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政发〔2025〕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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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政发〔 2025 〕 15 号

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城市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凤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凤城市七届政府第 6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城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11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 2023 〕 24 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综〔 2020 〕869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制镇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以及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遵循“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群众参与”的原则,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负责全市(建制镇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属地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村委会配合属地政府履行本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引导新建(改建)农户污水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第六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可由属地政府自行运维,同时鼓励属地政府通过采购社会服务等方式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运行维护具体工作。

第七条 无论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是属地政府组织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

第八条 农户庭院内设施及管线原则上由农户负责其日常运行管理,并接受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运维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专业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对设施管理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和监督方式等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三方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的,需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设施运行情况,每半年提交一次设施排污口水质监测报告。

第十条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研究制定设施运行管理奖惩措施。

第三章 运行维护要求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化粪池、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证设施稳定、安全运行;

2. 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3. 定期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

4. 检查相关井盖、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5. 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出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处理达标;

6. 对氧化塘植物进行养护,死亡植物及时补植;

7. 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自行监测一次;监测项目: pH 、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台账制度,台账应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水质水量监测记录、问题故障处理记录、检修记录等内容。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每月向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上报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组织现场巡查和抽核,汇总分析数据。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耗电量统计表;

2. 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复印件;

3. 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六条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每半年对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用于考核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 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窨井与井盖完好,无污水冒溢;

2. 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隔栅池完好,杂物得到及时清理;

3. 水泵、风机运行良好,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等异常;

4. 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裂缝,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污水漫溢,主要设备运行正常,氧化塘水生植物生长良好;

5. 污水处理设施周边保持环境整洁,杂草杂物得到及时清除,氧化塘连接的边沟内垃圾、淤泥得到及时清理;

6. 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八条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社会化运维模式,委托主体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对设施运维机构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2. 为设施运维机构提供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3. 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维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化运维机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2.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信息化应用,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掌握设施运行状态。

第四章 推动分类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的,加快配套收集系统建设;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及时优化调整技术路线;对存在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及时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 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 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停用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如一体化处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设施停用的,可采取封存、迁移使用、拆除等方式处置。设施停用采用封存形式的,可采取原地封存或拆除后异地封存的方式管护。

第五章 运维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投入力度,逐步构建属地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将设施运维经费列入各属地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属地政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属地政府应当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对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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