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医保通〔 2021 〕 16 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现将《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1 年 4 月 28 日
(此文公开发布)
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配送行为,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医保〔 2020 〕 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是指昆明市医疗保障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的为昆明市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配送工作的药品批发企业。
第二条 昆明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基层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和监督,受理配送相关的投诉、举报和查处。建立基层药品配送采购信息监管平台,对企业配送行为全程监测监管,公示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条 根据《昆明市 2020 年基层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实施方案》(昆医保通〔 2020 〕 75 号),昆明市医疗保障部门经公开遴选,择优确定 20 家企业作为昆明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承担昆明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名单详见附件 1 )。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依次递补的办法予以补充。中标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本企业药品,以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建立的配送关系,不受遴选结果限制。以集团公司为主体参加遴选并获得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资格的,只可授权 1 家下设控股子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展配送工作。
第四条 昆明市基层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用药需求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按规定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药品采购平台)提交采购计划并集中采购。除国家特殊管理药品外,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均由昆明市遴选确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村卫生室(所)所需药品由所属乡(镇)卫生院代为采购,并在药品采购平台指定相应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特殊情况不能在网上采购的,根据备案采购有关规定,按照“先备案、后采购”的原则进行备案采购,并由昆明市遴选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
第五条 配送企业应通过药品采购平台及时接收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计划,网上响应后按基层医疗机构要求组织配送。配送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六条 配送企业应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告。
第七条 配送企业不得擅自将中标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药品配送率应达到 80% 以上,一般药品 48 小时内送达,偏远乡镇72 小时内送达,急救、急用药品 8 小时内送达,节假日正常配送,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第八条 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两票制”规定开展配送工作。对偏远、交通不便和配送有困难的乡(镇)的药品配送,允许配送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2 。
第九条 根据基层药品配送采购信息监管平台,按照《昆明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考核评分标准》(附件 3 ),昆明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配送企业配送基层药品的配送率、及时率、到货率和执行“两票制”等情况,按月对配送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 昆明市医疗保障部门加强配送企业考评管理,对配送企业季度内月平均分低于 80 分的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连续 2 个季度月平均分低于 80 分的企业暂停配送资格 3个月,经整改恢复运行后,季度月平均分仍低于 80 分的企业取消配送资格。每年按企业月平均分进行年终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年终考核末位的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取消配送资格。
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配送资格。配送企业存在行贿受贿、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票否决,取消配送资格。
第十二条 昆明市医疗保障部门与配送企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签订《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服务协议》(附件4 ),协议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昆明市有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1
昆明市 2020 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附件2
昆明市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多开一票的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综合考虑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盘龙区滇源卫生院等 48 家乡镇卫生院及其所辖村卫生室在执行“两票制”的基础可以多开一票,具体名单如下:
1 .盘龙区:滇源卫生院、阿子营卫生院,及其所辖村卫生室;
2 .东川区:汤丹镇中心卫生院、乌龙镇卫生院、红土地镇卫生院、拖布卡卫生院、因民镇卫生院、舍块乡卫生院,及其所辖村卫生室;
3 .安宁市:八街卫生院、青龙卫生院、禄 脿 卫生院,及其所辖村卫生室;
4 .晋宁区:双河卫生院、六街卫生院、化乐卫生院、夕阳卫生院,及其所辖村卫生室;
5 .宜良县:九乡乡卫生院、马街镇卫生院、狗街镇中心卫生院、竹山镇卫生院,及其所辖村卫生室;
6 .石林县:大可卫生院、圭山镇卫生院、西街口镇卫生院,及其所辖村卫生室;
7 .嵩明县:牛栏江镇中心卫生院、小新街乡镇卫生院,及其所辖村卫生室;
8 .富民县:款庄镇中心卫生院、东村镇卫生院、散旦镇卫生院,及其所辖村卫生室;
9 .寻甸县:先锋镇卫生院、柯渡镇中心卫生院、鸡街镇
卫生院、倘甸镇中心卫生院、凤合镇卫生院、联合乡卫生院、金源乡卫生院、六哨乡卫生院,及其所辖村卫生室;
10 .禄劝县:云龙乡卫生院、中屏镇卫生院、撒营盘镇卫生院、皎平渡镇卫生院、汤郎乡卫生院、则黑乡卫生院、马鹿塘乡卫生院、乌东德镇卫生院、翠华镇卫生院、九龙镇卫生院、转龙镇卫生院、乌蒙乡卫生院、雪山乡卫生院,及其所辖村卫生室。附件3
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医疗机构药品
配送企业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4
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
服务协议
甲方 :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乙方 :
为完善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 ) 药品配送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切实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昆明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1.1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2024 年 4 月 30 日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已发生业务)。
第二条 配送范围
2.1 乙方为昆明市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
第三条 甲方义务和职责
3.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药品招采及配送政策规定 ,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接受乙方咨询。
3.2 甲方可通过现场检查、走访基层医疗机构等方式对乙方执行药品采购及配送政策规定、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甲方有权向乙方调取、查阅相关配送资料、药品的购销存原始凭证和台账等任何与检查或考核内容相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有保密义务。
3.3 甲方应根据《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求基层医疗机构执行网采制度,杜绝网下采购 (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不到、且已向本辖区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的药品除外 ) 和非正规渠道进货,督促基层医疗机构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
3.4 乙方不履行协议中乙方的义务和职责 , 经甲方要求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配送资格。终上履行协议。
第四条 乙方义务和职责
4.1 资质。乙方为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且通过遴选取得昆明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资格,并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乙方的相关情况材料,如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以投标资料中的为准,在本协议履行期问,如遇乙方上述证书换发,乙方应在证书换发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更新的材料。
4.2 配送能力。乙方应具有履行本协议所必领的企业经营场所、车辆、仓储等硬件设施及专业人员、严格执行“两票制”,配送能力能够覆盖昆明市所有基层医疗机构。
4.3 药品质量要求。乙方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配送药品质量负全责。
乙方承诺保证配送的药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产品质量标准和义务性规定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乙方配送的药品及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符合药品运输和储藏要求,必须提供药品合格证,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纸质版或可通过相关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
