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沈阳市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及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有效预防和高效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在经营、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燃气的泄漏、爆炸、火灾、中毒、设备设施故障、停气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供应中断的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
( 1 )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IV 级)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 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Ⅲ级、Ⅱ级、 I 级)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 3 )超出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急处置能力且未发展为Ⅳ级及以上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 4 )其他需要和平区处置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燃气供应不足引发的停气、长输燃气管道、道路和铁路燃气输送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不适用于本预案。
1.3 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镇燃气发生泄漏、爆炸、火灾等所造成的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后果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和时间,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 (I 级 ) 、重大 ( Ⅱ级 ) 、较大 ( Ⅲ级 ) 、一般 (IV 级 ) 四个等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I 级 )
( 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 包括中毒,下同 ),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 2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 5 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1.3.2 重大突发事件 ( Ⅱ级 )
( 1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 2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 3 万户以上、 5 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1.3.3 较大突发事件 ( Ⅲ级 )
( 1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 2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 1 万户以上、 3 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1.3.4 一般突发事件 (IV 级 )
( 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 2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 1 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注: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在《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是和平区政府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
和平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两级管理,分别为区级和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级。本预案属于区级预案,而基层组织(本区域主要为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则需制定各自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构成见图 1 。
2 组织指挥体系
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以下简称区燃气应急指挥部 )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燃气应急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和专家组组成。
2.1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是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构成
总指挥:和平区政府分管燃气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城建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城建局、区应急局、区工信局、公安和平分局、区交警大队、和平生态环境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交通执法大队、区卫健局、区文旅局、区行政执法分局、区商务局、区房产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市场局、区人社局、区房产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水务集团和平营业分公司、区供电分公司、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区内供热企业、区内通信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2.1.2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如下:
( 1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
( 2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 3 )通知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件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 4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避免或者减少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 5 )调用和征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装备的决定;
( 6 )下达救援指令;
( 7 )维护事件现场秩序,组织相关部门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 8 )发布有关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 9 )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7.1 。
2.2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区城建局 ,负责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建局局长兼任。
2.2.2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 1 )组织落实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燃气专家、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及有关成员,应急物资和装备;
( 2 )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燃气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密切关注并掌握燃气突发事件进展,与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同步相关信息,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信息支撑;
( 3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域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向和平区党委、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等;
( 4 )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组织承办和实施和平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 5 )完成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燃气应急现场指挥部
2.3.1 区燃气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设立
当出现燃气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可能升级或扩大,处置比较复杂等情况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区燃气应急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燃气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2 区燃气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区燃气应急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如下:
( 1 )统一指挥、调配现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进行现场监测、风险评估与研判,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 2 )组织泄漏控制、灭火防爆、人员搜救、疏散与临时安置等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即按照方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初步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
( 3 )组织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 4 )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情况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
2.4 应急工作小组
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治安管理组、事故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工作小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应急工作小组的构成及职责见附件 7.2 。
2.5 专家组
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燃气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系统风险研判、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化解、信息共享等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风险预控、关口前移,从风险辨识入手,以风险管控为手段,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督促和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及用户开展燃气风险评估,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提升燃气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把问题隐患解决在萌芽之时。同时,区城建局依法制定燃气安全督导检查计划,开展针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督导检查,降低燃气突发事件风险。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区城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应对辖区内的风险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进行普查,收集风险、隐患、救援物资、应急队伍、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信息数据。
依托沈阳市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沈阳燃气集团物联网平台等,实现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风险信息化管理,汇聚有关物联网感知数据、业务数据以及视频监控数据,实现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一网统管”。
