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规〔2025〕2 号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7 月24 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清政办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保标准认定
(一)参保资格认定。 凡符合土地被政府全部征收或大部分征收(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土地面积占原土地面积的50%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可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保险)范围。按照以上规定,村委会应依据第二轮土地确权面积、领取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会计原始凭证、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批件、实际丈量记录等资料,组织村民确定符合参保资格的农户及家庭成员。
(二)参保人数认定。 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保险)人数的确定标准,是以户为单位,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数乘以实际征地面积占征地前土地面积的百分比确定保障(保险)人数,当保障(保险)人数计算出现小数时,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确定。
(三)参保人员认定 。以户为单位,按照可参保人数,由其户主提出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人员名单,经2/3 以上村民代表讨论确定,村委会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保险)申请名单》并进行公示。凡在接到通知1 个月内逾期不登记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参保资格。
二、参加社会保障
(一)资金来源。 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缴费总额为基数,由政府承担40%,集体承担30%,个人承担30%。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纳入征地成本。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划拨和抵扣。《办法》实施前已发生征地且村委会和被征地农民已经取得相应费用的,由村委会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分别承担集体和个人应支付的保障费用。
(二)缴费标准 。按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状况分别计算。每个人养老保障缴费总额,等于参保时全市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减去退休年龄(男按60周岁计算、女按55周岁计算)后乘以12个月,再乘以养老保障月待遇标准。2024年,男45—59周岁人员缴费标准为:15年×12月×728元/月=131040元;女40—54周岁缴费标准为:20年×12月×728元/月=174720元。超过退休年龄的按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实际年龄计算,如全市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与本人年龄差不足5年的(含超过全市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按5年计算。
(三)参保缴费程序
1.本人申请。 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2.村委会初审。 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格进行初审确定,组织填写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名单》。
3.乡镇政府审核。 各乡镇政府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名单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7天。
4.登记缴费。 乡镇经办人员携带参保人员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申请名单》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参保信息采集,核准缴费年限、缴费标准、缴费金额,由乡镇、村经办人员通知参保人员本人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金融机构划款凭证后,为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村集体承担的保障资金直接划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县财政承担的资金一次性划入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四)待遇标准、审批及发放
1.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障生活费,2024年生活费标准为728元/月。
2.以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比例确定个人养老保障待遇。对缴费之和达到30%未达到60%的,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障待遇时,按已缴费比例确定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3.养老保障生活费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金融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五)日常管理
1.生存认定。 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人员的生存认定每年进行1—2次(6月1—20日、12月1—20日),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进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
2.死亡人员退费。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参保相关材料,填写《退费审批表》经村委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乡镇政府核定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取消个人账户。领取养老保障生活费参保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经办人员在10日内(以死亡证明的时间为准)报乡镇政府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给丧葬费1000元。隐瞒不报或延迟上报的,其丧葬费和个人账户余额不予发放和支付,出现后果责任自负。
3.享受养老保障生活费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服刑之日起停发养老保障生活费,刑满释放后接续发放。
4.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出国护照或迁出相关证件,经村经办人办理,填写《退费审批表》,村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政府核定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审批,其养老保障关系终止,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
5.参保人员户籍从县内迁往县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时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生活费;本人自愿退保,需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迁出相关证件,填写《退费审批表》,经村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政府核定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其养老保障关系中止。县内迁移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时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生活费。
三、参加养老保险
(一)参保申请。 被征地的村委会提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申请表》,经乡镇政府同意,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清原分中心审核。申请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征地类型、村人口总数、被征地人口数、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及征地文件复印件等。
(二)资格审核。 参保申请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复后,由所在地村委会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名单》,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并加盖公章。
(三)公示备案。 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后,将审核合格的名单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7天。
(四)参保登记。 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的人员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备案名单,到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清原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清原分中心要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进行复核。同时实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信息专库、专人管理。
(五)缴费办理。 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首次缴费由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清原分中心核定缴费额,到代征银行缴费。以后各年度缴费直接到代征银行缴纳。
(六)退休核准。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退休。
(七)待遇计发。 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退休条件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清原分中心按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纳入日常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八)建立档案。 县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个人账户明细等资料,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参保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并送交档案室规范管理。
(九)补贴发放。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核实缴费信息合格后予以发放。
四、附加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