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发〔 2021 〕 9 号
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及林下经济发展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澄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我市林地利用,进一步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转发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澄江市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及林下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9 个部分:林下种植定义、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林下种植原则、林地利用范围、林下种植要求、林地清理与整地、林下种植管理与监测、林下经济发展内容、政策措施。
二、林下种植定义
合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在乔木林、灌木林下开展以取得经济收益为目的的种植活动。
三、森林生态服务功能
森林生态系统与其生态过程所形成及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包括森林在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游憩等方面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
四、林下种植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不导致森林生态功能降低。
(二)不改变林地用途。
(三)禁止在林下种植有害外来物种。
五、林地利用范围
(四)禁止利用的林地。 禁止在以下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
1. 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
2. 自然公园中属于禁止开发的林地。
3. 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 I 级的林地。
4. 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5.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6.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内的林地。
7. 其它有明文要求禁止的类别。
(五)限制利用的林地。 可在以下林地内适度开展林下种植:
1. 自然公园中属允许利用的林地。
2. 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3. 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4. 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六)优先利用的林地。 林下种植应优先利用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起源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
六、林下种植要求
(七)限制利用的林地
1. 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的,禁止进行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穴状整地。
2. 在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在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开展林下种植。
3. 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种植。
4. 在自然公园中允许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应严格遵守自然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5. 在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种植,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6. 其它有明文要求限制的类别。
(八)优先利用的林地
1. 经济林。在不影响经济林正常经营、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合理开展林下种植。
2. 人工用材林、人工能源林。在人工用材林、人工能源林内开展林下种植应遵循以下要求:
( 1 )开展林下种植不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 2 )在国有人工用材林、国有人工能源林内开展林下种植,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
七、林地清理、整地
(九)林地清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 限制全面清理,可依据林地坡度、种植品种及模式选择带状清理、块状清理方式。
2. 涉及到清除濒死木、腐朽木、枯立木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3. 需要修枝的,应符合 GBT15781 的技术要求。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 1 — 2 轮活枝;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 2/3 、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中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 1/2 、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4. 在林地清理中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目标树和有培育利用价值的幼树、幼苗。
(十)整地。 应根据立地条件、种植品种选择合适的整地方式,并遵循以下原则:
1. 保持水土。采用集水、节水、保土、保墒、保肥等整地方式,不能造成水土流失。
2. 保护已有植被。禁止采用全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已有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地方式。
3. 保护已有林木。不能毁坏已有林木的根系,影响林木生长。
4. 利用已有植被。利用已有林木、幼苗幼树,创造有利于林下种植健康发展和保护森林原生生境的整地方式。
5. 经济实用。采用小规格、低成本的整地方式,减少地表的破土面积。
(十一)整地方式。 根据坡位、坡度和种植品种确定是否整地或适宜的局部整地方式,坡度小于 15 度的缓坡地宜采用带状整地、穴状整地,坡度在 15 — 25 度的斜坡地不宜采用带状整地。其中:
带状整地。整地时沿等高线进行带状整地,并随坡度大小设计适宜的宽度,一般带宽控制在 1 — 3 米,带内全垦,带间保留1 — 3 米宽的原生植被。应保留沟谷两侧 20 米范围内的天然植被。
穴状整地。整地时沿等高线挖穴,采用圆形或方形坑穴,大小因林下种植品种、林下种植模式和立地条件而异,要保留穴间的天然植被。
(十二)外来物种。 外来物种在引种栽培前,确保种植的外来物种不在国家公布的《外来物种有害生物名录》范围内,经栽培试验合格、组织专家风险评估通过后,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林地造成损害和破坏,方可进行种植,一经发现林下种植有害外来物种,应立即清除。
八、林下种植管理与监测
(十三)管理。 经营者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 林下种植规模 15 亩以下的填报备案表,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2. 林下种植规模 15 亩以上的(含 15 亩)应编制实施方案,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3. 林下种植规模 150 亩以上的(含 150 亩),除编制实施方案外,还应编制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4. 经营者在优先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规模 300 亩以下的填报备案表,林下种植规模 300 亩以上的(含 300 亩)应编制实施方案,均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5. 市林业和草原局林产林科办为澄江市林下种植及林产业发展的管理责任单位。
(十四)监测。 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林产林科办建立林下种植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开展林下种植的监测评估,编制林下种植监测报告。
九、林下经济发展内容
林下经济:主要是指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发展起来的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包括林下产业、林中产业、林上产业。林下经济具有投入少、见效快、易操作、潜力大的特点。发展林下经济,对缩短林业经济周期,增加林业附加值,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开辟林农增收渠道,发展循环经济,巩固生态建设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增加森林资源总量。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对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林间空地进行补植改造,采取多种方式改造低效林。对商品林,可依法自主决定林下经济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种植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业。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实施立体复合经营,提高林分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十六)发展林下种植。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林下自然条件,借助林地的生态环境,在林冠下选择适合林下生长的植物和微生物(菌类)种类,进行科学合理种植等生产与经营。着力抓好林菜、林草、林菌、林药、林油、林粮、林花等发展模式,促进林下经济规模化经营。
(十七)深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 坚持林农主体地位,依法适度采集林下用于食用、药用、工业和观赏的植物、微生物等野生资源产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农投资林下经济产品加工业。重点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扶持林下经济产品的精深加工和新产品研发,推动各类经济实体开发利用林下资源,提高林下经济产品的附加值和综合效益,促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
(十八)促进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 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积极引导企业和林农在林下经济产品主产区建设产地初加工基地、鼓励推进食品加工、林药产业、精细化工等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开发,促进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推进林下经济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深度融合,依托林下经济基地,发展各具特色的观光旅游、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人家、自然教育产业。支持以林下经济为特色的产业园区按程序申请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十、政策措施
(十九)完善资源管理政策。 进一步强化服务,在《澄江市林下经济项目现场踏勘表》(详见附件)的基础上,对于符合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推动落实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管理规定,允许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适当发展林下经济。鼓励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或通过对第一轮退耕还商品林地实施林相改造等方式,建设林下经济基础。允许对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地进行评估后,依法依规调整林种,种植具有良好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的树种。对调整优化现有树种结构的,可优先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二十)放活林地等土地流转政策。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允许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符合政策的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依法登记造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切实保障土地流转各方合法权益。
(二十一)落实配套用地政策。 在林地、园地、退耕地营造经济林的,允许修建必要的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的生产道路、水电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仓库。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移动类实施、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均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二十二)完善财政扶持机制。 鼓励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农投入为主体的林下经济产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优先扶持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储备林贷款和其它银行营造林贷款,其次扶持农户个人小额贷款,核桃收储和木本油料加工项目贷款则根据现有预算适度给予安排。
(二十三)积极整合项目资金。 各镇(街道)要将林下经济发展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予以重点扶持,整合和统筹有关方面的资金,支持其加快发展,把发展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与林业产业、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科技推广、高原特色农业、生态建设、工业发展等项目的资金结合起来使用,统筹安排,形成发展合力。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将林下经济发展有关事项做为推进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发展,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推动我市林下经济跨越发展。
附件:澄江市林下经济项目现场踏勘表
2021 年 4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