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通过燃气用户报警器、管网泄漏监测仪、调压站远传监测仪、燃气井室井盖移动监测仪、场站激光甲烷遥测系统等监测报警设备的实时报警信息,对燃气用户、燃气管网、生产场站实施 24 小时动态监测预警管理,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燃气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通过社区微信群、燃气经营企业 APP 等渠道组建“燃气安全志愿者”队伍,结合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泄漏报漏有奖”机制,发动公众积极参与燃气安全风险监测,构建“全民参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的群防群控燃气安全联防体系,大幅提升燃气突发事件早期发现率。
3.2.2 预警
按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沈阳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件,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件及险情,用红色标示。
二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件,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件及险情,用橙色标示。
三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件,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件及险情,用黄色标示。
四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件,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件及险情,用蓝色标示。
( 1 )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和平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 2 )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 3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 4 )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一级、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根据上级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四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燃气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规范和加强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燃气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 1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在第一时间通过 110 报告或其他渠道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获悉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 110 报告或其他渠道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 2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 4 )燃气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向市、省级报告,不受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响应分级
参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沈阳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燃气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体如下:
( 1 )一级响应:发生 I 级、Ⅱ级、Ⅲ级燃气突发事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 2 )二级响应: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IV 级)或者超出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急处置能力且未发展为Ⅳ级及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
( 3 )三级响应: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处置且未发展为Ⅳ级及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启动三级响应。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保持与事发地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联系,做好应急准备。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3 现场指挥协调
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区燃气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3.3.4 处置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 1 )抢险救援。在严格遵守燃气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燃气管网、设备设施的抢修、关停、放散、堵漏、隔离、降温、燃气置换、火灾扑救;对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组织因事故破坏的供排水、供暖、电力管线、网络通讯等设施的抢修和保护。
( 2 )应急监测。监测周边空气中燃气和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变化情况,密切关注事发地风速、降雨量等气象信息,供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 3 )警戒疏散。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并设置出入口和边界警示标志,实施封闭和管控;根据事发地周边道路情况,规划疏散避险、医疗转运、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路线,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应急线路通畅无阻;组织现场和周边受影响群众的有序疏散;安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引起的秩序混乱。
( 4 )医疗救援。迅速调集医疗机构力量,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 5 )新闻宣传。及时、正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实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
( 6 )应急保供。做好应急资源的统筹协调与调配,落实各项应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切实筑牢应急保障防线,维护好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
( 7 )其他必要的措施。
针对一级响应,依据上级预案执行。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故,按上级预案规定进行。
区政府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加强燃气突发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将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维护社会稳定。
3.3.6 应急结束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受燃气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3.4.2 调查与评估
和平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授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和平区政府应迅速转入恢复重建阶段,成立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向市政府报告,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 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要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导致的火灾、爆炸、房屋坍塌以及人员等的救援工作。区消防救援局要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在区域分布和技术装备上的优势,负责组织消防队员进行系统的燃气专业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 2 )专项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燃气经营企业、街道和社区力量,采用合作、委托等方式组建区属城镇燃气行业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事发现场抢险和日常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
( 3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开展事故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并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 1 )防范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和平区政府应当将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燃气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 2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依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燃气应急救援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 3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并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做好燃气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区消防救援队伍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加强完善专业处置燃气泄漏的应急救援装备。
区级、街道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根据燃气抢险抢修所需,配备相关装备和物资,建立台账并定期盘点、维护,确保充足、有效。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和平分局 、 区交通执法大队应及时采取现场交通管制、周边交通疏导和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等措施,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最大程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联络员电话通讯录,当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发函告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更新并下发至各成员单位;区燃气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区工信局 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现场电力保障(供电、断电、设施维修等)。
4.5 科技支撑
( 1 )相关部门应加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 2 )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 1 )本预案由区城建局承担起草、解释和修订工作。
( 2 起草或修订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区城建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 3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 4 )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5 )本预案由和平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
5.2 预案衔接
