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政办发〔2021〕27 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森林资源
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现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4 月27 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护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益林、天然林停伐保护林地管护工作,建立完善墨江县森林资源统一管护体系,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管护任务目标
完成墨江县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管护责任区划分及管护人员的聘用、培训、上岗、管护、考核和管护费发放等工作。明确各个管护单位应当履行的管护义务和承担的管护责任,确定管护补助支出。实现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进一步提高全县森林覆盖率和植被综合覆盖率,为我县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管护意义
森林资源对国土生态安全、保存物种资源、开展科学实验、开发森林旅游、维持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有效管护森林资源,是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补助制度最终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森林资源管护,既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保护补助政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之一,也是关乎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三、编制依据
(一)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 号);
(二)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 号);
(三)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
(四) 《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林规〔2019〕2号);
(五) 《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5 号);
(六) 《普洱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细则》(普林联发〔2017〕32 号);
(七) 《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林规〔2020〕3号)。
四、管护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一)机构设置
森林资源管护实行以县林业和草原局为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为配合实施单位,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为具体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审核监督单位,各村委会为主体单位的统一管护体系。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林草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由公益林办、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办、规划财务股和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具体业务。
(二)人员配置
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包括县级、乡(镇)级辅助管理员(专职)和村级管护人员(兼职)(以下统称为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原则上每个村从村级管护人员中选聘1 名管护队长,负责管理该村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和乡(镇)级辅助管理员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和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管护员名额,村级管护队长和人员由各乡(镇)根据区划的管护责任区和选聘条件来确定管护人员。乡(镇)级辅助管理员和村级管护人员(含管护队长)名单由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于每年的1 月15 日前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三)墨江县森林资源管护模式图
墨江县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县级辅助管理员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监督单位)
乡(镇)林业服务中心
乡(镇)辅助管理员
村级管护队长
村级管护人员
五、管护内容
(一)管护面积和管护责任区区划原则
墨江县2020 年纳入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面积343.27 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27.99 万亩、省级公益林84.04 万亩(墨江县林业局管护面积除外)、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面积231.24 万亩。根据区划界定后的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小班数据库、矢量图为基础,以“林地一张图”为依据,遵循因地制宜、操作灵活的原则,以明显地形、地物为界,根据分布区域、管护难易程度,合理划分管护区,明确四至界线,不打破小班地块界线,以利于开展管护活动,进行划定管护责任区。一个管护责任区面积一般不得低于6000 亩且不得高于8000 亩(特殊地块除外),按连片原则,一个管护责任区可包括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范围的林地,权属不同的地块也可划分为一个管护责任区。一个管护责任区对应一个管护人员,负责本管护责任区内林地、林木的管理,为下一步签订管护合同提供依据。
(二)管护方式
各管护责任单位根据现地实际,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多种方式管护森林资源。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辅助管理是指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的选聘
1.选聘程序
县级和乡(镇)级辅助管理员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或由负责人直接指派能胜任相应工作的人员担任。
村级管护人员(含管护队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驻地、村民委员会公告管护人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管护人员名单,并反馈村民委员会。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驻地、村委委员会张榜公示拟聘管护人员名单,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聘用: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林业服务中心)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
2.选聘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2)群众基础好,具有管护能力,自愿参与管护工作;
(3)年龄在16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4)现任村委会干部不能选聘为森林资源管护人员,退伍军人、林业专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熟悉当地林情社情民情的组长、会计可优先聘用;
(5)县级和乡(镇)级辅助管理员文化程度在高中及以上,村级管护人员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上。
3.签订和完善管护协议(合同)
(1)公益林禁(限)伐协议权属为国有的由墨江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签订;权属为集体(个人)的由墨江县人民政府与村民小组(林权所有者)签订。签订期限为永久,若地块变动再相应签订。禁(限)伐协议一式三份,县林业和草原局、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和村民小组(林权所有者)各存一份。
