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普政办发〔2021〕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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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普政办发 〔2021〕4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普洱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普洱市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从 2016 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企业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

第四条 交通、水利、教育和卫生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产权归属县级人民政府。

第二章 登记确权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类别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通信电力、活动场所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资产。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类别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设备、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壮大村集体经济及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 2016 年以来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开展清产核资。在建扶贫项目,待项目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内容应当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资产规模(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管护责任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八条 资产登记信息应当在资产所在地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并开展资产信息核查比对等工作,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资产管理台账,上级台账应附产权在下级扶贫资产清单,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资产形成过程、资金构成和实施方式,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合规、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进行界定。

(一)到户类扶贫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农户所有。

(二)县、乡、村、组实施单独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资产所在地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

(三)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产权不明晰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扶贫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归属资产所在地村集体。

(四)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按照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条 资产登记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发放不动产登记证、资产登记证。对无法登记办证的,应当以印发文件形式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收益权人和管护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 资产产权确权后 30 日内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给资产所有权人。

第三章 管护运营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护与谁使用谁管护相结合、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结合、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责任。

(一)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

(二)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属于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属于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资产管护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原则确定管护责任。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性质进行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由村“两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具体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光伏发电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等,如村“两委”不具备管护条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管。

(四)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扶贫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公益性扶贫资产中产权归属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及县财政合理分担解决。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县级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应当按照绩效目标明确、经营程序规范、坚持民主决策、落实审批备案、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效益的原则运营,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可本着有利于资产收益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原则,将辖区内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统筹集中经营。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权人委托管护责任人、收益权人经营的,经营方案须报资产所有权人同意。

第十八条 每年 3 月底前,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负责对上年度经营扶贫项目资产取得的收益进行结算。收益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村级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方面,以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所有权人集体决策,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的由村“两委”、监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收益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资产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国有资产及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随意处置。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国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属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采取信息化方式监管,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全面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动态监管台账。

第二十五条 市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文化旅游、林草、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县级审计部门对乡镇领导干部、乡镇对村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扶贫项目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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