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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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粮食 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 政 发〔 2 0 21〕 9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砚池党工委,县直各部门:

新修订的《鲁甸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鲁甸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4 月 30 日

鲁甸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等级划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乡(镇)粮食应急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价格监测

3.2 市场动态分析

3.3 库存粮食分析

4 应急处置

4.1 4.2 4.3 4.4信

4.5 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建立粮食应急物资保障系统

5.2 建立粮食应急供给系统

5.3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

5.4 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系统

5.5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

5.6 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保障系统

5.7 通信保障

5.8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9 培训演练

6 应急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应急评估

7.2 应急恢复

7.3 经费清算

7.4 奖励和处罚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及时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指导和规范粮食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确保粮食(含原粮、成品粮、食用油,下同)有效供应,市场粮食价格基本保持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昭通市粮食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鲁甸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秩序突变,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粮价大幅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断档脱销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根据粮食应急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 ( Ⅳ级)、较大 ( Ⅲ级)、重大 ( Ⅱ级)和特别重大 ( Ⅰ 级)。

1.3.1 一般 ( Ⅳ级): 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影响和导致 1 个乡镇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粮食市场供求或价格异常波动,或乡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乡镇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2 较大 ( Ⅲ级): 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影响和导致文屏镇或 2 个以上(含 2 个)乡镇或 2 个以上(含 2 个)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市场粮食供应趋紧,群众情绪不稳定,并出现争购粮食现象。应急事态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县人民政府调控的情况。

1.3.3 重大 ( Ⅱ级): 较大 ( Ⅲ级)应急状态持续 10 天或主要粮食市场粮食价格 15 天内累计上涨 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1.3.4 特别重大 ( Ⅰ 级): 重大 ( Ⅱ级)应急状态持续 10天或主要粮食市场粮食价格 15 天内累计上涨 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统一调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 由县、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各负其责。

1.5.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加强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增强防范意识,出现应急前兆后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5.3 反应及时、果断处置。 坚持职责明确、配合密切、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规范有序、有效运转,确保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当发生较大 ( Ⅲ级)及以上应急事件发生后,即行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对应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工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鲁甸县供电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 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指挥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2)负责统筹安排全县粮食应急供应粮源和应急资金调拨 管理。(3)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应 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督促检查各项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5)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6)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单位抽调。

2.2.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跟踪掌握县内外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 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相关应急措施的建议。

(2)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综合汇总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材料,向县粮食应 急工作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理工作实施情况。

(4)提出对实施本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6)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 他工作。

2.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做好粮食应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工作,会同县委网信办加强对互联网等信息渠道的管理监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协调粮食应急储备、加工等设施建设立项、申报工作,牵头制定市场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科学研判市场形势,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监测分析,收集掌握县内外有关粮食供求及价格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提出预警意见;研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牵头执行储备粮动用计划,做好应急粮食组织、储备、加工、调运、供应等工作;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做好应急粮食质量监测检验工作;督促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粮食运输环节道路保通工作;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结算和监管;安排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食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并按支付程序将所需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正常供给和使用安全。

县交运局:负责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工作,提出运输计划,落实运输车辆,确保全程运输路线绿色通行;负责协调昭通火车站实施火车调粮计划,优先安排车皮和场地保证应急粮食的运输和存放。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粮食作物受灾情况,加强粮食作物种子储备管理,组织恢复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和增长。

县工科局:负责完善应急粮食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商场、超市等粮油销售网点执行应急期间粮食供应政策;协调中石化昭通分公司、中石油昭通分公司做好成品油供应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粮食加工、销售环节卫生监管,对成品粮油储存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指导开展受灾群众口粮短缺调查统计,确定受灾群众救助方案和救助对象,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应急救灾粮食发放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粮油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负责辖区内成品粮油加工、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的市场监管,防止过期变质、以次充好等问题粮油产品在市场流通,确保粮油食品安全;负责成品粮、油消费环节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居奇、商标侵权、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统计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情况,对粮食价格变化指数进行统计。

鲁甸供电局:负责保障重点粮食仓储和加工企业用电需求。

其他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单位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4 乡镇粮食应急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粮食应急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及时、如实上报应急信息,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开展。本预案启动后,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乡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粮食动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对粮食生产、供需、价格、销售和粮食库存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加强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动态,重点加强应急事件发生地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跟踪监测;如市场粮食供求、价格可能发生剧烈变化或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乡镇粮食生产、消费、价格、库存等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1 市场价格监测

