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件
镇政办发〔2021〕18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雄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雄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 年 4 月 30 日
镇雄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止事故蔓延和扩大,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协调、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镇雄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雄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地下矿山,下同)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以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损失,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 本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应急救援体制。各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保证有效实施;矿山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必须依法承担矿山事故救援的主体职责,制定切实可行、与县人民政府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成立企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机构,配备必要救援物资设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矿山事故现场施救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以县区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直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和做好指导。事故发生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合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应急救援。当县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时,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救援支持。
1.4.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充分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和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应急救援的快速、有效反应。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有机结合,积极开展矿山安全整治和安全评估评价,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 危险性分析
截至 2021 年 4 月,全县在产在建生产的矿山企业 23 家,其中有 1 座地下矿山,即:盐源蓼叶坝铅锌矿。
地下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有:边坡坍塌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火灾事故、放炮事故、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事故、高处坠落等; 22 座露天采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有:边坡坍塌、滚石、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事故、高处坠落等。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工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镇雄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作为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机构,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指挥部下设 8 个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订和管理;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县直部门和各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等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应预案。
3.3 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3.3.1 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3.3.2 现场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矿山救护队等有关单位及非煤矿山专家组成员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3.3.3 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工科局、县供电局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信、保险、电力供应等保障。
3.3.4 卫生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
救和转移治疗。
3.3.5 善后处理组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事故发生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人社局、民政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3.3.6 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主要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通道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
3.3.7 事故调查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负责较大事故的调查或协助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
4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行动好非煤矿山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是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和工作环节。
4.1.2 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主要危险来自露天矿山、地下矿县南台街道办事处、罗坎镇、泼机镇、芒部镇、中屯镇、场坝
4.1.3 地下矿山企业在有水患危及生产时必须在井口预警预报栏公布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同时还要和气象、防震减灾、自然资源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联系。一提前通知井下作业面从业人员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4.1.4 地下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坚持“ 分级管控、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 原则,加强采空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扎实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降低因采空区引发的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透水、坍塌、冒顶片帮等灾害事故发生。
本辖区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常态化检查,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把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4.2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1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抢险人员,实施处置,组织抢救伤员和撤离人员。并于 1 小时内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 0870-3125766 )及有关部门报告。
4.2.2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应急 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事故分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值班电话: 0870—
3120326 ),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总值 班室。同时,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拟定的报告,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 0870-
2123516 )及市级有关部门。
4.2.3 县级向市级上报事故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情况生事故的单位概况、发生事故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初步财 产损失,简要经过、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所采取的措施 。
4.2.4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 1 )事故企业概况;
( 2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 3 )事故类别;
( 4 )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5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 6 )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和采取的预防措施;
( 8 )信息报告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5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速赶赴相关非煤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先期救援工作。根据先期应急处置情况,确定或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5.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非煤矿山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Ⅰ 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 级响应(重大事故)、 Ⅲ 级响应(较大事故)、 Ⅳ 级响应(一般事故)。
5.3 分级响应
5.3.1 特别重大( Ⅰ 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 Ⅱ 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Ⅰ 、 Ⅱ 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响应。响应行动由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5.3.2 较大( Ⅲ 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 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 级响应指发生较大事故的响应。
响应行动由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县人
5.3.3 一般( IV 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 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 级响应指一般事故的响应。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
5.3.4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 “ 以上 ” 包括本数,所称的 “ 以下 ” 不包括本数。
5.4 启动条件
5.4.1 事故等级达到 Ⅳ 级及以上,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5.4.2 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 1 )发生 Ⅳ 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非煤矿山事故;
( 2 )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关于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 3 )接到上级关于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 4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 5 )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5.5 响应程序
5.5.1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 1 )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 2 )通知有关专家、救援队伍、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 3 )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指导救援;
( 4 )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5.2 进入启动状态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 1 )收集事故的有关信息和基本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指导救援工作;
( 2 )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 3 )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 5 )调动有关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 6 )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 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 7 )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指示,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5.6 指挥与协调
5.6.1 县人民政府实施 Ⅳ 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5.6.2 实施 Ⅳ 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后,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 1 )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组织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 2 )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 3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 4 )组织、协调辖区其他矿山救护队参与救援工作;
