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梁政办发〔 2021 〕 22 号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深化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梁河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56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梁河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 年 4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的贯彻意见,落实省、州政府的实施方案要求,解决好 “ 四好农村路 ” 发展中的管理体制、资金保障、养护机制的短板问题,推动我县 “ 四好农村路 ” 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19 〕45 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出台了《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 的通知》(交公路发〔 2020 〕 2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0 〕 4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 2020 〕 4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第三条 目标范围及任务: 纳入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内的县、乡、村道。
(一) 到 2022 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各级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全县农村公路全部列养达到 100% ,年均实施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比例不低于 5% ,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不低于 75% 。
(二) 到 2035 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二章 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一) 按照 “ 县道县管、乡村道乡管 ” 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制定县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社区,下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利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二) 足额筹措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配套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积极会同上级开展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
(三) 严格按照《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路 “ 路长制 ” 的意见》(德办发〔 2019 〕 77号)、《中共梁河县委办公室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农村公路推行 “ 路长制 ” 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办发〔 2019 〕60 号)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公路 “ 路长制 ” 。健全完善县、乡、村、组四级路长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 “ 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 ” 的管理体系,做到组织机构设置健全、人员资金保障有力、权责事权清晰明确、乡规民约制定完善、插牌公示全面覆盖、检查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路长,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成员每人任一条县道的分路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乡镇路长,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每人任一条乡道的分路长;村 “ 三委 ” 成员任每条村道的村路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其他成员任本村村、组道路的路长和护路员。
第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县道的管理养护,乡村级公路的监管及技术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二)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含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工程);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计划,下达省、州、县养护资金正式计划;审核、上报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并做好相关统计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
(三) 配合协助纪检、财政、审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管和审核。
(四) 具体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大中小修工程,组织实施省、州下达县道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和水毁抢险保通工程;以及县人民政府委托实施的其他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县级养护配套资金,下达中央、省、州养护资金,以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资金、水毁抢修保通工程及灾和恢复重建资金计划,指导和监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等工作。
第八条 县水利局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监管全县农村公路及公路上桥梁上游、下游河道采砂事宜,确保我县农村公路、桥梁安全。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引导、支持和整合项目资金,促进全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公路的应急抢险保通工作,并每年安排部分应急抢险资金。
第十一条 如果发生自然灾害,需要开展应急抢险保通工作,对所需砂石料厂及占用的耕地、林地实行先建后补政策。公路抢通后,自然资源、林草、农业、水利等涉及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办理相关的土地、林地等占用手续,并在县级权限范围内给予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级公路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含日常养护管理;大、中、小修工程;水毁抢险保通、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工程等)。配合县级做好辖区内县道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一) 要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确定 1 名专职人员, 2-3名兼职人员为农村公路管理员。编制辖区内年度养护资金计划、上报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并根据省、州、县正式养护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同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类养护报表;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规范化工作规程》定期开展乡、村级公路巡查和侵占路产路权案件的查处,排查、处治公路、桥梁、涵洞等隐患,定期评定公路、桥梁、涵洞技术状况,掌握辖区内公路、桥梁、涵洞的通行能力。
(二) 充分发挥好乡、村、组三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要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考核力度,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村规民约,鼓励采用 “ 以奖代补 ” 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三) 积极配合县级管理养护部门对辖区内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保障辖区内县道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章 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
省级执行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大、中、小修工程)的补助政策,按县道每年每公里 7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35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1000 元的标准对全县农村公路进行切块补助;县级按省级切块补助资金的 30% 配套养护工程的前期勘查、设计、检测评定、工程造价审核、招标代理;中期监理、检测评定和后期的审核、审计等费用,并将此费用纳入县级每年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其中,列养里程为省交通运输厅审核认定的前一年年报统计报表里程。今后如补助标准发生变化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十四条 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
(一) 自 2021 年起,省、州、县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 10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50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3000 元,养护里程为省交通运输厅审核认定的前一年年报统计报表里程。
(二)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0 〕 4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 2020 〕 44 号),梁河县划定为三类地区,省、州、县三级财政投入分担比例为 40% 、 20% 、40% ,县级政府要及时按比例足额筹集本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配套资金。今后,省级将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对补助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如补助政策及标准发生变化调整,县级均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十五条 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一) 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完善 “ 路长制 ” 检查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有关投资挂钩。
(二) 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 — 移交( BT )模式,严禁地方以 “ 建养一体化 ” 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
(一) 充分发挥好各级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
(二) 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
(三) 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四) 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四章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
(一) 县政府要加强指导,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
(二) 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
(三) 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
(一)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
(二)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养护企业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加强队伍建设和路产路权保护
(一) 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 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 “ 美丽公路 ” 示范路创建
(一) 县、乡、村要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全面开展 “ 美丽公路 ” 创建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二) 认真开展 “ 美丽公路 ” 示范路创建活动,全县当年的 “ 美丽公路 ” 创建规模,不得低于当年省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第五章 有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和组织领导,尽快制定本辖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实施方案,并抄送县交通运输局。方案内容必须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将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宣传
(一) 县、乡、村三级和有关部门要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 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试点创建
(一) 交通行业部门、各乡镇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州交通运输局和州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围绕 “ 路长制 ” 、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试点主题,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
(二) 选取工作基础扎实、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成效显著的试点乡镇向省、州交通和财政部门推荐上报,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 “ 四好农村路 ” 示范创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