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锦政规〔2024〕1 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规范、稳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规范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 号)、《关于修订<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金规〔2023〕2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省上市企业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1〕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适用本实施意见。
1.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加快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企业占有土地的实际情况,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缩短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给予企业上市费用补助。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付的券商保荐费、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中介费用,分别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对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以及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300 万元补助,根据企业上市进度按辅导备案、正式申报、上市成功三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100 万元。在本次政策修正前,已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 万元补助;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区域内(或外省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区域内)的企业,且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 万元补助,根据企业挂牌进度按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付费、成功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25 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当年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100 万元补助,如企业将来申报上市成功,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上市企业标准;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我市一次性给予10 万元扶持资金(标准版10万元;成长版2 万,股改后转板到标准版将扶持资金补足至10万元),如果企业将来申报上市成功,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上市企业标准。〔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3.争取国家及省政府类专项资金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争取省及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省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基金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创业发展基金,扩大企业发展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4.给予项目用地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依法办理有偿手续。建设符合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安排用地指标,限时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供地。每新增1 户上市企业,市自然资源局按辽政办发〔2019〕29 号文件规定,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厅争取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300 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服务。支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引导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上市后备科技创新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二)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
6.完善 “ 绿色通道 ” 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 “ 在审 ”“ 备案 ” 及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在依法合规情况下,应以帮助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营商局、锦州海关、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配合)
7.依法妥善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改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解决问题、有利于企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原则,“ 一事一议 ”“ 一企一策 ” 、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8.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国家有关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宣传,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市金融局要协调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通过资本市场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专业化培训,引导企业股改上市。市金融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企业上市工作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9.开展后备企业分层梯次培育。按照 “ 五个一批 ” 的工作思路,即 “ 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 ” ,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分层培育,有计划、分阶段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到北交所上市,鼓励适合到境外上市的外向型企业赴境外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10. 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市金融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于每年年底申报下一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各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要求批复预算;市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每年2 月底对上一年符合拨付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后,明确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金额(两级政府按现行税收分享比例承担),扶持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拨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二、推动上市企业规范、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上市企业做优做强。
1.为上市企业发展建立 “ 绿色通道 ” 机制。树立主动服务意识,为上市企业开辟服务 “ 绿色通道 ” 。对上市企业在上马新项目、扩张产能等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市场监管、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优先限时办结。对涉及的疑难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解决问题、有利于上市企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原则, “ 一事一议 ”“ 一企一策 ” 、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支持上市企业多元化融资。推动上市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开展多元化股权和债券融资,鼓励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等创新融资工具优化资本结构。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优质上市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支持。进一步改善上市企业融资环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鼓励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企业融资支持,用好各类信用增信措施,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上市企业。用好小额快速、分类审核等融资机制,鼓励优质上市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提高融资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配合)
3.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实现质量提升和转型升级。支持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银行并购贷款等参与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推动企业优质资产向上市企业集中。严防并购重组中 “ 高估值、高承诺、高商誉 ” 情形,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国资委、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4.支持上市企业吸引优秀人才。鼓励上市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校毕业生,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到我市上市企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锦政办发〔2020〕14 号)给予补贴。对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安家补贴;对毕业3 年内的 “ 双一流 ” 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 元的安家补贴;对 “ 双一流 ” 高校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800 元的安家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对上市企业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实行职称评定 “ 直通车 ” 和 “ 绿色通道 ” 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或聘任。上市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的未成年子女入托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按照《锦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予以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妥善化解上市企业存量风险。
5.推动高风险上市企业风险化解。建立市政府领导与存量高风险上市企业的重点联系机制,在证监部门指导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 “ 一企一策 ”推动高风险企业的风险化解工作。支持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企业,盘活存量资源。支持面临经营困难和退市风险的上市企业依法通过重组上市、司法重整等法治化方式有序出清风险。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企业,按照证监部门统筹安排,协调做好企业员工、投资者、债权人等安抚工作,实现企业平稳退市,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国资委、市法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6.积极稳妥化解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建立与省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本地区上市企业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期限、平仓价格等情况。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引导上市企业大股东主动 “ 瘦身健体 ” ,严控企业过高杠杆率,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缓解流动性风险。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化解。〔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国资委、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配合〕
(三)形成提高上市企业质量合力。
7.强化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主体责任。上市企业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做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优化上市企业发展环境。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支持上市企业的扶持政策,落实 “ 放管服 ” 改革要求。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对上市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维护上市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营商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9.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推进上市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防范上市企业发生弄虚作假、逃废债等失信行为。各县(市)区要将提高上市企业质量作为改善营商环境、信用环境的重要抓手。对给我市信用环境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责任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营商局、市金融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实施考核机制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全市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政府已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工作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完善本县(市)区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切实把推进企业上市、推动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扩大直接融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抓手,上下联动,促进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6 年9 月1 日止。锦政规〔2021〕3 号、锦政规〔2023〕3 号文件同时废止。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4 年1 月3 日