( 5 )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参加应急救援。
( 6 )必要时,请求昭通市矿山救护大队参加应急救援;
( 7 )其他需要组织、指挥、协调的事项。
5.7现场紧急处置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5.7.2 非煤矿山典型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5.7.2.1 边坡坍塌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
( 1 )确定边坡坍塌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
( 2 )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 3 )明确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台阶与边坡的设计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 4 )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
( 5 )明确所需的边坡坍塌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 6 )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
( 7 )确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
( 8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情况,防止二次坍塌、事故扩大。
5.7.2.2 透水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
( 1 )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 2 )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
( 3 )明确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及气候条件;
( 4 )明确透水矿井作业范围内的的井区、采空区、积水
区等的相关参数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情况;
( 5 )尽快判明水源情况,立即关闭巷道防水门、封堵防水墙、其他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根据水情决定是否切断现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气设备短路烧坏;
( 6 )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他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 7 )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如有泥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 8 )明确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防止扩大事故;
( 9 )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 10 )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 11 )确定井下排水及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 12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
5.7.2.3 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分析抢救、处理条件;
( 2 )明确事故发生地点的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设计参数;
管或打钻孔向被埋压或截堵的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 4 )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
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尽量避让,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 6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两帮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7.2.4 中毒窒息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
( 1 )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 2 )明确中毒窒息原由(有害气体的来源),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 3 )明确通风线路,加强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通风,应急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 4 )及时撤出因正常通风或反风而受到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 5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7.2.5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
( 1 )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 2 )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 3 )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尽可能找到起火原因;
( 4 )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 5 )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 6 )慎重选用灭火方法;
( 7 )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害气体及风向的变化,防止出现中毒窒息等次生衍生事故;
( 8 )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 9 )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 10 )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 11 )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5.7.2.6 放炮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
( 1 )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 2 )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 3 )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 4 )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他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 5 )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
( 6 )确定爆炸后危险因素(火灾、有毒气体产生、大面积塌方、坍塌等)控制措施;
( 7 )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 8 )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7.2.7 尾矿库溃坝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
( 1 )及时指导和组织员工和人民群众采取措施进行自身保护,必要时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区域。在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员工和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减少伤亡率,减轻事故损失;
( 2 )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撤离。组织尾矿垮坝下泄可能影响到的下游人群转移到安全地带;
( 3 )控制污染源。一旦发生尾矿库垮坝事故,应尽快组织抢险队与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住垮塌口,稳定垮塌处的尾矿,控制尾矿下泄量;
( 4 )做好现场清消,消除危害后果。修复垮塌口,清理淤塞的河流区和农田。
5.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特点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工作面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制式服装和安全帽、矿用靴即可;工程抢险、消防、侦检和救护队员等进入井下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安全头盔、密闭型防毒面罩、救援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防爆工具等。
5.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支撑机构负责及时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计算地质变化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事故影响区域范围,并对
事故造成的地质、矿区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10 应急结束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县人民政府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11 信息发布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新闻发布组为事故信息发布的指定部门,本着及时、公正、适用的原则,按照《镇雄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所有事故信息在发布前须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核同意。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相关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现场、地质条件的论证等事项,恢复正持社会稳定。
6.2 保险理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 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确保及时有序赔付,保持社 会稳定。
6.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4 事故调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设立 24 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有人值守,有关人员要 24 小时开机,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发生非煤矿山事故能及时到位。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与有关应急救援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相关专家的通信联系;建立非煤矿山数据台账,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7.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7.3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演练,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县消防救援大队和矿山救护队是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专兼职救援力量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7.4 交通运输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交通便利,保证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乡镇 ( 街道 ) 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同时医院要指派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负责后续治疗。
7.6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结合全县非煤矿山年度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事故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启用应急储备资金给予保障。
7.7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县水务局要及时提供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1 宣传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向职工宣传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充分利用标语、画册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8.1.2 培训 。各非煤矿山企业组建的救护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参加教育培训;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应急管理、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性培训和常规性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8.1.3 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从实战出发,可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演练内容应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
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矿山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救援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县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专业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2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3 奖励与责任
8.3.1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8.3.2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镇雄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2. 镇雄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3. 镇雄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程序示意图附件 1
镇雄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单 位联系电话号码
附件 2
镇雄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 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附件 3
镇雄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