( 1 )本预案向上与《沈阳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 2 )和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制定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5.3 预案演练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演练,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本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本预案每 1 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加强对本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 宣传与培训
区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特点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并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 城镇燃气系统
用于城镇燃气的门站、燃气管网及其附件、储配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车用燃气的运输、储存、加气及卸气运行系统和设备;液化石油气的输配、运输、储存、灌装、小区燃气系统。不包括城镇燃气门站以外的长距离输气管道系统。
6.1.2 抢修
城镇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6.1.3 应急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减轻突发事件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6.2 和平区城镇燃气系统概况及风险评估
6.2.1 概况
和平区辖区内有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沈阳沈南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沈阳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加气站、沈阳吉力洋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 5 家燃气经营企业。
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居民用户 450066 户,液化气用户 8389户。
6.2.2 风险评估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都可能由于燃气设施操作不当、老化、故障、不可抗力或第三方损坏等因素导致燃气供应中断,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威胁城镇公共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
和平区城镇燃气系统主要风险在于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站、用户端、汽车加气站在储存、经营、使用中的危险情况。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压力容器爆炸、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车辆伤害、低温冻伤等。
7 附件
7.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 1 )区城建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参与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2 )区应急局: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或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调动应急物资和力量。
( 3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和报道,及时引导舆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网上涉及燃气突发事件的虚假新闻和信息和舆情控制工作;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 4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本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燃气工业用户运行调整。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相关信息的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 5 )公安和平分局:负责做好现场警戒、隔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和救助;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配合实施入户以便开展抢险、抢修作业。负责确定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的身份核实等;负责有关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燃气突发事件有关的痕迹、物证、主要责任人等,对涉嫌犯罪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予以查处;参与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6 )区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 7 )和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及协调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次生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组织专家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建议,防止环境污染的扩大;及时上报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监督管理因燃气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 8 )区民政局:配合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 9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为政府批准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 10 )区城管局:协调相关部门确定排水设施内无可燃气体后,组织力量及时抢修被损坏的排水设施,保障燃气事件现场及周边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并视情况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废水造成排水系统污染。
( 11 )区交通执法大队:组织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资源,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 12 )区卫健局:负责应急救援中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调度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等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对伤病员实施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伤亡情况;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 13 )区文旅局:统筹星级宾馆作为应急救援临时居所的启用、调配及管理工作,保障应急住宿需求得到及时响应。
( 14 )行政执法分局:负责配合公安做好警戒工作。
( 15 )区商务局:统筹非星级宾馆作为应急救援临时居所的启用、调配及管理工作,保障应急住宿需求得到及时响应。
( 16 )区房产局:负责受损直管公房的修缮,统筹指导其他房屋的修缮工作。
( 17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进行现场灭火、排险、救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 18 )区市场局:参与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19 )区人社局:负责统筹燃气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监督用人单位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 20 )区房产中心:负责协调供热单位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现场供热与维修保障,保障供暖期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供暖设施运行正常。
( 21 )水务集团和平营业分公司:组织相关供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障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供水设施运行正常。
( 22 )区供电分公司: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现场电力保障(供电、断电、设施维修等)。保障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供电设施运行正常。
( 23 )区内供热企业:在区房产中心指挥下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暖设施,保障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在供暖期内设施运行正常。
( 24 )区内通信分公司:在区工信局指挥下及时抢修被损坏的网络通信设施,保障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网络通信设施运行正常。
( 25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城镇燃气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危险源分布情况,摸清底子,建立档案,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沟通协作,减少损失,并做好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区政府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26 )区政府其他部门: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规定,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 27 )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依法设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 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并报区城建局审核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7.2 应急工作小组的构成及职责
( 1 )综合协调组:以区城建局、区应急局为主,负责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 2 )治安管理组:以公安和平分局为主,区交警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 3 )事故救援组:以区应急局、公安和平分局、区消防救援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主,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及专(兼)职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做好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 4 )专家技术组:以区城建局、区应急局、公安和平分局为主,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 5 )医疗救护组:以区卫健局为主,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协调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伤员现场救治及转运;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
( 6 )后勤保障组:以区工信局、财政局、应急局、房产中心、公安和平分局、交通执法大队、区交警大队为主,组织协调区水务集团和平营业分公司、供电分公司、通信分公司、供暖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等有关部门及单位,联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统筹落实运输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 7 )新闻报道组:以区委宣传部为主,负责组织事件抢险救援信息发布和舆情控制等工作。公安和平分局、区城建局、区应急局和事件发生地街道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配合做好情况报告和新闻通稿起草工作。
( 8 )事件调查组:以区应急局、城建局为主,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 9 )善后处理组:以和平区民政局、属地街道办事处为主,有关部门及事件单位参加,及时、妥善做好事件善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