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扶持农村(民 间)星级文艺队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新文旅发〔 2021 〕 6 号
各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县文艺界联合会,县老年人体育协会:
《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扶持农村(民间)星级文艺队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经县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 年 5 月 7 日(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扶持农村(民间)星级
文艺队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坚定文化自信,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和县委、政府有关文化建设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建好“一支农村文艺队”的目标,吸引和调动我县农村和民间业余文艺队参与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并发挥其作用,努力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服务基层、服务农民”的多种途径,进一步繁荣我县群众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农村业余文艺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农村(民间)文艺队评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扶持农村业余文艺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蒋成永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何永进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李海梅 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股负责人
张 燕 县文化馆馆长
丁 莉 县文化馆副馆长普思元 县文化馆美摄书工作室
王晓燕 县文化馆文艺辅导室
陈荟茹 县文化馆文艺辅导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馆,由张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扶持的对象与范围
新平县辖区内各民族民间文艺协会、学会,各乡镇、街道及各村组文艺队。
三、扶持资金设置
每年从文化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对农村业余文艺队、民族民间协会、学会文艺队的评选扶持经费。
四、申报条件
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各类农村业余文艺队,各协会、学会负责管理各民族民间文艺队,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辅导各乡镇、街道(民间)业余文艺队。各乡镇、街道和各协会、学会需书面将组建的文艺队的基本情况,向县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登记和备案,县文化馆具体负责做好登记管理工作,每个乡镇、街道和各协会、学会都要填写《新平县业余文艺队情况登记表》和《新平县业余文艺队队员花名册》,由各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和各协会、学会统一将上述 2 张表格报县文化馆。
五、申报标准和扶持办法
(一)文艺队组建要求:组织有文艺专长或爱好、热心群众文化活动的居民,建立含歌、舞、戏、曲艺、小品类的综合业余文艺队,单支文艺队伍人数要求在 10 人以上;坚持活动正常,有专人负责,有队员花名册,每次活动有记录。坚持不断学习,充实新鲜内容,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地,形成自身特色,坚持对外文化交流和展示,参加各种比赛取得好成绩,演出活动和内容有特色、有创新。
(二)申报标准:对业余文艺队评选后进行考核。采取评出三星、二星、一星的办法进行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1. 三星业余文艺队标准
( 1 )文艺队建制稳定,设有队长、副队长、艺术指导等职务;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
( 2 )业余文艺队的队员人数一般在 30 人以上,当中有 1-2个在本区域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且该队在本区域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 3 )业余文艺队的成员每年参加县级及以上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不少于 2 期(每个项目参加人员在 2 人以上),其中包括声乐、器乐、曲艺、美术、舞蹈等项目,不参加培训的文艺队作降星处理。
( 4 )业余文艺队经常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每年参加县级及以上重大节庆演出活动或自行主办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各类演出活动,要求全年举行专场演出不少于 4 场,或参与当地活动6 次以上,有一定的观众人数,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活动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队员全年参与文艺活动率在 80% 以上,受惠群众在 1000 人次以上。
( 5 )每次活动能制定方案、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填写《新平业余文艺队活动情况记录表》,并分别报当地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和县文化馆备案。
( 6 )有一定的演出(创作)水准,拥有一批文艺成果,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的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以上的奖项 2 个;每年能创作或移植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作品;文艺队骨干人员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在创作、表演、辅导、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并有一定的知名度。
2. 二星业余文艺队标准
( 1 )文艺队建制稳定,设有队长、副队长、艺术指导等职务;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
( 2 )文艺队的队员人数一般在 20 人以上,且该文艺队在本区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 3 )文艺队的成员每年必须参加县级及以上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1 期(每个项目参加人员在 1 人以上),其中包括声乐、器乐、曲艺、美术、舞蹈等项目,不参加培训的文艺队作降星处理。
( 4 )文艺队经常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每年参加县级及以上演出活动或自行主办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各类演出活动,要求全年举行专场演出不少于 2 场,或参与当地活动 4 次以上,有一定的观众人数,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活动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队员全年参与文艺活动率在 70% 以上,受惠群众在 600人次以上。
( 5 )每次活动能制定方案、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填写《新平县业余文艺队活动情况记录表》,并分别报当地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和县文化馆备案。
( 6 )有一定的演出(创作)水准,每年能创作或移植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作品,并有一定特色,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的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1 个。
3. 一星业余文艺队标准
( 1 )文艺队建制稳定,设有队长、副队长、艺术指导等职务;有组织和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
( 2 )文艺队的队员人数在 10 人以上,有一位核心人物组织正常活动。
( 3 )文艺队的成员每年必须参加县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1 期,其中包括声乐、器乐、曲艺、美术、舞蹈等项目(每个项目参加人员在 1 人以上),不参加培训的文艺队将被取消星级评比。
( 4 )文艺队能积极参与当地公益性演出活动,要求当年参加当地文艺活动累计 2 次以上。
( 5 )每次活动能制定方案、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填写《新平县业余文艺队活动情况记录表》,并分别报当地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和县文化馆备案。
( 6 )有一定的演出(创作)水准,每年能创作或移植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作品,创作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
(三)扶持办法
1.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做到点面结合,根据各文艺队有关资料记录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文化馆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考评小组根据实地观摩以及文字材料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一年一评,各文艺队要根据《业余文艺队标准》做好详尽的档案资料备查。每个乡镇(街道)协会、学会完成初选后原则上报送 1 支,不得超过 2 支推荐到县文化馆申报。
2. 考核流程:文艺队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协会、学会)向县文化馆汇总推荐申报→县文化馆考核→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
六、扶持措施和标准
(一)扶持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重点补助经常开展文艺演出活动的业余文艺队。各文艺队组建后,要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积极参加乡镇、街道和县上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大力提倡开展乡镇与乡镇、街道与街道、乡镇与街道、协会与协会、学会与学会、协会与学会、学会(协会)与乡镇(街道)之间的各项交流活动。
(二)根据组建要求和星级标准,在年终考核中评出三星文艺队 2 支,给予扶持资金每支 0.5 万元;二星文艺队 4 支,给予扶持资金每支 0.3 万元;一星文艺队 6 支,给予扶持资金每支0.2 万元,共计 3.4 万元。
(三)扶持资金全部归该文艺队作为活动经费及购买服装、道具等。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各尽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各乡镇(街道)、协会、学会要落实专人管理,督促文艺队在每次活动后仍在填写《新平县业余文艺队活动登记表》,每季度将演出情况报送至县文化馆办公室,确保扶持项目顺利有序开展。
(三)县文化馆要充分发挥职能指导作用,深入社区(村寨)、协会指导基层文化工作,注重培养基层文艺骨干,提高业余文艺队的文化活动水平,增强基层文艺队的文艺素养,促进基层文艺队的繁荣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