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
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关于推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9 月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巩固前期整治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特印发本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坚持工作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27 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三是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二、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压实减量责任。一是落实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其中工程建设单位要承担减量工作的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明确施工现场减量化目标和具体措施,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二是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三是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四是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五是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除交通、水利、铁路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减量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铁路相关部门负责本领域减量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实行分类处理。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制度,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和处置。一是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二是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三是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四是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五是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铁路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一是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对工地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在出口设置冲洗设施;二是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三是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除交通、水利、铁路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铁路相关部门负责本领域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规范装修垃圾管理。一是按照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并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进行清运;二是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置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三是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各县(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设置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暂时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四是鼓励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定时收运等方式清运装修垃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二)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1.明确技术要求。一是指导我市专用车辆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车辆在外观规格、技术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技术方面符合要求;二是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三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运输核准文件,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应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不得超载超限,保持车辆外部整洁,标识、号牌清晰,保持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规范运输管理。一是要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科学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需求,引导运输单位合理配置运力;二是运输单位信息公开,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运输单位信息和联系方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建立退出机制。一是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二是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1.加强规划选址。一是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二是根据需要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三是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长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研究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推进设施建设。一是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二是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是支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四是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五是相邻行政区域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建立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协同处置机制,推进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规范设施运行。一是明确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管要求,实行动态监管;二是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做好场区污染防治工作;三是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开展存量治理。一是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设施,应限期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二是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三是对于2025 年开展集中整治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一处一台账一措施”的原则,要明确治理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强化存量点位监管防控措施,坚决防止新增违法堆放建筑垃圾,切实做到消存量、防增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一是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一批骨干企业;二是支持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三是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四是要加快落实项目前期手续,尽早开工建设,提升建筑垃圾处置能力,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以及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尽早形成与当地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广产品应用。一是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鼓励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二是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三是畅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铁路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付费制度。一是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二是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实施全过程监管
1.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市级统筹、县(区)政府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二是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三是根据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检,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四是建立行业技术人才库,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严格核准备案制度。一是强化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对全市2025 年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梳理,必须办理备案与核准;三是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信息化监管。一是强化技术支撑,整合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公安视频监控系统及车载物联网设备等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为市级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实用的数据与技术支撑,如实记录和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二是为公众提供建筑垃圾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三是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实行电子联单管理。联单应当包括产生单、运输单、利用和处置单,并实行统一编号。产生单、运输单、利用和处置单载明的建筑垃圾类型、产生量、运输量、利用和处置量应当一致,同时实现自动预警、闭环管控,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强化联合监督执法。一是健全完善住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二是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与沈阳、抚顺、铁岭、沈抚新区建立相邻市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跨区域处置;四是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五是重点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理建筑垃圾的,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理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的,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为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常态化,推动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为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本溪车务段、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职领导为成员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