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梁政办发〔 2021 〕 23 号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农村集 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梁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 年 4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
改革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 德宏州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德办发 ﹝ 2018 ﹞ 10号)、《中共梁河县委办公室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梁河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梁办发〔 2018 〕 35 号)、《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梁政办发〔 2018 〕163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结合梁河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构建 “ 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 ”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股份量化改革为重点,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组)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努力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二、基本原则
(一)民主决策。 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股份设置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须经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规范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程序、依法操作。 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股权提倡实行静态管理方式,静态管理期限内,不因人口增减变化而调整股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登记并向持股成员出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印制的记名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参与管理决策的凭证。
(三)因村(组)施策。 各乡镇要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 “ 一村一策 ” 、 “ 一组一策 ” 的办法,分类指导,杜绝 “ 一刀切 ” 。各村(组)按照自身的现实状况,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村(组)的资产量化、股权配置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三、改革内容
(一)资产量化。 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清产核资确认结果为依据,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
1 .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一是 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特别是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项目资金,纳入集体资产量化范围。 二是 探索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资产量化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2 .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核算。 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集体经营性资产 = 短期投资 + 经济林木资产 + 长期投资 + 经营性固定资产 + 经营性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用于经营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以及货币资金中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3 .集体资产量化的方式。 村(居)民小组集体资产量化,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提倡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村民委员会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仅限于所辖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折股量化到组、确权到组。
(二)股权设置。 股权只设置成员股,实行一人(组)一股制。村民小组集体经营性资产按成员人数进行折股量化,确定每股金额;村民委员会集体经营性资产按所辖村民小组进行折股量化,确定每股金额。不设置集体股,集体只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股权管理。 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采取 “ 量化到人、确权到户 ”的管理方式。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特殊情况可以按照新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不得随意退股提现。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股权管理主要包括股权登记、股权证书发放、股权收益、股权继承和有偿退出以及股权档案管理等。
1 、股权登记。 建立规范村(组)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组)集体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股权证书发放到农户,一户一证。
2 、股权证书发放。 以户为单位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资源股份、参与决策管理、享有收益的有效凭证。子女分户的,应协商达成股份分割协议,并按规定程序对原户占有的股份进行分割,收回原股权证书,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3 .股权收益。 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按股分配,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中载明收益分配方式,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和累计提取上限。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 “ 以丰补歉 ” 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4 .股权继承。 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享受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等权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或者转让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有的股权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妇女在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原则上继承人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股权继承证明材料或股权继承司法裁判文件(含调解书)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5 .有偿退出。 股权一般不得退出或转让。本集体成员因家庭生活困难、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申请有偿退出的,其股权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暂时按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账面净值赎回,待生活转好后,若拟赎回原有股权,其可按赎回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账面净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其原有股权。按照本人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审核、签订协议、股权变更的程序实施。
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股权转让是将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行为。股权退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将其成员资格和集体资产股权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的行为。
6 、股权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股权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实施细则、成员股权配置、股权证书发放登记等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机构设置。 有经营性资产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对于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在做好经营性资产村(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1 .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成员(代表)组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以户为单位推举出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通常每户推举一名),组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任期、职权及议事规则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中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2 .理事会。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 5—7 名理事组成。村、组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村、组党组织书记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原则上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或村民小组组长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理事会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中规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 .监事会。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 , 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长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监事会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中规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 18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员。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 18 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政治素质的本社成员。原则上直系亲属中不得 2 人或 2人以上当选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与监事长不能同时兼任,理事和监事也不能同时兼任。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 的通知》(农政改发 ﹝ 2020 ﹞ 5 号)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表决通过,并附有成员名册和《股权量化登记表》。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大会。 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及时召开第一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监事长 , 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按程序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及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三、工作程序
(一)宣传培训阶段( 4 月 20 日 —4 月 30 日)。 重点抓好领导机构建立、实施方案制定和宣传培训工作。各乡镇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按照县委、政府确定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乡镇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召开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股份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目的及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 5 月 1 日 —5 月 31 日)。 重点抓好村(组)级工作机构建立、实施方案制定与各项改革措施实施工作。指导村(组)建立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抓好本村(组)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工作组成员主要由村三委及村民小组干部组成,可吸收部分群众代表参加,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小组长)任组长。各村(组)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和部署,从本村(组)实际出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审核批准实施。股份量化、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要严格按照全县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基本精神,开展好具体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 6 月 1 日 —6 月 25 日)。 重点抓好设立登记、资料归档和总结等工作。股份合作制改革结束后,各产权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刻制印章等相关手续,并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书。股改工作完成后,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决议、股份量化表册、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查缺补漏、完善手续,全面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对股份合作制改革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乡镇备案。
四、工作要求
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切实把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摆到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的实施方案分类指导、稳妥推进;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搞好经营活动,实行增收节支,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意识。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改革过程中各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县农业农村、民政、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关心和支持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健康发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改革工作完成。 对利用改革之机对集体资产进行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厉查处,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