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21〕34 号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
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镇康县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 年5 月5 日
镇康县进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112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1 年,至少建成1 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使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改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到均达到90%,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政策。加大对《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指导。依托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采取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供多元化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以社区为重点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1.落实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税务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整合社会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挖掘社区资源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挖掘社区闲置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建立“托幼一体化”和“托育联合体”照护服务。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 岁幼儿,扩大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幼儿园师资队伍在管理、保育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签订目标责任书,共同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实现“托育联合体”内0—3 岁托育与3—6 岁学前教育之间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减轻群众育儿负担。(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支持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同一园区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提供照护服务,满足职工的婴幼儿照护需求,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监管机制
1.建立登记备案机制。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县委编委办负责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审批和登记;县民政局负责为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为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县委编委办、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依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县妇计中心、疾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行业自律和信息支撑机制。(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县委编委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完善婴幼儿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县委编委办、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规范服务收费机制。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加大财政及税费优惠支持。 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 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推广,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良好氛围。将“互联网+照护服务”思路融合到家庭养育平台建设中,创新服务形式与服务内容,满足婴幼儿多方面照护服务需求。
附件:镇康县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
镇康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解决我县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镇康县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县级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全县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重大事项,落实重点任务。督促各乡(镇)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全县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整体发展。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县委编委办、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支队等17 个部门组成,县卫生健康局为牵头部门。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新萍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吴天燕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成 员:尹光澜 县委编委办副主任
王吉李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陈 飞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陈宏清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董旺贵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张红芹 县民政局副局长
颜启富 县财政局副局长
茶忠华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志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建江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正华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普字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会军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陈咏玲 县总工会副主席
施远锋 团县委副书记
杨建香 县妇联副主席
罗德鹏 县税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联席会议同意。联席会议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委编委办: 负责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审批和登记服务。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县职业技术学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婴幼儿健康普及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园开设托班,招收2-3 岁幼儿,逐步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县公安局: 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制定实体防护、技术防护、人员防护、制度防护等管理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器材安装检测和联网布控,规范技防、保安从业单位管理并公布网上信息。
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登记信息推送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婴幼儿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县财政局: 负责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财政、税收等政策;切实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项目资金,支持开展婴幼儿服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把保育员、育婴员等有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培训补贴目录,指导各地开展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奖惩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完善相关规范、规划和标准,指导各乡(镇)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做好土地管理有关服务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给予优先安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依法依规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拟订政策、分析形势、发布信息,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指导,开通救治“绿色通道”,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做好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做好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进行饮食用药安全监管,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饮食用药安全监管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宣传活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舆论监督。
县总工会: 负责促进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团县委: 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县妇联 :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协同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点布局,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维权服务。
县税务局 :负责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范围,对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执行消防安全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四、工作规则
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 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