 ; 各季度考核所占分值相加等于全年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考核奖惩 :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成绩与养护经费挂钩。

(一) 检查考核得分在 95 分 ( 含 95 分 ) 以上的为优,全额拨付养护资金。

(二) 检查考核得分在 90 分 ( 含 90 分 ) 以上的为良,全额拨付养护资金。

(三) 检查考核得分在 85 分(含 85 分)以上的为中,拨付90% 养护资金 ;

(四) 检查考核得分在 85 分以下的为差,拨付 80% 养护资金。

(五) 扣减的养护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在下一年度奖励考核综合评分第一、二名乡镇(街道),第一名奖励扣留养护资金总额的 60% ,第二名奖励扣留养护资金总额的 40% ,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工作推进情况较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充分发挥激励考核 “ 指挥棒 ” 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的景洪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扶贫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乡镇(街道)实际情况,抓好抓实景洪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二十九条开展试点创建。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试点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全市遴选 1 — 2 乡镇;各乡镇遴选 1 — 2 个村(居)委会、村小组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择优选取改革成效明显的试点单位向上级交通部门推荐,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景洪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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