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粮食交易市场、粮食购销企业、市场粮食零售网点作为市场价格信息采集点,定期收集市场粮食价格情况; 了解毗邻地区市场粮食价格,判断粮食价格走势。

3.2 市场动态分析

了解全县、全市和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粮源、供销等动态,关注全国、全省粮食市场形势,定期对粮食市场形势和供求趋势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粮食市场突发波动时,每日进行研判分析,及时上报异常情况,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3 库存粮食分析

定期收集和分析鲁甸县粮油储备购销公司粮食库存和社会商品粮源分布情况以及库存粮食品种结构情况,测算粮食供求状况,采取应对调控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一般 ( Ⅳ级)、较大 ( Ⅲ级)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 2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报告后,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般( Ⅳ级)突发事件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较大 ( Ⅲ级)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1.2 发生重大 ( Ⅱ级)、特别重大 ( Ⅰ 级)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报告后,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1.3 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粮食应急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影响程度、可能原因、处置情况、应急措施、当地的库存粮食数量、库存粮食品种结构、面临的困难、下步处置重点、事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4.1.4 粮食应急状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 报、谎报、漏报。

4.2 信息发布

4.2.1 粮食应急工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2.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各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以及有关政府网站进行发布。

4.2.3 发生一般 ( Ⅳ级)突发事件后,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相关情况。发生较大 ( Ⅲ级)突发事件后,由县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通报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发生重大 ( Ⅱ级)、特别重大 ( Ⅰ 级)突发事件后,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按程序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相关情况。

4.2.4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影响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存在的困难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

4.2.5 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各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尊重事实,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4.3 分级负责

4.3.1 一般 ( Ⅳ级)应急事件, 由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应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指导。应急事态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调控。

4.3.2 较大 ( Ⅲ级)、重大 ( Ⅱ级)和特别重大 ( Ⅰ 级)应急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按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预案,并根据应急状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应急事态超出县级处置能力、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控。

4.4 先期处置

粮食应急事件发生后或得到并确认即将发生粮食应急事件的信息、但尚未确定事件级别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初步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迅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报情况,对无力处置或需要县人民政府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

(2)统计掌握辖区内可用粮源的数量、分布及品种结构情 况,紧急调配应急粮源,稳定市场供应;

(3)依托应急粮食供应网点,采取必要的限价供应措施;(4)实施不间断的市场粮食价格动态监测分析,进一步调 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预警信息;

(6)向可能波及或受到影响的其他乡镇通报情况;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5 应急响应

4.5.1 应急响应程序

(1)一般 ( Ⅳ级)粮食应急状态: 由事发地乡镇粮食应急领导组调查核实情况,确认应急状态后,提出应急级别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级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应急工作情况,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调控。

(2)较大 ( Ⅲ级) 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接到报告后,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应急级别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请示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即行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 Ⅳ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指导和协助,统一领导和组织较大( Ⅲ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市发改委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向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通报情况。县直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就位,按照指挥部安排和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3)应急粮食动用程序:应急粮食动用按照当地商品粮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的顺序进行。

动用当地商品粮周转库存或县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由县人民政府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4.5.2 应急响应措施

出现较大 ( Ⅲ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设立工作组, 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和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突发事件调查核实组: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开展突发事件情况调查,确定突发事件发生范围内救济对象,及时将所需应急粮食的供应地点、数量等情况书面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供应保障组: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加强库存粮食安全管理;动员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多渠道采购粮食,千方百计组织粮源;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按照合理布局和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置定点挂牌供应点,以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进行挂牌销售;组织定点预约的加工企业迅速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粮油经营门店、超市、零售商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确保粮油供应。 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负责。

市场监管组: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云南省粮食最高库存量标准,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购销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不乱。对加工、销售环节的粮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确保消费者吃上合格、放心粮油。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或变相哄抬物价的行为,确保粮价基本稳定。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应急资金监管组:筹集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加强应急资金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清算应急工作产生的各项开支。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县审计局按相关规定参与。

市场监测组: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并分析粮食市场动态、价格波动、库存变化、供需状况等,及时调查掌握社会粮食资源分布情况。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负责。

