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川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1〕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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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 2021 〕 23 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川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移民新区管委会,区属各办、局,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现将《东川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4 月 1 日

东川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市、区脱贫攻坚的统一部署,规范开展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标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扶贫资产,指 2016 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

第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统筹,按照分层分类、归口和属地的原则进行管理。管理包括资产分类、清理、移交、登记、确权、日常管理维护、经营、处置等环节。

第二章 资产分类与确权

第五条  扶贫资产按经营属性分为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 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扶贫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资产。如:农村道路、村级活动室、小广场、卫生室、公厕、路灯、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小型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 指通过经营、承包、使用等方式能够产生收益的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以及实施资产收益扶贫等形式形成的权益类资产等。如:扶贫车间、商铺、集贸市场,产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大棚、光伏电站、养殖基地(小区)等固定资产和权益。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 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如:补助到户发展产业、危房改造等资金形成的资产。

第六条  扶贫资产按功能和用途分为以下 10 类:

(一)水利设施类

1. 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人口≥ 1000 人饮水工程、 1000 人>供水人口≥ 500 人饮水工程、 500 人>供水人口≥ 100 人饮水工程、分散式饮水工程;

2. 骨干水源工程: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小(二)型水库;

3. 防洪排涝工程:河道、河闸、排涝沟等;

4. 输水干渠、干管工程: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干渠、干管工程,高效节水项目主管道工程等;

5. 五小水利工程:小塘坝、小泵站、小渠道、小水池、小水窖等。

(二)人居环境提升类

钩臂车、压缩车、钩臂箱等设施设备,污水处理厂及设施,垃圾热解站,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池,畜圈,绿化,公厕,路灯。

(三)住房保障类

兜底房。

(四)卫生设施类

1. 卫生室;

2. 卫生院综合楼。

(五)道路设施类

1. 县道公路及附属设施;

2. 乡道公路及附属设施;

3. 村级公路及附属设施;

4. 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

(六)产业发展类

1. 种植业;

2. 养殖业;

3. 产业配套设施(机耕道路、大棚、管护房等);

4. 林业(干果林、商品林等);

5. 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含商铺、车库、扶贫工厂(车间)、经营性爱心超市、集贸市场等。

(七)活动场所类

村级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党群活动室、文化室、篮球场、小广场等)。

(八)电力设施类

变压器、电杆、线路等。

(九)教育设施类

1. 校舍建设;

2. 教育设施设备。

(十)其他类

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扶贫资产等。

第七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产权归受益农户所有,形成的资产不登记。区、乡镇(街道)、村、组级实施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原则上纳入村级管理。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按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区、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清产核资。在建扶贫项目,待项目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移交登记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

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由行业牵头部门归口汇总资产清单,并将资产清单反馈各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内容包括扶贫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折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受益对象的户数和人数等),公示公告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扶贫资产行业牵头部门须于 30 天内将扶贫资产量化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第九条  移交后的资产,由扶贫资产行业牵头部门和资产管理主体建立资产管理双台帐,对资产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资产管理台账要详细登记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十条  资产登记后,由资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能确权的,按确权相关程序办理确权手续;不能确权的,由资产行业牵头部门以文件或颁发登记证等方式给予明确。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资产产权属于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落实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

(三)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四)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

第十二条  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解决;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三条  每年 3 月底前,经营性资产由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区、乡镇(街道)、村三级管理的扶贫资产,要公示结算结果。除产权到户的扶贫资产外,合法运营的净收益分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村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乡村振兴示范工程等。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坚持“不养懒人”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同时报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收益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负责)。

第十五条  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区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平台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其他巩固脱贫成果项目,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做好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扶贫资产按分级、分类明确的管理主体进行管理,行业牵头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管理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区、乡镇(街道)、村、户四级分类、分项落实管理主体,实行目标管理,做好扶贫资产的定期清查、绩效评估、跟踪监管等工作。管理主体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主体承担。

第十八条  行业牵头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为:

(一)牵头部门作为管理主体的,负责扶贫资产的运行管理,并负责归口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制定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负责拟定扶贫资产安全防范预案。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管理职责为 :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扶贫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使用者及受益农户对扶贫资产进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负责做好辖区内扶贫资产的确权划界、纠纷处理等工作。

(三)积极配合行业牵头部门做好辖区内扶贫资产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务、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住建、城市管理、人社、文化旅游、供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投促、民族宗教、民政、工科信、供销社等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总结经验,并统筹协调推进本部门归口扶贫资产管理,指导归口扶贫资产的清理、移交、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年度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及相关行业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统筹做好扶贫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资产的管理效率。扶贫、财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审计部门对乡镇领导干部、乡镇对村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总结,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因扶贫政策改变需要变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因机构改革单位名称、职责发生变化的,由相应单位履行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1. 东川区扶贫资产管理明细表

2. 扶贫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模板)

3. 扶贫资产移交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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