4.4 药品供应保障。乙方应按照基层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及时组织货源,储备与基层医疗机构所需的药品品种和数量,加大常用药、冷藏药、抢救药药品备货,按时、保量、保质将药品配送至基层医疗机构指定地点。同一批订单到货率必须达到 80%以上,药品缺货时必须及时告知基层医疗机构,给出解决方案,不能影响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乙方配送的药品必须与基层医疗机构订单上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订购数量、价格等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换厂家,不得私自增加或者减少配送量。不得向基层医疗机构推销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以外的药品。
4.5 药品价格。乙方必领按照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价格配送,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不能按中标价格配送的药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4.6 药品有效期。乙方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有效期不得少于 6 个月 ( 从配送到达之日起计算 ) ,除基层医疗机构要求乙方配送的应急、紧缺药品除外。
4.7 严格执行“两票制”规定。乙方配送的所有药品必须符合“两票制”规定,药品 ( 包括基药和非基药 ) 配送至基层医疗机构。乙方必须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的发票 ( 第一票 ) 和随货同行单。乙方遇特殊情况暂不能提供第一票的,必须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在货款结算时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第一票,结算货款时还不能提供第一票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延迟支付货款。
乙方必须保证第一票和第二票之问信息相符、具有真实性 ;生产企业到配送企业的随货同行单,配送企业到基层医疗机构的随货同行单、实货三者之间批号一致。
特殊药品、急抢敦的品等特殊情况超出“两票制”规定的,乙方须向甲方报备同意后、方可进行。
4.8 配送时限。乙方收到基层医疗机构订单后,无论路程远近、品种和数量多少,必领保证一般药品 48 小时内送达 ( 乡镇及偏远地区 72 小时内送达 ) ,特殊药品、急抢救药品 8 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4.9 运输方式
(1) 乙方不得将药品再次转让、委托其它企业配送,必须专人或专车配送。
(2) 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运输包装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及药品运输要求,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要求。
(3) 乙方必须符合 GSP 规范及药品品种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特别是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状况,要实时自动监测、自动记录和控制,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或运输不当导致药品损坏或变质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4.10 计算机系统支持。乙方应具备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能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时提供药品采购配送信息,且配备固定的系统管理人员。乙方必须及时全面地将“两票”资料上传到两票制电子验证发票系统、以便基层医疗机构查询。
4.11 补退换货
(1) 补货。配送至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有漏发的,乙方必须在 48 小时之内重新补货。
(2) 换货。配送至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有错发、破损、污染、近效期、异形、不符合基层医疗机构指定的厂牌、规格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能定的情形。乙方必须在 3 日内换货,乙方不得影响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由比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换货而导致药品时期的。
(3) 退货。配送不合格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允许销售的药品,乙方必须配合基层医疗机构进行退货处理。
4.12 严禁商业行贿。乙方不得在配送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它方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
4.13 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本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及在本协议中未详尽列明信息的真实性。乙方应严格执行《昆明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 伴随服务
5.1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
(1) 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 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 提供用品配送整过程跟踪服务,对漏错发、近效期、污染、异形等情形的药品进行补换退货处理;
(4) 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配送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
(5) 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及秘密保护
6.1 甲、乙双方均不得利用履行本协议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害各方的知识产权。
6.2 甲、乙双方应恪守保秘责任,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披露对方的机密或者非公开材料。
第七条 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7.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 15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是否解除履行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协议 , 由此给乙方成的报失由甲方负责。
8.2 乙方未按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价格进行配送,且未给甲方递交书面说明,或乙方未接到提价通知而擅自提高药品价格,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
8.3 乙方在供应药品过程中,出现缺货未及时告知、不按约定时限配送、运输不符合要求、不按订单的信息配送等情形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及以上,经甲方约谈仍不改正,甲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
8.4 乙方未经基层医疗机构的同意,随意更换品种、厂家、规格、包装等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及以上,经甲方约谈仍不改正,甲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
8.5 乙方未按基层医疗机构要求,对错漏发、破损、污染、近效期、异形、不合格、不符合指定的厂牌、规格等情形的药品进行补、换、退处理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及以上,经甲方约谈仍不改正,甲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
8.6 乙方配送的药品不符合“两票制”的规定 , 或乙方未按时将发票上传至两票制电子验证发票系统供基层医疗机构查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及以上,经甲方约谈仍不改正,甲方有权利终上本协议。
8.7 乙方在协议有效期被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一年内冻结两次及以上配送资格,经被实为配送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甲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
8.8 乙方存在行贿、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9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决。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9.1 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被违约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2 如遇乙方丧失必要的经营资质,不能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3 甲 . 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侵害对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4 在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 . 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9.5 协议变更和解除前约定履行但尚未履行的部分 ,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至结束。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0.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问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行政复议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如发生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储备相应的药品和医用物资。
11.2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1.3 协议执行过程中,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1.5 若国家、省级管理部门有新的政策出台,本协议与新政策相违背或有冲突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 本页为签字页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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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及电话 :
签字日期 :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