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腾冲市
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腾住建发 〔2021〕25 号
各乡镇(街道)、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腾各单位:
《腾冲市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导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4 月6 日
腾冲市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导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精神,坚持 “ 因地制宜、方便实用 ” 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场所洗手设施布局、建设和管理,根据《腾冲市推进爱国卫生“ 7 个专项行动 ” 巩固创文创卫成果推动美丽腾冲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总 则
第一条 本导则适用于腾冲市城市建成区公共洗手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导则实施)。
第二条 本导则描述的公共场所是指学校、医疗机构、集贸市场、室内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客运站、景区景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加油站)、城市主次干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顺古镇 11 类场所。
第三条 公共洗手设施按照其选址、体量、设施完善程度分为卫生间附属式、便捷实用式和建筑小品式 3 类。
1. 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是指依托卫生间洗手池新建或改造的洗手设施
2. 便捷实用式洗手设施是指单独设置在室外占地 1 - 2 平方米,仅包含洗手盆、水龙头的洗手设施。
3 . 建筑小品类洗手设施是指单独设置在室外占地 2 平方米以上,包含洗手台、水龙头、顶棚、镜面、坐凳、垃圾桶等多样化功能、造型灵活的洗手设施。
第四条 本导则中公共洗手设施单位 “ 套 ” 是指洗手设施至少包含 2 个水龙头以上。
第五条 非直触式水龙头是指感应式水龙头、脚踏式水龙头、延时自闭式水龙头。
第六条 成人洗手池台面高度为 80 公分,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台面高度为 60 公分以内,台面高度从地面起算。
选址布局
第七条 公共洗手设施选址遵循 “ 因地制宜、方便实用、节水环保、满足需求 ” 的原则,选址除应考虑供排水施工便利外,还应考虑洗手设施建筑风貌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第八条 腾冲市公共洗手设施选址围绕学校、医疗机构、集贸市场、室内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客运站、景区景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加油站)、城市主次干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顺古镇 11 类场所开展。
1 . 学校洗手设施选址布局要求:
( 1 )教学楼、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内部应结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同时上述建筑主次出入口应各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 2 )学校主次出入口及操场(室外球场)、广场、休闲庭院等室外公共区域应在人流相对较大的位置各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2 . 医疗机构洗手设施选址布局要求:
( 1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餐厅等公共建筑内部应结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同时上述建筑主次出入口应各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在上述建筑每层公共空间固定位置宜增设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洗手设施;
( 2 )医疗机构主次出入口及内部广场、休闲庭院等室外公共区域应在人流相对较大的位置各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3 . 集贸市场洗手设施选址布局要求:
( 1 )结合市场内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
( 2 )市场主次出入口在不干扰消防通道的前提下应各设置 1套便捷实用式洗手设施;
( 3 )市场内各交易分区宜各设置 1 套便捷实用式洗手设施。
4 . 室内公共场所洗手设施选址布局要求:
( 1 )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商场、餐厅、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宾馆(酒店)等;
( 2 )结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
( 3 )场所主次出入口、中庭广场(若有)等人流相对较大的位置各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5 . 公园广场洗手设施选址布局要求:
( 1 )结合室外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
( 2 )公园广场内结合游人休憩区域,按照中心公园至少3 套(服务半径 300 米以内)、主题公园应至少 2 套(服务 100米以内)、节点公园至少 1 套(服务半径 50 米以内)的标准,设置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 3 )带状公园及健身步道结合游人休憩区域按照 500 米距离区间设置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6 . 客运站洗手设施选址布局要求:
( 1 )结合室内和室外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
( 2 )客运站候车区应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 3 )客运站站前广场、出站口应各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7 . 旅游景区洗手设施选址布局要求:
( 1 )结合室内和室外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
( 2 )结合景区风貌,在景区游客中心室外广场、重点观景平台和景观节点等人流聚集的室外空间应各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景区主要游览道路一侧应结合各景区规模合理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 3 )景区公共洗手设施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000 米。
8 . 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加油站)洗手设施选址布局要求:
( 1 )结合场所室内外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
( 2 )在停车区、公路沿线加油站和城镇建成区加油站等区域应单独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9 . 城市主次干道洗手设施选址布局要求:结合人流量大小,按照每 500 - 800 米距离区间,依托公交站台、道路交叉口等区域,合理设置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10 . 机关企事业单位洗手设施选址布局要求:
( 1 )结合室内外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
( 2 )在单位停车场、建筑主次出入口应各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11 . 和顺古镇洗手设施选址布局要求:
( 1 )和顺古镇洗手设施选址布局必须严格论证,应确保设施选址布局不影响古镇消防安全、不破坏古镇风貌;
( 2 )和顺古镇除按景区标准设置数量足够的洗手设施外,应在水碓、十字路、大庄居民建筑密集区域布局洗手设施;
( 3 )结合古和顺镇内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
( 4 )和顺古镇主次出入口、游客中心室外广场、停车场、重点游览区域等开放空间,应各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 5 )和顺古镇内部主要游览道路(如:李家巷、大石巷等)按照每 300 米距离区间设置便捷式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 6 )和顺古镇主要居民聚集区在不影响消防通道的前提下应在街巷岔口、社区中心、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及集市等人员密集区各设置至少 1 套便捷式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
( 7 )和顺古镇总体公共洗手设施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 米。
设置标准
第九条 公共洗手设施应包含水龙头、洗手台(盆)、洗手液、擦手纸、垃圾桶等基本功能,有条件的场所可增加直饮水、干手器等。
第十条 公共洗手设施应在显眼位置粘贴洗手设施标识牌、七步洗手法、专项行动宣传画。
第十一条 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至少包含洗手台、感应式水龙头、洗手液、擦手纸、垃圾桶。
第十二条 便捷实用式洗手设施应具备洗手设施基本功能,至少包含 2 个非直触式水龙头,根据实际增设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
第十三条 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至少包含 3 个非直触式水龙头和 1 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广告屏、自动售卖机、 WIFI 、充电口、视频监控等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腾冲市 11 类场所公共洗手设施设置还应满足下列标准:
1 . 学校内洗手设施原则上每个龙头服务学生人数不超过50 人,原则上应全部采用非直触式水龙头。
2 . 医疗机构洗手设施按日门诊量分为 3 类,日门诊量 5000人及以上的,每套洗手设施应包含 4 个成人洗手池和 1 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日门诊量 1000 - 5000 人的,每套洗手设施应包含 3 个成人洗手池和 1 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日门诊量 1000人以下的,每套洗手设施应包含 2 个成人洗手池和 1 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小型医疗机构每套洗手设施应各设置至少 1 个成人洗手池。医疗机构洗手设施应全部采用非直触式水龙头。
3 . 集贸市场每套洗手设施应包含 2 个成人洗手池,根据实际增设 1 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集贸市场洗手设施应全部采用非直触式水龙头。
4 . 室内公共场所每套洗手设施应包含至少 2 个成人洗手池和 1 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室内公共场所洗手设施应全部采用非直触式水龙头。
5 . 公园广场每套洗手设施应包含至少 2 个成人洗手池和 1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公园广场的洗手设施应全部采用非直触式水龙头。
6 . 客运站按等级分为 3 类,一级客运站洗手设施应设置至 6个感应式水龙头;二级客运站洗手设施应设置至少 4 个感应
式水龙头;三级客运站洗手设施应设置至少 2 个感应式水龙头。
7 . 高速路服务区分为 2 类,中心服务区洗手设施应设置至少 10 个感应式水龙头;普通服务区洗手设施应设置至少 6 个水龙头;上述 2 类场所的停车区洗手设施应设置至少 4 个感应式水龙头。
8 . 加油站每套洗手设施应设置至少 1 个成人洗手池,根据实际增设 1 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加油站洗手设施原则上应采用非直触式水龙头。
9 . 旅游景区每套洗手设施应设置至少 2 个成人洗手池和 1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旅游景区洗手设施应全部采用非直触式水龙头。
10 . 城市主次干道每套洗手设施应设置至少 1 个成人洗手池和 1 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城市主次干道洗手设施应全部采用非直触式水龙头。
11 . 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套洗手设施应设置至少 2 个成人洗手池,根据实际增设 1 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机关企事业单位洗手设施原则上应采用非直触式水龙头。
12 . 和顺古镇每套洗手设施应设置至少 2 个成人洗手池和 1个儿童或残障人士洗手池,和顺古镇洗手设施原则上应采用非直触式水龙头。
第十五条 上述场所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龙头为直触式的,应全部改造为非直触式水龙头。
管理和保洁
第十六条 全市公共区域洗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 “ 7 个专项行动 ”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 “ 谁负责、谁建设、谁管理 ” 的规定。其中:城市主次干道、公园广场洗手设施由市住建局建设后移交综合执法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洗手设施的管理应按照 “ 一通三有四无 ” 标准(通水,有人管、有手纸、有洗手液,设施周边无污渍、无积水、无垃圾、无损坏)制定管理制度及卫生保洁制度。
第十八条 公共洗手设施应设置洗手引导标识、张贴《腾冲市洗手台管理制度》、 “ 七步洗手法 ” 宣传画,投放爱国卫生行动、科学洗手、节约用水、节约用纸等公益广告。
第十九条 公共洗手设施要建立 “ 一套一卡 ” ,信息卡包括洗手台照片、编号、位置、产品规格、材料清单等,为后续管理及维护提供参照。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公共洗手设施洗碗、洗菜、洗衣及取水。
第二十一条 洗手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严格落实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时巡检、维护,排除故障,并保存巡检记录。
2 . 确保公共洗手设施水龙头出水正常,下水管和排水排污管道通畅,各种服务设施、标志标牌完好。
第二十二条 洗手设施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严格落实保洁制度,配备保洁员每日上下午各进行至少1 次保洁,并及时补充耗材,同时按照 “ 常消毒 ” 要求进行环保低毒方式消杀,并保存保洁及消毒记录。
2 . 公共洗手设施水龙头、台面清洁干净,周边环境整洁,垃圾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并定期开展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保存监督检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