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翔政办发〔 2021 〕 26 号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翔区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
2 个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4 月 19 日
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有效引导工业转型升级和信息产业发展,加快培育重点产业,推进产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加快信息化及信息产业发展,促进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依据《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临沧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企联发〔 2014 〕 125 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是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促进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范。尊重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科学定位财政资金使用边界,突出政府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分配和投入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立足财政资金的引导性和杠杆效应,重点用于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起带动性、战略性和关键性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以产业发展规划布局为统领,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四)公开透明。坚持阳光透明,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支出规划,提出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支持方向及重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年度申报指南。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投向和重点要求,做好年度项目申报等具体工作,做好本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工业转型升级及重点产业培育。围绕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以创新方式集中支持省级工业重点产业培育和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 “ 中国制造 2025” 的贯彻实施。支持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以及质量建设、品牌培育、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工作。
(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以及公共工程、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园区内投融资体系、信息化、招商引资等软环境建设。
(三)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为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培育小微企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信息化及信息产业发展。重点支持 “ 云上云 ” 计划实施。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和 “ 两化 ” 深度融合。
(五)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重点扶持工业和信息化公共服务、技术服务、融资服务、物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
(六)其他事项。支持工业人才培训及奖励、可再生能源、医药储备、无线电管理基础技术设施建设等工作。奖励补助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上市(包括 IPO 、新三板及区域市场挂牌等)培育、升规培育。补助区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招商引资等经费。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规划编制、管理培训等。
第七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扶持方式,采用工业项目前期、贴息、企业纾困、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企业管理队伍培训、企业申规等扶持方式。专项资金分配以因素法为主、竞争性分配方式等为辅。
(一)对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资金预算规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等,用规模性因素、效益性因素、政策性因素、奖励性因素、可变性因素以及赋予的因素权重,确定分配资金总额。
(二)本级专项资金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区级重点产业发展壮大、重大产业聚集培育。支持产业基金投入等创新扶持方式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总额的 5% 范围以内安排政策性预留资金,专项用于落实区委、区政府临时决定的重大事项、项目前期工作、发展研究、规划编制、管理培训以及其他所需资金支出,如资金出现缺口,则“一事一议”报请区人民政府追加安排。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每年下发申报通知,相关企业、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 根据专项资金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申报、审核、储备程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重点项目库,在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时,原则上从重点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在编制区级预算过程中提出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企业升规奖励、前期工作、发展研究、规划编制、管理培训等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按照年度预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组织工作及申报指南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标准、工作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参与项目实地核查的人员必须全部在核查表上签字,并根据企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性、项目真实性、实施条件和建设情况等,明确项目是否同意申报。
第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的意见,确定对企业奖励补助的具体事宜。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研究确定后,需公示 7 天,无异议后,方可确认项目有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支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要按本办法规定有效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按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和规程,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负责编制和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做好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拨付专项资金,予以通报,对违纪违规造成较大影响的,暂停安排次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方面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并视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规范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式,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 2015 〕 86 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预〔 2016 〕 12 号)、《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产业〔 2016 〕143 号)、《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是指在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分配环节,每年集中一部分专项资金,在明确扶持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方式,通过评审、集体研究等竞争性决策机制,以 “ 绩效优先、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 为原则,由区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对全区工业转型升级和信息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投资带动、产业导向作用的重点项目的资金分配模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安排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
第四条 竞争性分配资金主要支持:
(一)区委、区政府明确扶持的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二)按照《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优选支持其中具有示范引领、投资带动、产业导向作用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
(三)竞争性分配项目和因素法分配项目原则上同一年度不能重复安排资金。
第五条 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和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六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际需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合理确定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数额,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数额,发布年度竞争性分配申报和组织工作通知,明确当年竞争性分配的重点领域、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要求,分批次组织实施。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第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采用评审、集体研究等竞争性决策机制遴选项目,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按程序审定后,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规定,及时公示资金安排方案等信息,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方案审定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 “ 项目责任承诺书 ” ,明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投资规模、实施方案以及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 “ 项目责任承诺书 ” 内容及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并保证提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阶段性检查数据与资料的真实性。 “ 项目责任承诺书 ”一经签订,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按照《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组织或委托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责成项目实施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项目,应扣减专项资金直至收回已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实行后补助资金支持方式的项目,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组织验收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验收、绩效评价情况安排后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专项资金是否使用合规,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是否符合进度要求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要按《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按照《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