交通运输保障组:落实粮食运输车辆,制定粮食运输线路,开启绿色运输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舆论引导组:做好应急工作正面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制止谣言等不良信息的传播,消除群众恐慌心理,依法打击造谣滋事等不法行为。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2)利用国有粮食资源实施市场调控。根据就近就便原则,依次动用县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商品粮、县级储备粮用于救灾救济,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粮价。动用县级储备粮未能达到调控目标的,依次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

(3)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干预措施,立即对市场粮食经营实行限价管理或进销差率管理。粮食批发价按实际采购价+运杂费+不超过采购成本 5%的合理利润进行计算,市场零售价按批发价+运杂费+不超过采购成本 5%的合理利润进行计算。

(4)实行临时计划供应。城镇低收入居民、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农村缺粮救助对象凭有效凭证实行定量、限价、定点供应,供应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严重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期间,对受灾群众实行定量、定点、免费供应。灾害恢复期间是否实行限价供应,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视情况研究决定。

(5)实行临时市场管制。 由县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停止市场粮食交易,并授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社会粮食资源,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确保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提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7)本预案启动后,全社会粮食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粮油供应的政策规定,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并及时准确向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 应急保障

5.1 建立粮食应急物资保障系统

5.1.1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把保持一定规模的县级常规储备粮和动态储备粮作为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的物资保障,指导县粮油储备购销公司保持必要的商品粮周转库存,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进行储存。

5.1.2 建立与粮食应急相适应的储备体系,不断优化调整县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储备规模,品种以稻谷为主,结构按一定比例储存成品粮,完善动态储备粮储备管理。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县粮油储备购销公司保持一定数量的、可满足一段时期应急供应的成品粮。

5.2 建立粮食应急供给系统

指导社会粮食经营者,尤其是县粮油储备购销公司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积极发展战略优先合作关系,建立完善粮食动态储备体系,保证粮食供应来源稳定、可靠。

5.3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就近选择有一定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定点预约,确保应急期间粮食加工需要。对选定的应急加工点,要开展加工能力审查,签订应急加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定点加工的经营者要做出在应急情况下保证加工的书面承诺,当本预案启动后,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优先加工应急粮食。

5.4 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系统

应急管理、发改(粮食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粮源地、粮食储备库点、加工地点、供应网点的布局情况,科学规划,充分整合铁路、公路和水运资源,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粮食运输车船的顺利通行。

5.5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选择有信誉、有实力的零售供应网点进行定点预约,确保应急工作期间的粮食供应需要。对选定的零售供应网点应进行供应能力审查,签订应急供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定点供应的经营者要做出在应急情况下保证供应的书面承诺,当本预案启动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价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供应粮食。

5.6 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保障系统

按照全县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建立县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扩大粮食生产的需要,掌握和联系粮食生产种子种源,负责采取措施及时调供种子,指导粮食生产。

5.7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加强设备维护,保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5.8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逐步加强国有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抓紧修复危仓老库,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排除储粮安全隐患,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9 培训演练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本预案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组织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高效应对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队伍,不断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明显缓解或基本消除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促进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7 后期处置

7.1 应急评估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调查评估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7.2 应急恢复

7.2.1 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指导、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在 3 个月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足县级储备粮和企业商品粮。

7.2.2 应急事件中动用的粮食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按粮食 风险基金原有规模数补足到位。

7.2.3 应急终止后,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督促定点挂牌供应网点连续 3 个月按照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挂牌供应。定点挂牌供应网点应每周向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报告粮食购销情况,遇特殊情况立即上报。

7.2.4 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粮油价格监测和市场检查,依 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7.3 经费清算

7.3.1 对按县人民政府要求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开支, 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7.3.2 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凭证供应的粮油差价, 由县 财政局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解决。

7.3.3 因发生自然灾害而采取发放应急粮食救助的,按救灾救济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7.3.4 对依法征用的社会粮食资源,按照经营者的采购成本加日常销售平均利润给予合理补偿,所需资金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核算后,报请县人民政府解决。7.3.5 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 由农发行昭通 分行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清算、收回。

7.3.6 应急粮源加工、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相关费用, 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核算。

7.4 奖励和处罚7.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 由县人民政府给 予表扬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 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 玩忽职守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4.3 粮食经营者在应急期间不按照政府规定承担粮食应急义务,发生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8.2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4 附件

应急预案操作流程图附件

应急预案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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