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溪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办通〔 2021 〕 1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4.3 县(市、区)级(Ⅳ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 通信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应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县(市、区)级(Ⅳ级)二级。
1.2.1 市级(Ⅲ级):在红塔区或市内2 个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县(市、区)级(Ⅳ级):在一个县(市、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 市人民政府认为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来对待的情况时,由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市和县(市、区)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坚持统一调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有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坚持职责明确、配合密切、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纪律严明、规范有序、有效运转。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农发行玉溪市分行、云南铁投昆玉铁路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
2.1.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市粮食应急预案。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理情况。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即时申请省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3)组织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按照职责配合实施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玉溪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5)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国、全省及市内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2)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购进及进口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4)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云南铁投昆玉铁路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6)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粮食及市场供求情况,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粮食加工环节和粮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8)市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共同负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粮食批发、零售、粮油价格变动及粮食消费情况。
(9)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制定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0)农发行玉溪市分行按规定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运、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1)其他有关单位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2.2 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县(市、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省内和市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建立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应急粮源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社会责任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向省和国家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的顺序进行。需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动用县(市、区)级储备粮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有关县(市、区)下达粮食调拨命令书,动用市级储备粮100 万公斤(含100 万公斤)以下的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可先动用、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用市级储备粮100 万至500 万公斤(含500 万公斤)的,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市级储备粮500 万公斤以上的,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动用。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市、区)级和市级储备粮。如动用县(市、区)级和市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由市人民政府及时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向省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
4.2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 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 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级储备粮数量在500 万公斤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2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市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市级有关部门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示省政府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安排动用省级储备粮。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3 县(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 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市、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县(市、区)级(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县(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玉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保持相应的市级和县(市、区)级政府储备规模、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储备粮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油。在中心城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镇的粮食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
5.1.2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和县(市、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建立完善涵盖乡镇(街道)、大型社区及人口集聚地区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除国有粮食企业外,市、县(市、区)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5.2.5 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按照粮食生产区域布局情况,建立起市、县(市、区)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根据扩大粮食生产的需要,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粮食生产种子种源,并负责采取措施及时调供种子。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市内中心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发行玉溪市分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3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应急动用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市、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市、区)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调入等措施,补充市级和县(市、区)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农业发展银行应按补库计划提供所需贷款。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 年3 月12 日印发的《玉溪市粮食应急预案》(玉政办发〔2007〕23 号)文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