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政办发〔 2021 〕 24 号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怒江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生态环境领域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1 〕 9 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级与县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加强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精准化投入,助力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创建成果和把怒江打造成云南“三个定位”实践创新基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中央领导,争取省级保障支持,合理划分州县责任。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按照省与州财政事权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全州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和环境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争取省级支持,合理划分州级与县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县市积极性,形成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保障合力。
2 .坚持权责匹配,合理确定事权范围。遵循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切实承担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3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对中央及省级已明确的事项,严格遵照执行;在确定州级与县级事权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支持;对中央和省级未细化的事项,根据我州实际补充完善;对属于其他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有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国办发〔 2020 〕 13 号文件执行,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云政办发〔 2021 〕 9号文件执行,其他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规划、跨县市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州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州级和县市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州级配合中央及省级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县市配合中央、省级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将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州性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 .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将全州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州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州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州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县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3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核与辐射安全的全州性监督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4 .新技术示范引领
将全州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5 .其他
将全州性和跨县市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市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 .水污染防治
长江等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级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除中央规定的长江流域范围外的其他重点水系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国家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对跨县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 .大气污染防治
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级、州级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 .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5 .地下水污染防治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6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 .其他污染防治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跨县市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助力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创建成果和把怒江打造成云南“三个定位”实践创新基地的重要支撑。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州委、州政府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市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州级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沿边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退化典型区域等地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三)推进规范运行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州级与县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省改革部署和我州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怒江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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