(2 )公益林管护合同(A )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与乡(镇)林业服务中心签订,签订期限为三年,若地块变动再相应签订。管护合同(A)一式二份,县林业和草原局和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各存一份。
(3 )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小组或林权所有者签订。签订期限为三年,若地块变动再相应签订。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一式三份,县林业和草原局、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和村民小组或林权所有者各存一份。
(4)森林资源管护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林业服务中心)与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签订。签订期限为一年,若人员调整再重新签订,签订日期要与聘用时间相一致。一个管护责任区内只签订一份管护协议。管护协议一式三份,县林业和草原局、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和管护人员各存一份。
六、管护监督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教育引导管护人员正确履职尽责。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管护人员的履职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统一实行管护人员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服务中心按照规定对管护人员进行履职考核。将管护人员管护实绩与劳务报酬挂钩,建立激励机制,考核为优秀的发放全年劳务报酬3%的费用进行奖励,考核为合格的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考核为不合格的,按管护实际情况,扣减相应的管护报酬或不发管护报酬。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可继续聘用,考核为不合格的应立即解聘。考核情况及奖惩结果报县林业和草局备案。
七、管护报酬和资金来源
县级和乡(镇)级辅助管理员按每人每年2.5 万元(含保险)的标准发放管护报酬;村级管护队长按每人每月1300 元(含保险)的标准发放管护报酬;村级管护人员根据各自的管护面积按3 元/亩·年的标准和考核结果核算管护报酬。管护报酬按月发放,并在当年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协议》中明确。
根据《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5 号)文件规定,管护报酬从公益林管护费及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管护补助中列支。
八、各级部门职责
(一)县级主管部门职责
墨江县林业和草原局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森林资源总体分布,构建县、乡(镇)、村和责任区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管护人员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统一管护体系;
2.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生态公益林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工作的规定;
3.制订完善管护人员管理办法、考核办法、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4.协同县财政局分配、拨付和使用全县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管理资金;
5.组织对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督查、指导、检查和考核各乡(镇)管护职责落实和完成情况;
6.组织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及检查验收,建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7. 负责收集及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县级档案的管理、培训并管理好乡(镇)林业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和县级辅助管理员。
8.与各乡(镇)签订森林资源保护责任状。
(二)乡(镇)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管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管护人员管理机制,根据管护方案,区划管护责任区,合理选聘安排管护人员;
2. 组织完成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管护责任状、管护合同(A)、森林资源管护协议和公益林禁(限)伐协议、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的签订工作,并建立完善森林资源管护业务档案,对管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对管护人员进行管护责任区拨交,到现地指认管护区范围、四至界线,并将基本情况打印成纸质材料交付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包括责任区的事权(国家级、省级)、面积、四至界线、生态区位、权属、地类、林班、小班。
4.对辖区内的管护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防范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思想水平;
5.深入基层检查、督促、指导管护人员工作,及时处理管护人员上报的情况;
6. 负责收集、检查、整理管护人员巡山记录情况,组织开展管护人员的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内容包括对责任区的熟悉情况、出勤及巡山情况和管护人员工作成效等,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7.乡(镇)林业服务中心负责收集管护人员和管护情况等相关材料并按要求报送;
8.乡(镇)林业服务中心配合财政所收集、核实补偿对象和管护人员基础信息,及时足额发放补偿资金和管护报酬,补偿资金要求资金文件下达后一次性发放,管护报酬要求考核后按月发放。
9.乡(镇)林业服务中心要做好资金发放前的公示、集体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管护报酬的分配。
(三)管护人员职责
管护人员经选聘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必须服从林业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接受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2.县级和乡(镇)级辅助管理员根据安排完成森林资源管理管护相关工作,协助林业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村级管护人员,负责通知工作安排、检查收集村级管护人员巡山记录本,协助做好考核等相关工作。
3.村级管护队长除要管护好本人管护责任区外,还要负责组织、召集本辖区内村级管护人员,监督和检查本村管护情况,及时传达林业服务中心相关任务通知。
4. 村级管护人员(含管护队长)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巡护、值守,每月巡山不得低于21 天,因病因事无法巡山护林的,管护责任单位安排其他管护人员代为巡山护林或由管护人员本人委托其他人巡山护林。由管护人员本人委托其他人巡山护林产生的管护报酬由本人支付,若委托期间受托人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
5.管护人员(含管护队长)应规范填写巡山记录、巡山日志等,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林业服务中心应对管护人员填写的巡山记录表、巡山日志等进行检查,并填写出勤表。
6. 协助县、乡、村三级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区内的火源、巡查,并及时报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异常活动或死亡、毁林种植养殖等情况,及时清除布设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盗猎工具并报告情况,及时劝止并报告偷砍盗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猎或伤害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或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毁坏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7.做好管护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每月到林业服务中心汇报至少一次工作情况。
8.管护人员在工作中要加强安全防范,在巡山护林、扑救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9.管护人员要督促和带领所辖责任区范围的生态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